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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09-17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9月16日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海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實現農村居民老有所養,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一)堅持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分批逐步普遍參保,實現全省農村新農保全覆蓋。
第三條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新農保的責任主體,統籌組織實施新農保的各項工作,成立新農保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市、縣、自治縣新農保工作;加強新農保經辦機構建設,提供所需工作經費,保障新農保政策的實施;確定村級新農保協管員,協管員由村委會干部兼任,協管員工作經費補貼由市、縣、自治縣財政承擔。工作經費、協管員的補貼及市、縣、自治縣財政的繳費補貼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新農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新農保政策,制定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布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市、縣、自治縣農保經辦機構負責新農保政策的組織實施,并為參保人員建立參保檔案,做好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核算、發放、劃轉、退還登記以及檔案管理等工作;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費征繳工作。村級新農保協管員負責本村新農保工作的宣傳發動及本村參保人員、享受政府代繳保費的困難群體的戶籍證明、身份證、繳費檔次的統計申報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統計申報、參保人員死亡當月報告等服務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和撥付新農保政府補貼資金及撥付中央轉移支付的基礎養老金,管理新農保基金。
公安部門負責審核參保人員的農業戶口和提供農村居民身份基礎信息,主動為農業戶口人員辦理身份證。
民政部門負責農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的鑒定工作。
殘聯部門負責農村重度殘疾人的鑒定工作。
計生部門負責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參保人員的鑒定工作。
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新農保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行情況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新農保基金安全。
第四條 屬于我省農業戶口,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滿60周歲,當期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在戶籍所在地按本辦法自愿參加新農保,年滿60周歲的人員可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五條 新農保年繳費標準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個檔次,參保人員應按年一次性繳費,并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檔次繳費。繳費標準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有條件的集體組織應當對參加新農保的人員進行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和資助的最高限額為當年最高繳費標準的3倍。
實行政府補貼與繳費掛鉤,多繳多補。對于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政府給予每人每年30元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與市、縣、自治縣財政分擔。其中,省財政與海口市、三亞市財政按4∶6的比例分擔,省財政與其他市、縣、自治縣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
對于選擇2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規定給予每人每年30元補貼外,按每增加一個繳費檔次另給予不少于5元的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縣、自治縣財政承擔,具體辦法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給予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雙女戶(含少數民族三女戶)夫婦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含結扎和上環)家庭的參保人員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優惠財政補貼。所需資金由各市、縣、自治縣財政承擔,具體補貼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評殘達到一級或者二級傷殘的殘疾人、農村獨生子女傷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含三級)或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參保人員,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繳費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與市、縣、自治縣財政按第五條規定的比例分擔。上述人員可以在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的基礎上按規定繼續繳費。
享受農村低保人員、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等繳費困難群體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七條 新農保基金實行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管理。
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或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的資助,以及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組成。
社會統籌賬戶由個人賬戶資金在劃轉、退還等過程中扣除的各級人民政府補貼等資金組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八條 新農保繳費程序和財政補貼程序按國家新農保經辦規程辦理。
各市、縣、自治縣要為參保人員發放全省統一印制的新農保參保繳費登記證書,并做好繳費紀錄。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九條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本辦法施行之日,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參加新農保,同時本人沒有領取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本辦法施行之日,距60周歲不足15年并按年繳費至60周歲的;本辦法施行之日,距60周歲不足15年,分次或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在15年以內的。
第十條 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對補繳金額不給予政府補貼。
第十一條 新農保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國家新農保試點市縣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他市縣由省級財政負擔。我省基礎養老金標準根據國家對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調整適時調整。繳費年限滿15年的,每多繳一年,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負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139。
個人賬戶存儲額不足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時,由新農保社會統籌賬戶支付。社會統籌賬戶不足支付時,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領取養老金時,按國家新農保經辦規程辦理。
農保經辦機構要會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養老金的發放由省人民政府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造成達到60周歲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不能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其本人。
第十四條 村級新農保協管員應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報告死亡人員名單。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死亡人員信息,同時上報市、縣、自治縣農保經辦機構。農保經辦機構應當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次月停發其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遷離本省、戶籍性質變更、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其本人、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其個人賬戶中政府補貼資金本息劃入當地新農保社會統籌賬戶,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四章 制度銜接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以下將本辦法施行之前的《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簡稱為老農保)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在繼續享受老農保養老金待遇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待遇。
已參加老農保但未達到60周歲且未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當繼續參加新農保,其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本息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待符合享受新農保待遇條件時享受新農保待遇。
老農保參保人員自參保繳費之日起至本辦法施行之日之間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在繼續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待遇。
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60周歲且未領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可繼續參加新農保,養老保險待遇分別計算。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參加新農保后進入城鎮就業并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的,經個人申請,當地農保經辦機構同意,可暫時保留新農保關系,若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月領取城保基本養老金的,則終止其新農保關系,其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本息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本人。進入城鎮就業并參加城保后,本人未提出暫時保留新農保關系的,當地農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其終止新農保關系,其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本息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本人。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新農保基金暫時實行市、縣級統籌管理。
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養老保險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第二十一條 新農保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逐步健全新農保制度,探索建立農民補充養老保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農保經辦機構、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新農保基金;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將新農保基金轉入基金專戶的;
(二)擠占、挪用、截留、侵占新農保基金的;
(三)無正當理由延期或不按規定給參保人員支付養老金的;
(四)擅自減少或者增加個人賬戶金額的;
(五)擅自減發或者增發參保人員養老金的;
(六)違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各級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農保經辦機構或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新農保基金,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及利害關系人、村委會成員、協管員等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其多領、冒領養老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享受待遇問題上與農保經辦機構存在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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