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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義務教育階段助學管理辦法》和《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義務教育階段助學管理辦法》和《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1-05-18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義務教育階段助學管理辦法》和《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大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全盟教育助學體系,保證教育事業優先發展,行署制定了《錫林郭勒盟義務教育階段助學管理辦法》和《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同時對相關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是義務教育學校已經收取2011年春季學期作業本費的,要全部予以退還。
高中階段學校對納入2011年春季學期助學政策范圍的普通高中學生已經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的,中等職業學生已經收取學費、書費和住宿費的,要全部予以退還。
二是根據各旗縣市(區)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行署確定的2011年盟、旗縣市(區)承擔的高中階段免費教育經費比例是:二連浩特市、錫林浩特市、東烏珠穆沁旗、西烏珠穆沁旗、烏拉蓋管理區,盟、旗市區按3:7承擔;阿巴嘎旗、蘇尼特左旗、蘇尼特右旗、鑲黃旗、正藍旗、多倫縣,盟、旗縣按4:6承擔;太仆寺旗、正鑲白旗,盟、旗按 7:3承擔。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錫林郭勒盟義務教育階段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在現行國家、自治區義務教育免雜費、書費、住宿費、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的基礎上,我盟從2011年起免收學生作業本費并補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學習用品費,提高特殊教育寄宿生生活費,實現義務教育“四免兩補”政策。
第二條 在盟內接受義務階段教育的全體學生,全部享受助學政策。
第三條 免收作業本費標準為每生每年40元。
第四條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學習用品補助標準為小學每生每年15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元。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比例,原則上不突破當地接受義務階段教育在校學生總數的15%。
第五條 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和中小學隨班就讀的三類殘疾(視力、聽力語言、智力)寄宿生生活補助提高至每生每年3000元。
第六條 免收作業本費、補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學習用品費,由行署和學生就讀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4:6的比例承擔。特殊教育學生寄宿生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行署和學生就讀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6:4的比例承擔。所需資金年初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助學金每學年申報一次,按學期撥付。各類助學金標準僅指下限,各旗縣市(區)可根據地方財力情況,提高補助標準。
第八條 各旗縣市(區)教育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組織當地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并由當地助學管理中心于10月1日前上報盟助學管理中心。
第九條 盟助學管理中心根據審核確認的學生數,分旗縣市(區)和學校計算助學資金總額,并及時轉報盟財政局。盟財政局復核確認后,于10月20日前將秋季學期助學金下撥到旗縣市(區)財政局,各地財政局及時籌集所承擔的助學金后,于10月30日前撥付到學生就讀學校。春季學期的助學金要在4月1日前撥付到位。
第十條 義務教育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組成的助學領導小組,確定專人負責助學金的統計、匯總、結算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學生作業本費由學校統一管理,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作業本費。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學習用品費要發放給學生家長,根據需要購買學習用品。特殊教育寄宿生生活補助由學校統一管理使用,不得另向學生收取伙食費,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補助,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
第十二條 盟教育局、財政局負責對旗縣市(區)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各類助學金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并督查旗縣市(區)財政局助學經費的足額、及時到位。旗縣市(區)教育局、財政局負責對本地區所屬學校的監督檢查。盟、旗縣市(區)兩級助學管理中心設置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全社會監督。盟、旗縣市(區)兩級審計、監察部門開展定期審計、監察工作。對未能及時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的旗縣市(區)要督促其限期糾正,限期仍未糾正的由盟監察局負責進行問責。
第十三條 對在助學金申報、審核、發放、支付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擠占挪用、截留款項的學校和個人,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盟教育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春季學期起施行。
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盟高中階段教育助學政策體系,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助學對象、內容及標準
第二條 享受免費教育政策的學生,須在盟內接受高中階段教育,并正式注冊學籍的全體全日制在校生,其中:蒙語授課學生和中等職業學生為內蒙古自治區戶籍,漢語授課普通高中學生為錫盟戶籍。
第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普通高中學生免學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免寄宿生住宿費,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每生每年1500元(國家助學金)。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民政部門在冊的農村牧區低保戶、特困戶、救濟戶的學生及孤兒,扶貧部門在冊的貧困戶學生,城鎮低保戶學生,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困難家庭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原則上不突破戶籍地普通高中學生總數的30%。
第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中等職業學生免學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免寄宿生住宿費,高一、高二年級學生補助生活費每生每年1500元(國家助學金);高三年級錫盟戶籍學生補助生活費每生每年1000元(地方助學金)。
第五條 免學費標準按照學校實際收費標準確定,每生每年不突破2000元。免費提供教科書標準:蒙語授課普通高中學生,高一、高二年級每生每年600元,高三年級每生每年200元;漢語授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生,高一、高二年級每生每年550元,高三年級每生每年100元。免寄宿生住宿費標準為每生每年400元。
第六條 結合《內蒙古自治區民族教育發展工程實施方案》(內政辦發〔2007〕63號)的貫徹實施,對錫盟戶籍蒙語授課學生補助民族助學金,每生每年1000元(地方助學金)。
第七條 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高于免費標準的學費部分由學生家庭負擔。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盟、旗縣市(區)分別成立由政府(管委會)領導牽頭,教育、財政、民政、扶貧、審計、農牧業、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學生助學領導小組,負責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和助學對象的審核及助學經費的撥付工作。盟、旗縣市(區)助學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工作。實施助學政策的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組成的助學領導小組,并確定專人負責助學金的統計、匯總、結算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普通高中學生信息上報工作(一)每年秋季學期,各地助學管理中心根據盟教育局認定的普通高中新生學籍,核實受助學生名單、并依據本條第二款認真審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券后,務于9月 30日前將本地學生花名冊、統計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券上報盟助學管理中心,盟助學管理中心確認備案。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申報一次。申請人每年5月份到戶籍所在地旗縣市(區)助學管理中心或就讀學校領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申請表,填寫基本情況,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分別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民政局審查是否屬于其在冊農村牧區低保戶、特困戶、救濟戶的學生及孤兒;扶貧部門審查是否屬于其在冊貧困戶學生;街道辦事處和旗縣市(區)民政局審查是否屬于其在冊城鎮低保戶學生;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是否屬于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在本地公示5日無異議,6月底前報旗縣市(區)學生助學領導小組審批。7月初,各地將上述學生花名冊、統計表、申請表,報盟助學管理中心。經盟助學管理中心審核后,報請盟助學領導小組認定,并核發統一設計和印制的“錫林郭勒盟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券”,通過旗縣市(區)助學管理中心統一填寫相應內容并加蓋公章后,在7月25日前發放到申請學生手中。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上報工作
每年秋季學期,新生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注冊學籍,各地助學管理中心根據盟教育局認定的中等職業學生學籍,認真核實受助學生名單后,務于 9月 30日前將本地學生花名冊、統計表上報盟助學管理中心,盟助學管理中心確認備案。
第四章 資金來源與管理
第十一條 高中階段學生助學金,由國家、自治區、盟、旗(縣市區)承擔。盟內承擔部分,根據旗縣市(區)財政收入的差異和承受能力,分類確定承擔比例。每年初由盟財政局、教育局提出具體分擔比例,上報行署研究審定后確定,所需資金列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盟助學管理中心負責分旗縣市(區)和學校計算助學金總額,并及時轉報盟財政局。由盟財政局、教育局按學期下達助學金指標。
盟財政局根據中央、自治區下達的助學金,復核各地、各學校助學金總額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盟級以上助學金下達到旗縣市(區)財政局,各地財政局將本級和上級助學金在5個工作日內一并上劃到盟助學管理中心,盟助學管理中心將統一歸集的助學金及時撥付到學生就讀學校。
第十三條 對符合國家、自治區出臺的有關高中階段教育助學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兌現助學金,但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四條 免學費、住宿費資金是學生享受免費教育政策后,由財政按學生數核撥給學校的經費,不得再向學生收取。
蒙語授課學生教科書由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統一招標采購,免費發放。漢語授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生教科書由盟教育局、財政局統一采購,免費發放。
為了保證學生生活費補助和民族助學金用于生活和學習,寄宿生由學校通過飯卡形式發放給學生。城鎮非寄宿生,學校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學生家長,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盟助學領導小組負責對旗縣市(區)實施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并督查旗縣市(區)助學經費的足額、及時到位。旗縣市(區)學生助學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地區蘇木鄉鎮、有關部門、所屬學校的監督檢查。盟、旗縣市(區)兩級助學管理中心要設置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審計、監察部門要開展定期審計、監察工作。對未能及時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的旗縣市(區)督促其限期糾正,限期仍未糾正的由盟監察局負責進行問責。
第十六條 對在免費教育資金申報、審核、發放、支付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擠占挪用、截留款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不符合助學條件的學生,取消受助資格,在一定范圍內批評教育。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對學校違規招收的學生不予注冊學籍,不得享受助學政策。嚴格執行高中階段學校各類收費標準,未經許可,任何地區和學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盟教育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春季學期起施行,其中:普通高中從2011年秋季學期開始免費提供教科書,中等職業學校從2011年春季學期開始免費提供教科書。《錫林郭勒盟高中階段教育助學管理辦法》(錫署發〔2009〕10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錫林郭勒盟蒙古語授課學前教育、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實施辦法》(錫署辦發〔2010〕128號)規定的蒙語授課高中階段免費教育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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