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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麗水市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2010-11-02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麗政辦發〔2010〕14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麗水市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意見》(國辦發〔2007〕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0〕9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隊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0〕119號),結合麗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管理、使用、保障適用本辦法。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需要動用駐浙解放軍支援應急救援的,根據《浙江省應對突發事件軍地聯動機制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08〕65號)規定執行。
(二)公安消防、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對基層應急隊伍建設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三)麗水經濟開發區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基本原則和建設目標
(一)基本原則
堅持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著力提高基層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和社會參與程度;堅持立足實際、按需發展,兼顧縣鄉級政府財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逐步加強和完善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二)建設目標
2010年,市本級和縣級綜合性應急隊伍全面建立,重點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得到全面完善和加強;
2011年,鄉鎮、街道、企事業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隊伍普遍建立;
2012年,基層社區、行政村和企事業單位突發事件信息員隊伍全面建立;社會應急志愿者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
基層應急隊伍建設人數和編制由組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章 基層應急隊伍建設
第四條 綜合應急隊伍建設
(一)市本級、縣(市、區)綜合應急隊伍以消防部隊為主體,公安特警、武警等力量為補充,由公安部門牽頭,消防、武警等部隊參與共同組建。
主要職責是: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除承擔消防工作以外,同時承擔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地震災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事故、恐怖襲擊和群眾遇險等搶險救援任務,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作為本區域應急救援的突擊和骨干力量。
(二)街道、鄉(鎮)綜合應急隊伍建設:重點是依托民兵、預備役人員、保安員、義務消防員、基層警務人員、醫務人員等組建專兼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
主要職責是:在防范和應對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產安全事故、環境突發事件等方面發揮就近優勢,開展先期處置,參與搶險救災,組織群眾自救互救,人員轉移,維護社會秩序,配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各項保障,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后處置、物資發放工作。
第五條 專業應急隊伍建設
由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根據應急救援的特點和需要,選擇年紀較輕、素質較好、專業性較強和有一定救援實踐經驗的在職工作人員參加。同時要特別注意吸收有一技之長、經過部隊特殊專業訓練的沖鋒舟駕駛、工兵爆破、潛水、水上水下搜救、攀爬、破拆等社會一些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用于特殊險情時的特殊救援需要。
(一)防汛抗旱應急隊伍,由市水利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在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織指揮下,開展汛期巡堤查險、險情處置、人員安全轉移和干旱緊急情況下應急供水等,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有險搶險。
(二)水上應急救援隊伍,由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統一負責市本級水上應急值勤、巡邏;統一負責水上突發事件的搜救、營救、打撈;統一保管、維護、調用水上應急救援裝備;統一指揮調動水上應急救援力量;統一管理、培訓水上搜救打撈專業人員;統一合理布局水上搶險救援裝備、設備。
(三)地質災害應急隊伍,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評估、趨勢分析,指導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開展防范知識宣傳,報告隱患和災情信息,及時會同當地政府組織遇險人員轉移,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四)森林消防應急隊伍,由市林業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負責大面積森林資源、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國有林場防火巡查、撲火應急救援等工作。
(五)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隊伍,由市安監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負責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六)氣象災害應急隊伍,由市氣象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承擔接收和傳達預警信息,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和災情,宣傳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及時提示群眾轉移和避險,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
(七)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由市建設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承擔供水、排水、燃氣、市容環境、園林等相關領域應急搶險救援任務,提高應急搶修、恢復保障能力。
(八)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伍,由市衛生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承擔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其他突發事件傷病人員醫療救治等任務。
(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隊伍,由農業(獸醫)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調撥疫苗和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緊急免疫接種,協助承擔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技術監督和指導等任務。
(十)地震監視防御應急隊伍,由市科技局(地震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開展地震監測會商,宣傳應急避險知識,上報地震災情等信息,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要特別做好灘坑水庫蓄水后可能誘發我市地震災害的預防、監測、避險、處置等有關工作。
(十一)環境污染應急隊伍,由市環保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開展環境質量監測預警,加強飲用水源地、重點污染源、輻射污染源等重點領域環境監控,開展有毒有害化學品、重點危險源及污染隱患調查,參與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等。
(十二)道路搶通和運輸保障應急隊伍,由市交通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承擔道路緊急搶通、清障保暢等任務。
(十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由市公安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承擔重大交通事故現場交通管制、施救被困人員、疏導交通等工作。要建立與衛生、危險化學品、道路搶通、氣象、環境、在麗高速公路企業等專業應急隊伍的信息溝通和聯動機制,快速有效處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四)電力搶險(修)應急隊伍,由麗水電業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承擔電力設施運行維護、應急搶修、應急救援中的電力保障等任務。
(十五)通信保障應急隊伍,由麗水電信,麗水移動、麗水聯通分別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負責建立有線、無線、3G圖傳視頻、全球眼視頻、海事衛星、可視指揮網絡等指揮部的通信保障和順暢的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做好本部門通信突發事件應急通信搶修工作。
(十六)特種設備應急隊伍,由市質監局負責建立。主要職責是承擔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風險隱患排查,開展應急救援處置等工作。
廣播電視、金融、財政、糧食、物價、民政、民防、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應急預案規定,建立相應的應急隊伍,以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第六條 專家應急隊伍
根據專項預案的要求和經常發生突發事件領域實際情況,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需要,聘請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豐富的行政管理人員,組建覆蓋各行業、各專業的專家組,建立專家信息庫。
主要職責是: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前,進行專業指導、專業防范;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中,進行專業支持、專業救援、專業咨詢;在突發公共事件結束后,進行專業鑒定、專業評估。
第七條 應急志愿者隊伍
充分發揮共青團、紅十字會、青年志愿者協會的作用,以防汛抗旱、抗震救災、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領域為重點,在社區、企業、學校組建應急志愿者隊伍。
第三章 基層應急隊伍指揮調度與管理
第八條 基層應急隊伍的指揮與調用
(一)應急隊伍組成人員平時在各自單位工作,發生突發事件接到市政府應急救援命令后,應由組建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帶隊,成編制立即集結到位,由當地政府領導或應急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管理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二)服從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指揮調用,積極參與跨區域、跨單位、跨行業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
(三)服從市政府賦予臨時性、緊急性任務的指揮與調用。
第九條 基層應急隊伍的組織活動
有計劃、有組織、有重點、有實效地組織應急隊伍業務學習、政治教育、專業培訓和實戰演練,不斷提高應急隊員組織紀律觀念和應急處置能力。
(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管理公共知識學習。邀請省內外應急管理專家對全體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專題知識講座;組織觀看一次全國、全省性應急救援實戰案例和應急救援演練等專題資料片。
(二)有計劃、有層次、有重點地組織各類應急隊伍的指揮員、骨干參加上級主管部門培訓和演練,培養實際應對能力。
(三)市級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工作任務,對各縣(市、區)對應基層應急專業隊伍,對可能發生的災害事故進行定期分析,做好應急工作的常態管理。進行一次專業學術交流(專業技能比武)或針對性演練等活動。
(四)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臨時性、緊急性檢查考核和點驗。
第十條 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制度
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基層應急隊伍經常性管理,保證人員隨缺隨補。建立健全應急隊伍值班制度、崗位工作制度、教育學習制度、培訓演練制度、裝備維護保養制度、信息報告制度、通信聯絡制度等。
第四章 基層應急隊伍保障
第十一條 組織領導保障
(一)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法定代表人是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法定責任人;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基層應急管理隊伍建設的綜合協調、培訓學習、監督檢查、建設管理工作。
(二)要將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實施情況納入政府、部門以及“平安建設”的考核內容,確保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穩步有效推進。
第十二條 經費保障
(一)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嚴格按照財經紀律管理和規定程序申報,市本級即以書面形式由單位提出使用建議,報市政府審查、審核,由分管秘書長和分管市長批準,財政部門撥付。
(二)當地政府根據需要安排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專項資金,堅持“輕、重、緩、急”原則,分期、分批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三)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裝備配置、器材更新、搶險救援必要補助、重大人員立功獎勵等。
第十三條 醫療、工傷、人身意外傷害保障
基層應急隊員參與搶險救援過程中發生工傷、人身意外傷害等情形,按照以下規定進行保障:
(一)參加所在單位醫療保險的,由社保基金負責支付費用。
(二)沒有參加所在醫療保險的,由醫療救助基金負責支付費用。
(三)其他保障項目由組建單位視其功能和作用,自行選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保險公司負責支付費用。
(四)基層應急隊員參加應急搶險救援致殘、犧牲的,依照現行優待撫恤政策由民政部門給予落實。
第十四條 裝備保障
(一)主要裝備更新配置要事先與應急管理機構共同制訂配置計劃,報本級政府審核同意,再由財政部門安排落實經費,按照規定程序購置更新。
(二)根據著眼于“搶大險,救大災”,加強消防部隊人員防護、生命探測、起重起吊、撐頂、破拆挖掘、供電照明等裝備配備,提高隊伍救人、排險等實戰能力。
(三)根據區域災害事故特點,選擇適當地點、由主管部門負責,儲備洪澇、地震、山體滑坡、冰凍雨雪、危險化學品、醫療急救、衛生防疫等災害事故處置裝備物資,以滿足區域應急救援的需要。
使用單位要定人、定點保管維護、登記造冊好各類裝備,隨時處于良好使用狀態。
第十五條 新聞(信息)發布保障。根據“速報事實、慎報原因、再報跟進、層級審核”的原則,由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有關媒體進行對內上報、對外新聞報道和新聞發布。
第十六條 基層應急隊伍參與搶險救援行動中物資供應和生活給養保障,由市經貿委負責,市民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配合,視情做好應急救援相關保障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基層應急隊伍在搶險救災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和顯著成績的應急救援分隊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職、瀆職、不履行職責引起事態擴大、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各類基層應急隊伍,根據其專業特點和有關規定,可以制作隊旗、隊標(號)、隊牌等標志。
第二十條 各應急隊伍隊長、副隊長、聯絡員、信息員花名冊和組建文件以及主要裝備、物資登記表等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表格附后)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麗水市應急救援隊伍人員花名冊(略)
2. 麗水市應急救援專家隊伍人員花名冊(略)
3. 應急救援主要裝備物資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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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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