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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2010-10-09
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浙政令〔2010〕279號


  《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一○年十月九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管理,促進評標專家資源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建立、使用、管理應當遵循資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負責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部門應當協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做好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縣(市、區)招標投標綜合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協助做好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的規定,對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依法實施監督。
  

第二章 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建立


  第五條 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評標專家同等專業水平的具體標準,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開征聘評標專家。
  應聘評標專家可以采用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單位推薦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應聘材料應當包括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七條 中央在浙單位、省屬單位以及省外專家的應聘材料,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審查。其他專家的應聘材料,由市招標投標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初步審查后,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審查。
  聘為評標專家的,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或者推薦單位;未予聘用的,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或者推薦單位說明情況。
  第八條 省有關行政部門和市、縣(市、區)可以設立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網絡抽取終端,其已設立的評標專家庫應當納入綜合性評標專家庫。
  省有關行政部門和市、縣(市、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甄別后,納入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
  第九條 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可以設置資深評標專家分庫,為行政決策、評標爭議處理提供咨詢等服務。
  第十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做好綜合性評標專家庫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外省市評標專家庫的聯網和利用,實現資源共享,充分發揮省外專家的作用。
  

第三章 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使用


  第十一條 依照《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專家應當依法從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設立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評標專家參加隨機抽取。
  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不受地域限制。其中,投資額度小、技術要求不高的項目,評標專家可以從項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區的評標專家中抽取,具體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在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所在的網絡終端抽取。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經省有關行政部門確認,招標人可以從直接確定的人員中隨機抽取或者確定評標專家:
  (一)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內沒有符合條件的評標專家的;
  (二)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由招標人填寫《評標專家抽取登記表》,并經有關行政部門確認;
  (二)招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三)由有關行政部門和網絡終端工作人員、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共同簽字,確認評標專家抽取結果。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投標人的工作人員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是招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對該項目有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確定過程的監督,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評標專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經隨機抽取確定的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不受任何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合法勞務報酬;
  (四)抵制和檢舉評標過程中違法以及違反招標文件等有關規定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二)遵守評標紀律,不得與投標人或者與投標項目有利害關系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
  (三)對評標過程保密,不得泄露評標專家抽取結果,不得透露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以及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不得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四)按照本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回避的,必須申請回避;
  (五)協助、配合有關行政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管理


  第十九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做好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管理,做好綜合性評標專家庫日常操作管理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加強網絡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充分發揮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作用。
  第二十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評標專家檔案,記錄評標專家基本情況、評標活動、培訓、不良記錄、違法處罰等內容,并對評標專家檔案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更新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生效的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招標投標綜合管理部門。
  招標投標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處理結果、司法機關的生效處罰以及本部門的生效處理結果及時記入評標專家檔案。
  第二十二條 評標專家在一個年度內,無故不參加評標次數超過應當參加總次數的三分之二的,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評標專家評標信用記錄制度,對評標專家的不良和違法行為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人招標說明、評標勞務報酬支付情況的監督。
  招標人支付的評標勞務報酬不得低于最低評標勞務報酬標準。最低評標勞務報酬標準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部門、招標投標綜合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評標專家進行審查,或者在評標專家檔案中作虛假記載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評標專家檔案、信用記錄等管理制度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抽取評標專家,或者泄露評標專家抽取結果的;
  (四)非法干預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
  (五)對違法行為應當處理而未予以處理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從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省有關行政部門確認,直接確定評標專家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抽取評標專家,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停止其參與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第三十條 評標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受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泄露評標專家抽取結果或者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依照《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并不得再參加本省范圍內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評標專家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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