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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雅安市瀑布溝庫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2010-10-05
雅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雅安市瀑布溝庫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雅安市瀑布溝庫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經市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五日

  


  雅安市瀑布溝庫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瀑布溝庫區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瀑布溝庫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水上水下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從事水上交通、水路運輸及服務、生產經營,船舶設計、制造與維修,航道、港口建設、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其它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活動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標本兼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和落實各級的管理責任。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落實管船機構、人員、經費和責任,健全鄉(鎮)政府負責的鄉、村船舶安全責任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設置的管船機構負責轄區航行、停泊、作業的自用船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自用船的登記、檢丈、年檢、注銷,負責標示船名號、用途和載重線。庫區自用船數量應予嚴格控制,新增自用船必須由各鄉(鎮)審查并報經縣級交通部門審查同意、安監部門備案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漁業船舶和水庫生產工作船舶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水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等封閉水域的管理機構或業主負責所轄水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渡口、碼頭、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妨害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破壞水上交通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縣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航道、港口及其設施的管理、維護,對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設置的管船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縣級漁政管理機構負責漁業船舶的檢驗發證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農業、建設、旅游、環保、體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的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業和管理區域內的相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深化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履責,人大監督的安全機制,建立船主自治、船員自律的鄉(鎮)船舶安全生產體系,健全鄉(鎮)政府負責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完善交通行業船舶安全監管體系,強化海事對船舶的監督體系,加強水上交通安全規范化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水上交通事故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制,探索各級應急管理職責,建立及時有效的乘員自救、船舶互救應急機制,迅速、有序地組織水上交通事故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行動,及時搜尋救助遇險船舶、水上設施和人員,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十六條 建立政府指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的應急救援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有效地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配合、多學科技術支持、軍警民合作、全社會參與的應急工作格局。

  縣級人民政府組成水上交通事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分管縣長任指揮長,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海事處,辦公室主任由縣海事處長擔任。對指揮部組成單位和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單位、部隊、個人的責任和義務。

  規范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指揮行為。對發生事故的區域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發揮各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利用現代科學手段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員和財產,充分履行政府公共職能。

  第十七條 縣政府每年對應急預案進行研究并根據實際進行修訂,開展應急技術研究,加強培訓和演練。每年汛期前組織多部門、多科目的綜合演習,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和實戰水平。

  第十八條 建立涉水部門協調機制,切實做好庫區突發事件處置、防洪搶險、險情救助等工作,形成有計劃、有步驟、有準備的應急處置能力,迅速、及時、有效地控制險情,提高庫區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每年汛期到來之前,市政府召開安辦、交通、水務、公安、海事、漁政、渡管等相關部門的聯席會,制訂當年汛期應急預案。防汛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水務行政部門要及時通報水情,預報汛期險情,交通、海事部門要靠前指揮,有效調度搶險船舶。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庫區蓄放水機制。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或其他調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水情信息傳遞制度和通報制度,在因調水作業導致水位急劇變化,可能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區域內及時發布水情信息。

  凡水利、水電工程在調度計劃方案使水位24小時變化達1.5米以上時,工程管理或經營單位必須將有關情況提前24小時通報到沿庫區鄉(鎮)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沿庫區有船(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通知到船舶所有人、經營人。

  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他調水作業單位未及時發布水情信息導致人員傷亡和船舶設施損毀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第二十條 健全完善規范化制度。認真抓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機構、人員、經費、責任的落實,保持管船員隊伍的穩定;規范管船站的管理工作,落實簽單員和年度鄉(鎮)分管領導、管船員、簽單員和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分管領導、管船員離任、接任交替述職制度;建立轄區安全責任考核制度。落實自用船管理制度,落實政府、部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形成齊抓共管的長效安全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 建立隱患排查、責任追究制度。健全隱患排查臺帳制度,實施轄區隱患分級治理、跟蹤落實整改責任制,加強隱患問題的掛牌整治。對排查工作不認真而疏漏重大安全隱患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規范生產經營模式,客運船舶實行公司化經營管理,貨運船舶實行社會化經營管理,渡口建設、管理實行公益化,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水運建設。依法按規定對水上交通相關行業單位和個人提取安全生產費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四章 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二十三條 船舶、浮動設施應具備下列條件才可航行和使用: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船員;

  (四)參加營運的船舶應持有航務管理機構發放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和批準的航線;

  (五)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必須投保的船舶應持有保險證明或文書;

  (六)自用船舶所有人應當持有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的自用船舶登記證書;

  (七)漁業船舶應當取得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發放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八)所有船舶應按規定設置廢物回收袋(桶),不得向水域傾倒垃圾、污油、污水及其他廢物。

  第二十四條 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五條 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加強安全知識的學習,提高業務素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船員應具備下列條件方可上船工作:

  (一)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注冊并按規定持有海事管理機構發放的有效船員服務簿;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組織考試合格并持有海事管理機構發放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

  (三)非機動船舶駕長、渡工應取得海事管理機構發放的非機動船舶船員適任證書;

  (四)客渡船船員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七條 實行船員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制度和強制安全學習制度。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在船上上崗。

  第二十八條 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必須遵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規定,對所有的或者經營的船舶安全負責,并且應當做到:

  (一)建立健全與安全管理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認真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職責。健全內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對船員的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縱容、強令船員違法操作。

  (二)對客運實行公司經營化管理。旅客集中、船舶多的碼頭實行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統一售票、統一分配的“四統一”原則。

  (三)應當根據船舶、浮動設施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條件、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載重線和乘客定額,合理調配船舶。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設備和技術船員,確保船舶處于適航狀態。船舶不得超載航行。

  (四)組織制訂并實施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接受有關部門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五章 航行 停泊和作業及通航保障

  

  第二十九條 船舶航行、停泊、作業、設置浮動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安全條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和海事、航務、航道機構發布的通航安全規定。渡船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發放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渡工應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發放的船員適任證書方可參加渡運,禁止無船舶證書、船員證書及其它證件的船舶從事水上交通活動。除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渡口所設置的渡船外,禁止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禁止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浮動設施。

  第三十條 在電站上游按大壩寬度2.5倍處兩岸設置禁航標志、水面浮筒。禁航標志以下至大壩為禁航區,除電站工作船舶外,任何船舶禁止駛入該水域。禁航標志由電站負責設置。

  第三十一條 在漢源、石棉兩縣交界處劃定管理界限,界限以上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由石棉縣海事機構管理,界限以下由漢源縣海事機構管理。

  第三十二條 漁業船舶、自用船舶、游樂船舶應當遵守有關航行規定,禁止超過海事部門劃定范圍航行:

  (一)航道、港口水域不得設置固定網箱、網具和從事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

  (二)嚴禁漁業船舶、自用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

  (三)游樂船艇(筏)應在海事管理機構劃定的范圍內航行;

  (四)自用船載人不得超過3人,并應當在規定的區域航行;

  (五)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水庫、湖泊從事經營性漂流活動。

  第三十三條 從事水上餐飲娛樂的船舶,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航道、港口岸線的管理規定申請辦理岸線使用審批手續;按照《四川省餐飲娛樂船安全管理規定》申請船舶檢驗并取得船舶檢驗證書;配備相應的消防、救生、防污設備和船員;設置方便人員通行的安全輔助設施,船舶至少有一根錨鏈與岸上固定連接;按航務、海事管理機構劃定的區域停泊或指定的泊位停泊。

  第三十四條 船舶不得裝卸、運輸、儲存劇毒危險貨物和國家規定禁止船舶運輸的其他危險品貨物。

  第三十五條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船員疲勞駕駛、超時駕駛、酒后駕駛和無證駕駛;

  (二)在遇有大風、大霧、大雪和水位或流量達到停航封渡或者航道水深不足及對航道水文情況不明的情況下航行;

  (三)能見度不良或夜間航行;

  (四)船舶技術狀況不良或者工具不齊的狀況下航行;

  (五)在禁止拋錨、停泊的水域拋錨和停泊;

  (六)在值班人員不能保證船舶安全的狀況下停泊;

  (七)其它影響船舶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船舶進出港口應按國家規定辦理船舶進出口簽證。客船、渡船定期簽證期不超過30天,貨船定期簽證不超過90天。

  第三十七條 單機功率22千瓦(30馬力)以下、不具備安裝聲響號笛的機動船,必須按照《四川省小功率機動船信號管理辦法》(暫行)配備紅、白信號旗各一面,還應配備號鑼和鑼棒各一支,并按規定進行使用。

  第三十八條 船舶在任何時候均應以安全航速行駛,駕駛人員應當隨時保持了望,謹慎駕駛,隨時注意周圍環境和來船動態。按規定用各種信號聯系避讓,雙方避讓意圖統一后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十九條 船舶在庫區航道航行時,應盡可能按“沿本船右舷一側航道行駛”的方法航行。船舶在超越過程中應在不妨礙他船航道行駛的條件下,從前船左舷超越。船舶橫越時,橫越船應給在航道上正常航行的船舶讓路,不能在正常航行的船舶艏部強行橫越。

  第四十條 高速客船(艇)在港口及通航水域航行時應主動避讓非高速船舶,高速船之間相遇應各自靠右行駛。

  第四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向航道、港口水域內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它廢棄物。確需在航道水域內采砂取石的船舶在水務部門審批前,應經當地航務海事、航道管理機構批準,并按批準的水域范圍作業,不得惡化通航環境。

  因工程建設、施工或者挖砂采石造成航道礙航、斷航或者航道設施損毀的,應及時予以恢復或者予以賠償。

  第四十二條 在航道、港口區域內進行下列可能影響船舶通航安全的工程或活動,應當在事前報航務海事、航道管理機構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管道、抽水口管道、設施;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泵、纜樁等;

  (六)港口、航道建設,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工程建設或活動期間應發布航行通告,設置通航、導航安全標志。工程建設或活動結束后應及時清理遺留物和恢復原樣,并申請通航驗收。

  第四十三條 在港口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向港口所在地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證。

  

  第六章 渡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或渡船的增減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 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并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四十六條 渡口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管理和維護:

  (一)城鎮渡口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管理和維護;鄉(鎮)、村渡口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維護;

  (二)由水庫形成的封閉水域的渡口由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的業主負責管理和維護,也可以由其與庫區周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

  (三)公益性渡口建設、渡船維修、更新和渡口補助所需經費納入縣年度財政預算;

  (四)其他渡口由設置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七條 渡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各級責任制,落實鄉(鎮)管船員、簽單員和渡口管理制度。

  

  第七章 船舶設計、制造和維修

  

  第四十八條 從事船舶設計、制造和維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資質管理的規定,向市級以上航務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接受航務海事管理機構的技術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從事船舶設計、制造和維修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和等級證書,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船舶設計、制造和維修活動。

  船舶焊工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船舶焊工合格證書。

  第五十條 航務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船舶設計、制造和維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從事船舶設計、制造和維修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航務(海事)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和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對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受縣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的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鄉(鎮)船舶管理機構在受委托的權限內,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行為實施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各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雅安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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