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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明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2010-09-28
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明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明政文〔2010〕176號


梅列區、三元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三明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予執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三明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觀,提升城市綜合功能,促進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市區內戶外廣告的發布登記、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下列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一)在道路、廣場、綠地、水域、車站、碼頭等公共場地或者非公共場地的空間、建(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種形式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

  (二)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置與其單位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招牌廣告。

  第四條 依附于城市主次干道、廣場、園林綠地的落地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工作由三明市建設局負責;依附于兩區管護的城市支路、巷道、社區道路的戶外廣告,建(構)筑物外表上的戶外廣告,高速公路南北連接線的戶外廣告,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置與其單位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招牌廣告的設置管理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兩區政府負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發布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城管執法、公安交警、交通、民政、市政、園林、公交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設置審批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按有關規定報批后,統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證城市景觀的整體美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工商等相關部門,根據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及有關標準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鼓勵廣告設置使用新材料、新技術等,并在日常廣告設置審批管理中予以指導。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和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集中辦公場所的區域;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紀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設施用地范圍內;

  (三)違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

  (四)交通標志、信號燈、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及其周圍會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等的位置和妨礙安全視距的位置;

  (五)立交橋、高架橋等各種橋梁及機動車下穿地道(隧道)的內外側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頂或不宜改變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頂部;

  (七)在廣場、道路交叉口和鐵路道口50米范圍內;

  (八)測量標志、消防栓、進水井、各類檢查井以及閘閥設施周圍3米范圍內;

  (九)橋涵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即大中型橋梁基礎周圍60米,小型橋梁和橋涵基礎周圍30米;

  (十)寬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寬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和人行橫道口附近影響行人通行的位置;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場地與設施。

  第七條 利用城市公共視覺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但公益性廣告、店牌店招除外。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及設置技術規范,按照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使用期限不超過六年。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收入為非稅收入,主要用于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和公共設施建設等方面。

  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八條 設置戶外公益廣告和店牌店招應當向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申請設置戶外公益廣告和店牌店招,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管理職責范圍,分別向所屬管理部門(市建設局、兩區城監大隊)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三明市戶外廣告設置登記申請表》;

  (二)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廣告經營單位營業執照;

  (三)廣告位位置示意圖、現狀照片、廣告立面彩色效果圖(白天、夜景)、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應作整體設計方案;

  (四)房屋產權證、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證明文件、委托發布廣告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及設置技術規范對戶外公益廣告和店牌店招設置申請進行審查,對申請設置位置進行實地勘察。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對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申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公益廣告和店牌店招設置許可期限不超過三年。設置期滿后,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主需要延續設置的,應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第三章 設置管理

  第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批準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設置變更手續。

  (二)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符合設置規范;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四)自批準設置之日起60日內設置完畢。逾期未設置的,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五)設置完畢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發布招租廣告)不得超過20日。

  第十一條 設置招牌除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三)項規定以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點僅限于在本單位辦公地或者經營地;

  (二)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應當先由該場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制作;

  (三)體量、規格與所附著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和諧統一。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遇臺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情況,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戶外廣告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整潔、完好、美觀。戶外廣告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巡查監管,發現戶外廣告出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修、更新;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出現斷亮、殘損的,責令設置人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除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依法定程序變動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者損壞。

  戶外廣告設施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確需拆除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拆除超期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設置人應當于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2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六條 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自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依法予以強制清理或者拆除,強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無法確定設置人或者設置人下落不明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公告形式督促設置人改正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未按照批準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要求設置的,由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清理或者拆除,強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經責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設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出現版面空置,戶外廣告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斷亮、殘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由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清理或者拆除,強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不按時拆除的,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未按時拆除原設置招牌的,由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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