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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試行)等六項制度的通知
關于印發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試行)等六項制度的通知
2010-10-08
關于印發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試行)等六項制度的通知
龍政綜〔2010〕39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試行)》、《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試行)》、《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制度(試行)》、《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試行)》、《龍巖市人民政府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試行)》、《龍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試行)》已經龍巖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八日
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增強行政決策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閩政〔2009〕5號)和《龍巖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龍政綜〔2009〕84號),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做出決策前,應當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擴大公眾有序參與,充分聽取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相關各方和負責決策實施、監督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信息,善于集中人民群眾的正確意見,真正將決策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項作出的決策:
(一)制定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等專項規劃,以及產業、能源、生態等各類專項規劃;
(三)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由決策承辦部門組織實施。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縣(市、區)政府和其他相關部門職能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征求意見,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形式進行,充分聽取人民群眾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凡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采取公示或聽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六條 采取公示征求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本市報刊雜志、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欄等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決策事項名稱、基本情況說明、決策依據和理由、反饋意見方式和時間以及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公示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七條 決策承辦部門在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對決策事項進行專家咨詢論證。
第八條 決策承辦部門在必要時應當邀請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和評估,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在公開聽取意見過程中,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個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嚴禁決策承辦部門包辦公眾意見,或者只聽取贊成的意見,漏報、瞞報公眾意見。
第十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將聽取意見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聽取意見的結果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通過報紙、網站及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公眾提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對條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十二條 重大決策實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修正的,可以通過市長信箱、來信來訪等各種形式,向市政府或決策執行部門提出質疑或建議。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質量,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建立科學論證決策體系,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閩政〔2009〕5號)和《龍巖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龍政綜〔2009〕84號),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龍巖市人民政府顧問團是市政府的決策咨詢機構,其聘任與工作內容、活動方式、顧問待遇、管理與組織領導等方面適用《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龍巖市人民政府顧問團的通知》(龍政辦〔2008〕192號)的有關規定,但龍政辦〔2008〕192號文件沒有規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組織其他咨詢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咨詢論證的,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咨詢論證的專家主要從龍巖市人民政府顧問團成員中遴選,必要時邀請市人民政府顧問團以外的咨詢專家參加咨詢論證。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咨詢專家,是指市人民政府委托或聘請的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咨詢論證工作,對有關事項提出論證意見的專家。
第六條 咨詢專家的選聘采取政府邀請、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三種方式。屬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七條 咨詢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術造詣高,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熱心咨詢論證事業,責任心強,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參加委托的咨詢論證工作;
(四)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公正誠信,敢于直言不諱提出咨詢論證意見。
第八條 咨詢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經邀請可以列席市政府研究有關經濟社會發展的專業會議和參加市政府各部門有關經濟社會發展的專題研討會,參與有關部門的咨詢論證活動;
(二)根據需要可以按規定查閱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相關文件資料;
(三)可以獨立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供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
(四)提出專家咨詢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五)對承擔的課題研究,有權自主支配課題研究費用;
(六)獲得參加咨詢論證活動的勞務報酬。
第九條 咨詢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和科學地進行咨詢論證;
(二)對所提出的咨詢論證意見署名并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及資料,按保密規定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咨詢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咨詢論證工作任務,影響論證工作進行的;
(三)經考核不能勝任咨詢論證工作的;
(四)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咨詢論證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請要求解除聘任的;
(六)因違法犯罪受到有關機關處罰的。
第十一條 咨詢論證的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條件研究;
(四)重大行政決策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影響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研究。
第十二條 咨詢論證的程序:
(一)組織相應的專家對咨詢論證事項進行咨詢論證,并根據咨詢論證事項的性質和特點確定論證的程序和時間;
(二)咨詢論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直有關部門負責會議記錄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專家咨詢論證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交市人民政府作為決策參考。
第十三條 咨詢論證的方式:
(一)聘任專家論證。根據指定或委托組織市人民政府顧問團進行咨詢論證活動。
(二)臨聘專家論證。對一些特殊決策事項或者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邀請市人民政府顧問團以外的咨詢專家參加咨詢論證。
(三)公開招標論證。根據需要,對特別重大的行政決策事項,面向國內外專家或中介咨詢機構公開招標征集咨詢論證意見或建議。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所需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列入財政專項預算。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咨詢專家建立咨詢論證工作檔案和信用評價記錄,記載專家咨詢論證意見的可靠程度和決策實施效果,并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對市人民政府確定需要進行專家咨詢論證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對需要進行專家咨詢的重大決策事項,未組織專家咨詢論證,或對專家咨詢論證意見不予吸納的,應當說明原因并得到市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市政府行政決策水平,規范市政府決策行為,提高市政府決策的科學化、規范化、民主化水平,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閩政〔2009〕5號)和《龍巖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龍政綜〔2009〕84號),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項決策,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制度,是指在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主持下,依照《龍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規定的會議形式,對重大事項進行討論決定的工作制度。
市政府集體決策重大事項,遵循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序,堅持民主集中制基礎上的市長負責制,以會議決定的形式體現市政府集體決策意見,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按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使決策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以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科學決策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運用科學方式,統籌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促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推進龍巖科學發展、跨越發展。
(三)民主決策原則。以人為本,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強行政決策的透明度和公從參與度,體現和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兼顧不同利益群體的合理的利益訴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議行合一原則。按照集體討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要求,做到討論充分、論證科學,避免決策失誤。決策一經形成,必須有領導、有計劃地組織實施,并接受黨委、人大、政協、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從依法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行政管理職能需要出發,市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以及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決定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需要報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項,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事項;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制定與調整,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專業性規劃的制定與調整;
(五)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或調整、產業區域布局的規劃與調整,以及構建產業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城市體系和發展民生經濟、新農村經濟等重大建設或投資項目;
(六)財政收支預算方案及其執行情況,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七)對外開放、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人口計生、國土資源管理、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管理、價格管理、安全生產、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市政府重要機構的設立、撤并和職能調整,重大行政區劃調整,重要改革方案,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措施;
(九)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
(十)其他需要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政府對重大事項集體決策采取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形式進行討論,作出決定。
市政府就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上報省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設項目、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等事項作出決策前,及時向市委報告。
第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員到會方可舉行。除特別緊急事項外,涉及決策事項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必須到會。
根據議題需要,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經濟、科技、法律以及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其他專家參加會議。
第七條 擬提請市政府集體討論的重大決策事項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市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二)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報市長確定;
(三)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四)貫徹落實上一級人民政府、同級黨委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意見,由市長確定后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涉及群眾普遍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項需要市政府決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決策建議;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審查后將合理的建議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提交書面建議。主要內容包括: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擬解決的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對于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有關部門在提請市政府討論決策前,應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基礎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廣泛深入地開展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論證以及決策風險評估(包括公共財政風險、社會穩定風險和環境生態風險)等,提出較成熟的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九條 重大決策方案形成后,應當征求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意見,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
根據重大事項的性質以及涉及范圍、程度向社會公示,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可以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群眾代表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
第十條 重大事項決策方案在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前,必須報經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根據需要,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在上會前征求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
對于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做出決策。
第十一條 決策過程中,應由有關領導或承辦部門闡明重大事項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內容和各方意見,然后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應當先由分管領導發表意見,闡明態度,再由其他會議組成人員對決策草案分別發表意見,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應在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后表明自己的意見。
未到會人員的意見,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提交會議。
第十二條 議題經充分討論后,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口頭、舉手或者其他方式,逐項表決。可以采取以下決定形式:一是通過;二是原則通過,委托分管副市長在承辦部門對個別內容修改后最終審查決定;三是暫緩決定,即對主要問題意見分歧明顯且屬非緊急事項的,待進一步完善協商后,提交下次會議討論或表決;四是不予通過。根據少數人的意見或綜合判斷做出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做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提出個人意見。
對會議未決定或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與會人員一律不得對外泄露。
根據需要,會后應及時向因故缺席的應到會人員通報情況。
第十三條 對涉及面較廣、試驗性較強的決策措施,可以在局部范圍內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推廣實施。對具有較強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應當先試行,經實踐檢驗并進一步修正后,再正式決策實施。
第十四條 對重大緊急事項、突發性重大事件,市長或經市長授權的副市長可根據需要簡化決策程序,及時作出相應處理,但事后應及時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予以通報或確認。
重大緊急事項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嚴重受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五條 決策過程以會議原始記錄的形式記錄并保存,最終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印發有關部門和單位,并統一立卷歸檔。
市政府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議事記錄,由市政府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議事記錄須列明會議名稱、會議主持人、法定參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應到會人數比例、承辦單位負責人對方案的介紹和說明、市政府分管領導意見、參會人員表示贊同和反對意見、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的決定等內容。
第十六條 對市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行文的,經市長或市長委托的副市長簽發,由市政府辦公室制發并分送。需報經省政府、市委或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或批準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市政府重大決策及其執行情況,應及時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向市政協通報。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通過政府公告、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適當途徑予以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八條 對于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各相關責任部門應及時明確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全面準確迅速組織實施,不得推諉和拖延,并將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事項決策依據、客觀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執行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請示,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改決策的建議,但在市政府未批準之前,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中止決策的執行。
第十八條 市政府對執行部門或相關方面提出的建議,參照決策程序作出決定,情況緊急時市長可直接作出決定,但應記錄在案。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改政府重大決策決定的,市政府和相關責任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十九條 市政府辦會同監察局、效能辦等部門負責政府重大決策執行的檢查、督辦等工作。根據決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調查、督促催辦、準確評估等措施,形成決策實施后評價報告,上報市政府。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制度作出的錯誤重大事項決策或者不執行、延誤執行、擅自改變市政府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事項決策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依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
評價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調查與反饋,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閩政〔2009〕5號)和《龍巖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龍政綜〔2009〕84號),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以下簡稱決策后評價)是指由負責評價的組織,運用科學、系統的評價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定期報告貫徹執行情況和執行中的主要問題,由此決定決策的延續、調整或終結的活動,形成良好的行政決策評估糾偏工作機制,確保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
本制度所稱市政府重大決策是指《龍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制度(試行)》第四條規定的事項。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是決策后評價制度的組織實施機構,決策承辦部門具體負責決策后評價工作。重大決策實施后評價小組由7—11名評價人員單數組成。
第四條 決策后評價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注重實效的原則,有利于檢驗我市重大行政決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實現決策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
決策后評價項目計劃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審定。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要定期組織對我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的評價,對其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及繼續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考察。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每年進行一次決策后評價;有特殊情況的,經市長同意后,可以作適當調整。
第六條 決策后評價主要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既定目標的一致性;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帶來的正負面影響;
(四)決策實施在實施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七)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七條 決策后評價的準備:
(一)確定評價對象;
(二)確定合適的評價機構、評價人員;
(三)制定評價方案。包括評價目的、評價標準、評價方法和評價經費。
第八條 決策后評價的實施:
(一)運用個體的、群體的訪談方法或采用文件資料閱讀、抽樣問卷等方法采集整理決策信息;
(二)實行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統計分析決策信息;
(三)運用成本效益統計、抽樣分析法、模糊綜合分析法等政策評價方法評價得出結論并加以綜合分析,最終取得綜合評定結論。
決策后評價的具體方法可以根據決策特點和決策后評價的要求,選擇上述一種或多種方法。
重大決策實施后總體評價等級分甲等、乙等和丙等三級。
第九條 對決策后評價進行總結:
(一)決策后總體評價報告。一是對決策的制定與實施進行總體評價,對決策后果、決策效率、決策效益作出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說明;二是對以后同類或相關決策的制定實施提出建議。
重大決策制定與實施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總體評價等級應當降低一個等次。
(二)決策后評價活動工作總結。一是對決策評價機構的效率管理機制作出評價;二是對評價人員的選擇、評價人員的素質作出評價;三是對評價方案與評價程序進行分析;四是對評價標準的合理性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重大決策實施涉及的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決策評價機構做好評價工作,向決策評價機構提供重大決策實施的相關資料,并如實匯報重大決策的實施情況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形成的決策后評價報告,按工作分工報市長、副市長及相關領導研究;需集體討論審定的,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定,形成對重大決策繼續實施、調整或廢止的最終決定。
第十二條 對于出現決策做出時的依據已發生重大變化、決策做出時的條件已發生重大改變或出現其他直接影響重大決策實施的情況,應當適時對決策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在重大決策實施后評價中,重大決策實施部門弄虛作假,或與決策評價機構串通作弊,或決策評價機構玩忽職守,致使評價結果失實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后評價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強化決策責任,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預防和及時糾正行政決策過錯行為,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決策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實施決策過程中,因決策錯誤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中具有行政決策權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誰決策誰負責、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決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決策錯誤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決策人未按決策程序規定,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
(二)決策人超越法定職權或授權范圍實施決策的;
(三)決策人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決策人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實施決策的;
(五)決策人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況。
第六條 決策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
(五)給予行政處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據過錯情況單處或并處。
第七條 決策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 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提供決策的事實有重大出入,提供決策的依據錯誤,提供的決策草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未按法定權限或程序報請決策,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批準人審查不嚴,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失職、瀆職,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九條 審核人改變承辦部門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導致主要領導發生決策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應報請而未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違規干預,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后果發生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承辦人,一般指具體辦理決策事項的部門或單位主要領導;審核人,一般指行政機關主抓決策事項的負責人;批準人,一般指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及有批準權的主要領導。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具體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人員,視為審核人、批準人。
第十四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決策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第十五條 對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的一般過錯的直接責任者,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責令負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作出檢查。
第十六條 對于情節嚴重,造成損害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級處分,并給予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 對于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后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特別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十八條 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人員的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由監察機關負責。
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應當嚴格保守秘密,確實維護提供者的正當權利。
第十九條 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經過審查,對過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作出決策過錯追究決定;對事實不清或者無過錯的,不予追究。
決策責任追究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送達責任人和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
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抄送上一級主管機關和同級監察機關、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對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求調查或者上級機關指令、責令調查的,應當將結果報送該機關。
第二十條 責任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在調查、處理中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一條 責任人對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規定對決策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領導干部學習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閩政〔2009〕5號)和《龍巖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龍政綜〔2009〕84號),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堅持注重法律法規學習,自覺增強憲法和法律觀念,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高領導干部和領導集體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善于運用法律原則和精神以及法律手段妥善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工作遇到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第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堅持學以致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原則,堅持個人自學與集中學習相結合,以個人自學為主。
第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主要采取會前學法和專題學法等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務會議集中學法2次,至少舉辦專題法制講座和依法行政知識集中培訓各1次。除專題學法外,凡會議議題涉及法律問題的,開始研究議題前均由有關部門講解或說明議題涉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重點內容主要包括:
(一)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論和方針政策;
(二)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三)與工作密切相關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及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規則、公文處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六)國家、省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七)與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定。
第六條 法律知識學習由主持政府常務會議的市長或常務副市長主持。參加對象: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邀請列席人員;其他列席人員。
第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計劃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會同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報市政府領導審定后實施。市政府辦公室具體做好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根據需要提供市政府領導干部學習法律用書、讀本和學習資料,相關法律的主要執行機關負責選聘授課(講座)的專家、專業人員。凡國家、省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時,及時邀請專家輔導解讀。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參照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制定本部門領導學法制度。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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