作者:袁輝 簡錦儀
案情回放
張某于2005年入職廣州市某紡織品公司,2008年3月12日,張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并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治療期間公司按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標準向張某支付工資。2008年6月5日,張某出院,醫生建議休息兩個月。2008年8月6日,張某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辦理了離職手續。同年8月25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張某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評定十級傷殘,并確認工傷醫療期為:2008年3月12日~2008年12月11日,因此,張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3月12日-2008年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工資,但公司拒絕支付,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律師說法
律師分析認為,本案的焦點是張某在工傷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后,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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