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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08-19
安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政發〔2010〕20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維護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我市商品交易市場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文明化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市場繁榮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陜西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相應設施及管理服務機構,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獨立交易的生活資料、生產資料交易場所。市場形式包括各類城鄉綜合市場、專業市場、出租柜臺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以及商品展銷會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維護秩序、繁榮經濟、公開、高效 、便民和依法管理”的原則。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自愿平等、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正當的商品交易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市場建設的宏觀調控。同時,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市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 興建市場是一項便民購物的社會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對市場開辦者扶持力度。


第二章 市場開辦和登記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和外商,均可申請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市場。
第九條 開辦市場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開辦市場在登記或者開業前還應當向公安、規劃、市政等部門申請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市場登記注冊的,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書面申請;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土地使用證明(室內市場同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使用合同);
(四)消防安全意見書;
(五)聯合開辦市場的,應當提供聯合開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六)需經人民政府批準的,還應提供批準開辦的文件。
第十一條 市場開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
(二)依法自主經營,并與經營者簽訂規范性攤位、店鋪租賃合同。
(三)依照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加強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質量等實施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政府職能部門依法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市場開辦者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照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各自市場實際,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與市場管理服務相應的治安、消防、環境衛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消費者投訴受理等各項規章制度,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二)與經營者簽訂不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門前環境衛生“三包”、事故及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商業單位誠信計量承諾書等合同或責任書,并承擔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責任。
(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按照《消防法》及公安部門有關社會治安管理規定,健全安全防火制度,建立專門機構,認真落實市場安保和消防措施。
(四)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市場內設置固定商品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查驗經營者銷售商品是否合格有效,禁止不合格商品上市銷售。
(五)按規定設置符合計量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經有關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并在市場設立消費者投訴站(點)受理投訴。
(六)積極配合支持政府有關部門,廣泛開展安全防范宣傳教育,積極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建立起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管理有序的市場秩序。
(七)積極參與政府職能部門和群眾團體組織的各項政治、文化、娛樂活動及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和職業道德水平。
(八)市場遷移、轉讓、轉租、關閉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時限通知經營者,合同未作相應規定的,應當提前60 天通知經營者。
(九)開辦市場必須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也可委托專業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對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十)市場合并、分立、遷移、轉讓、轉租、關閉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到原審批和注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十一)保持市場內各經營門店的門頭字號及廣告牌匾統一規范、整潔,無殘缺、破損、掉字,并與注冊登記名稱及審批發布內容一致。
(十二)積極配合和支持政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項整治活動,拒絕一切違法、違規或質量不合格商品或物品進入市場交易。
(十三)依法照章繳納稅費。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市場開辦的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 市場硬件設施建設應具備的條件
(一)市場應懸掛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名稱相一致且醒目美觀的門頭牌匾。
(二)市場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商品分布示意圖、導購標識、商品信息欄、假冒偽劣商品識別欄、政策法規宣傳欄、違章違法公示欄、咨詢服務臺、播音室、經計量檢定合格的公平秤以及消費者申訴舉報箱,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三)市場必須提供符合條件的經營、倉儲等設施。
(四)市場給水、排水、排污設施齊全,無明渠排水排污,地面應用地磚等材料進行硬化,做到平整無破損、無坑洼、無積水。
(五)市場必須按商品種類設區分段,做到劃行歸市,劃線定位,貨物擺放整齊有序,無出門店經營現象。
(六)市場容貌要整潔統一,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貼亂畫、亂拉亂掛等有礙場容場貌現象。
(七)市場應按建設部規定的二類公廁(水沖式)標準設置,防蠅設施完好,上下水暢通,無殘垣斷壁、瓷片脫落破損等現象。
(八)市場應具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車輛停放場所,各種車輛應分類有序停放。
(九)按《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疏散標志、消防通道和消防栓,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器具,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
(十)專業批發市場應設立相應的配套服務機構、并逐步實現電子監控、計算機網絡化管理。
(十一)根據政府要求和市場實際,適時對市場硬件設施進行改造和維修。
第十四條 市場環境衛生條件
(一)市場各項衛生保潔、除四害等衛生制度健全,相關檔案資料齊全。
(二)市場實行垃圾袋裝化,垃圾容器應加蓋密閉,垃圾有專人負責收集,定時清運;市場蔬菜經營區至少平均每20 戶配置1 具加蓋密閉的收集容器,要做到無垃圾裸露、落地等現象。有條件的市場還應設立垃圾中轉站。
(三)市場應配備專職保潔人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落實“一日三掃、全天保潔、垃圾日產日清”制度,做到市場內環境衛生全天候干凈整潔。
(四)市場內公廁必須無異味、無蜘蛛網、無蠅蛆、無糞便、無溢流、無尿堿、無污垢、無垃圾,有專人管理,隨臟隨掃,定期噴藥消毒,保持地面、墻面清潔衛生。
第十五條 市場食品經營條件
(一)凡從事餐飲、食品生產經營的門店、攤點,必須證照齊全,統一規范懸掛。
(二)餐飲、食品經營區域與其他非餐飲、食品經營區域應分開設置,同一區域的食品攤點設置,要生熟分開、分類設置,在不同區域設置明顯標識。
(三)從事餐飲服務業的,應設置專門區域,入店經營,配備相應的清污、排污、排煙、消毒和泔水收集設施,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它污染源。
(四)從事食品加工經營的場所,其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五)餐飲、食品生產必須配備防塵、防蠅、防鼠和專用垃圾收集設施;做到經營場所無紙屑、無蠅、無蚊、無蟑螂、無鼠跡、無污水、無垃圾和污物,內外環境干凈整潔;經營場所無存放有害有毒物品和個人生活用品。
(六)從事食品加工經營的必須具備可封閉的環境,且滿足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場所;熟肉制作過程中做到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所使用的輔料、調味品符合衛生標準,不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
(七)非定型包裝食品盛放容器和工具要清潔,須冷藏、冷凍的食品要冷藏、冷凍,并達到規定保存溫度,售貨時使用的輔助工具,須符合相關衛生標準。
(八)定型包裝食品標簽須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無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普通食品不得宣傳療效,保健食品標簽符合《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
(九)直接入口食品采用密閉容器售賣,使用的工具容器定時清洗消毒,生熟食品的容器工具不得混用,防止交叉污染。
(十)餐飲、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掌握基本衛生知識,著工作服,佩戴有效健康合格證,個人衛生良好。
(十一)市場活禽宰殺攤點、經營生鮮、水產的區域應與其它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
(十二)經營水產品必須入室高臺宰殺,做到隨宰殺,隨沖洗,魚鱗密閉污物容器收集,垃圾日產日清,嚴防蚊蠅孳生。上下水設施齊全,墻壁、地面干凈整潔。


第四章 市場交易活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必須證照齊全、并嚴格按照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的地點、經營范圍守法經營,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出賣、偽造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七條 不得隨意在市場內擺攤設點或流動經營,商品擺放整齊,蔬菜經營要高臺擺放,攤位和經營設施保持整潔衛生。
第十八條 商品或服務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做到經銷商品一貨一簽,貨簽對位;除政府及物價管理部門規定實行定價或限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外,市場商品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九條 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符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并經有關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等正當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一條 市場內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銷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商品和物品。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必須依法照章繳納稅費,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市場收取費用。對在市場亂收費的,經營者有權拒絕。



第五章 市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依法做好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主體資格注冊登記。
(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指導、督促市場開辦者制定和實施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四)配合商務、規劃、建設等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編制全市市場發展建設規劃,
(五)建立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和質量監測體系。制定落實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
(六)牽頭組織開展各種文明創建活動。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商務部門職責
(一)研究制定培育、發展、規范市場的政策措施,積極協調、爭取市場建設資金,培育和創建標準化菜市場、標準化農貿市場和大宗產品批發市場。
(二)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市場規劃。
(三)會同相關部門對市場經營秩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規劃建設部門職責
(一)配合相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以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繁榮地區經濟,方便群眾生活需求為原則,合理編制全市市場發展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興建市場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
(三)負責市場及周邊經營環境、秩序的監督管理。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監督檢查指導市場開辦者抓好市場環衛設施的管理和環境衛生保潔制度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職責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嚴格執行餐飲服務許可相關規定和制度。
(二)加強市場內飲食經營日常監管,指導經營者建立健全各項衛生檔案和管理制度。
(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餐飲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指導公眾飲食健康,積極配合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照經營行為。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綜合監督和組織協調,依法組織查處市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組織開展市場食品安全綜合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市場各類計量器具和商品質量的日常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市場各類計量器具實行定期檢定,確保各類計量器具配置規范標準。
(三)負責市場內從事產品生產、加工行為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許可證的發放。
第三十條 物價部門職責
研究制定各類市場收費政策和措施,依法查處和打擊利用各種形式進行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對市場開辦者生產經營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安全主體責任。
(二)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市場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市場開辦者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經營者安全生產意識。
第三十二條 公安部門職責
(一)監督指導各市場開辦者按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市場安全保衛機構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依法查處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配合各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執法工作。
(三)負責市場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對市場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和驗收。
(四)監督檢查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安全防火預案,建立健全專門消防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制。
(五)嚴格依照國家規定標準,定期對市場各類消防器材和設備進行檢查和校驗。
(六)加強對各市場專職和義務消防人員的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 農業部門職責
依法組織、監督、指導市場建立健全農產品的入市驗證、檢測、標識及公示制度。嚴格執行例行檢測制度,嚴厲查處農產品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重金屬、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質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
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也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查處市場違法經
營行為,監督檢查時應著國家統一規定的服裝,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對未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的,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秉公執法,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權收受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錢、物,謀取私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審查批準、注冊登記,擅自開辦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無照經營取締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市場開辦者和市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對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毆打、侮辱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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