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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2010-09-13
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舟政發(2010)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證重大行政決策合法、科學、民主,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職權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縣(區)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序,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舟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本規定。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實施工作。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群眾根本利益至上、自覺貫徹執行人大決議、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效率與效益相統一以及合法、科學、民主的原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機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二)編制全市財政預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財政預算調整;

(三)制定或者調整全市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確定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體育、公共衛生等民生和社會事業建設方案;

(六)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貫徹上級政府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見;

(九)需要報告上級政府或者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需要市政府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范圍和量化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本市社會發展實際情況擬定或修訂,報市政府審議后執行。

依法需要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的,應當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一)決策調研;

(二)咨詢論證;

(三)征求意見;

(四)合法性審查;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結果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政府行政首長可以根據決策內容涉及公眾利益的具體情況,決定簡化相應程序。

第八條 市政府行政首長或分管領導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并確定決策擬制部門的,決策擬制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啟動決策程序。

市政府職能部門或縣(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能提出的決策建議,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查確定屬于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程序進行決策調研、咨詢論證、征求意見后形成決策草案。

第二章 決策調研

第九條 擬制決策草案,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研。

第十條 決策調研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與利弊分析;

(四)實施決策事項的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五) 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一條 決策調研后,決策擬制單位應當擬訂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不同意見,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三章 咨詢論證

第十二條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擬制單位應當咨詢專家意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專家咨詢論證可以采用咨詢會、論證會或者書面咨詢等方式。召開專家咨詢會、論證會的,決策擬制單位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第十四條 專家咨詢會、論證會的結論及專家咨詢意見書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四章 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決策擬制單位應當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意見并及時反饋。

第十六條 社會涉及面廣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并通過舉行座談會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通過本地主要報紙、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專欄等形式進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圖片、幻燈、影視等形式予以公示。

決策擬制單位可以委托媒體進行民意調查或組織討論,引導社會公眾共同參與重大行政決策。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聽證會公開舉行,決策擬制單位應當提前10日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以及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二)決策擬制單位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聽證代表確定后,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

(三)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決策擬制單位應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

(四)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聽證筆錄應當作為決策的參考依據之一。

法律、法規、規章對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決策擬制單位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采納,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告知聽證代表,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有關行政機關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見的,由決策擬制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市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協調。

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后,決策擬制單位應當根據協調意見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交集體討論決定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二十二條 決策擬制部門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審公函;

(二)決策草案及其擬制說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征求意見匯總材料、專家論證意見、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其他有關材料。

送審材料齊備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審查;

送審材料不齊備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退回決策擬制部門要求其補充材料。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職權;

(三)是否符合本規定設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當及時提出法律審查意見。

第六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提交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決策事項報告;

(二)調研報告及風險評估;

(三)專家咨詢論證意見;

(四)征求意見及處理情況;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會前告知集體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請部門作匯報并回答提問;

(三)分管領導和其他與會人員發表意見;

(四)市長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對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暫緩及再次審議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由政府立即決策的,可以由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按照職權臨機決定,但事后應及時在政府常務會議上通報或者向市長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進行重大行政決策討論時,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并根據會議記錄制作會議紀要。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結果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應當及時予以公開。

市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本地主要媒體公開報道。

第七章 決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所確定的決策執行主辦單位和配合單位應當密切配合,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執行決策。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通過跟蹤檢查、督辦、考核等措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重大行政決策的正確、及時實施。

第三十三條 決策執行機構應當將政府重大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決策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政府重大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向決策機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重大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或決策執行機構提出質疑或建議。

第三十四條決策機關可以根據執行機構提出的建議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參照本規定相關程序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出現緊急情況的,行政首長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但必須記錄在案。

決策機關做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政府重大決策決定的,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

(一)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作出決策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仍作出決策的;

(三)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依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可依據本規定制定相應配套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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