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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中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10-15
晉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中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發〔2010〕74號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晉中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晉中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和經營管理,有序、適度、合理利用森林資源,鞏固造林綠化成果,加快林業生態市建設步伐,實現森林資源總量增加、營林者增收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大力推進林業生態建設的決定》(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2010年7月16日通過)、《山西省封山禁牧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等一系列法律、規章和林業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晉中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其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采伐利用、經營加工、工程建設等活動,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或管護主體負責本轄區、本管護區域內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部門、執法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認真做好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管理


第五條 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負責承辦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林地承包管理、林地流轉管理、林地勘界確權、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使用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要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使用者的林木所有權。

第八條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本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

第九條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要按期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主體改革任務。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建立“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落實、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順暢規范、監督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

第十條 依法采取轉讓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經原發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原發包的集體經濟組織備案。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明晰產權、承包到戶前,原則上不得流轉。確需流轉的,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流轉方案須提前公示,經全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采取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

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暫不進行轉讓,但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用于發展林下種養業和森林旅游業。


第三章 新造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撫育管護


第十一條 新造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撫育管護實行受益主體負責、地方政府監管制度。

荒山綠化新造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是森林后備資源,要按林地使用權落實管護主體,圍繞提高造林成活率和林木保存率,確保荒山綠化新造林工程建設達標。

新造林地要以補植、除草、松土、澆水、拉網管護等為主要技術手段,每年至少撫育3次以上,拓寬幼林生長營養空間,提高幼林成活率和保存率。

未成林造林地要以修剪側枝、擴穴、病蟲害防治、防火、封山禁牧等為主要技術手段,每年至少撫育2次以上,促使其早日郁閉、早日成林。

第十二條 由國有林場承擔建設的林業生態工程,要按造林面積每5000畝確定一名護林人員,并與其簽訂管護合同實施管護;承包或中標完成林業生態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在承包期內,要與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管護合同實施管護;農戶承包的林業生態工程要在明確管護標準、簽訂管護合同、理順權責關系的前提下實施管護。

在合同規定管護到期后,要按照林權制度改革的辦法落實產權,或延長管護合同直至林分郁閉成林。

第十三條 在農村集體所有權林地范圍內實施的荒山綠化新造林工程,要根據工程的規劃布局、分布區域和林地界限,按照相鄰就近、從屬管護、便于撫育的原則,每3000—5000畝聘任一名護林員,不足3000畝的聘任一名兼職護林員實施管護。護林員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聘用委任,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縣、鄉人民政府和國有林場聘任的護林員實行一崗多責管理,在業務上接受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實行年度考核淘汰制度。護林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林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巡護森林、林木;

(三)巡查和制止在林地內與森林邊緣地區違章用火;

(四)制止毀林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等行為,扣留盜伐的木材和亂捕濫獵的獵物,暫扣毀林工具、運輸工具和獵捕工具等;

(五)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森林經營單位報告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和森林火情、病蟲害發生情況;

(六)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行為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七)縣、鄉人民政府和國有林場安排的其它事宜。

第十五條 各管護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履行管護合同,精心撫育管護,確保林地、林木不發生火災、不遭到畜禽危害、不受到人為破壞,保證林木按期郁閉。


第四章 城鄉景觀綠化工程管護


第十六條 城鄉景觀綠化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國省道、縣鄉公路兩側的寬林帶和綠化景點、城郊森林公園、濕地森林公園、城鎮綠化和村莊綠化等工程,實行同級政府負責制度。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要統一制定城鄉景觀綠化工程管護規劃和方案,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制定管護措施、嚴格組織管護。

第十八條 國、省道路基范圍內林木和自建綠化景點的管護由公路部門負責;縣、鄉、村道兩側林木管護由所屬縣、鄉、村負責;新建的城郊森林公園、濕地森林公園以及通道沿線路基范圍以外的寬林帶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管護主體進行管護;村莊綠化林木和景點由所在村民委員會負責管護,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第十九條 城鄉景觀綠化工程要逐步建立全民參加、全社會參與、多種方式并用的管護機制和模式,積極探索市場化的管護體制,充分運用公開招標、協商承包、企業經營等方法,吸納和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工程管護。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可采取建立專門機構實施管護、實行樹隨地走實施管護、利用大戶資源實施管護、授權專業隊伍實施管護等方法,因地制宜的確立管護機制,充分調動社會資源、社會力量參與管護的積極性。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每年要組織林業、城建、園林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護單位的管護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考核,并向市級人民政府報告。

市政府重點對國、省道通道綠化管護情況進行檢查評比,每年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予以補助。


第五章 干果經濟林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干果經濟林工程管理要以發揮經濟效益為目標,改變傳統粗放管理模式,樹立集約經營、高效優質新理念,應用調肥土壤、調強樹勢、提高產量、提升質量等綜合豐產管理技術,確保干果經濟林增產增效。

第二十二條 要大力發展干果經濟林科技園區,形成產業化規模經營。同時加大對林農科技培訓,培養農民技術骨干,組建農民專業技術服務隊。

第二十三條 要采取幼樹適時整形修剪、老樹復壯修剪和病蟲無害化防治等先進技術,提高干果經濟林豐產能力和品質。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和民營資金進入干果經濟林產業,參與到干果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品牌建設等環節,積極創新機制以“公司+農戶”或“合作社+農戶”等模式帶動干果經濟林管理和效益上檔升級。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每年要對干果經濟林管理和收效情況進行評比考核。市政府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對先進縣予以補助。縣級人民政府要對發展干果經濟林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六章 封山禁牧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執行《山西省封山禁牧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晉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封山禁牧工作的實施意見》(市政發[2008]74號)等有關規定,嚴格實施封山禁牧,嚴厲打擊野外違規放牧行為,鞏固造林綠化成果。

第二十七條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林業生態市(縣)建設的要求,統籌解決林牧業之間的矛盾,對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等國家、省、市、縣重點林業建設工程的新造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區以及植樹造林的宜林地全面實行封山禁牧。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統一組織林業主管部門、畜牧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詳細劃分林牧用地的范圍和區域,并設置必要的碑牌、鐵絲網等永久性禁牧標志和設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宣傳媒體,進行全方位、多角度、不間斷的禁牧政策宣傳,同時要組織縣(鄉)干部深入農村對封山禁牧法規、政策進行廣泛宣傳。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成立專門的禁牧機構和稽查隊伍,強化對封山禁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林政執法。對于違規放牧行為,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責令停止放牧行為,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林木毀損的,要作為林業案件立案處理,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要積極引導和鼓勵廣大養畜戶(特別是養羊戶)調整品種結構,改變飼養方式,實行舍飼圈養。縣級人民政府要落實舍飼圈養補貼費用標準和封山禁牧工作經費,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分年度與各縣(區、市)政府簽訂封山禁牧工作責任書,縣政府要與鄉(鎮)簽訂封山禁牧工作責任書,年終考核兌現。對禁牧林地得到有效保護、舍飼圈養工作突出的縣(區、市)予以表彰。凡年內發生5起以上放牧毀林案件或毀林面積在10畝以上的縣(區、市),政府分管領導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凡年內發生10起以上放牧毀林案件或毀林面積20畝以上的縣(區、市),由政府主要領導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在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同時取消其農業綜合工作評獎資格。


第七章 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對森林進行分類界定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分類管理。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按商品林經營,林地承包權人可按市場需求,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案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和林副產品自主銷售;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按生態公益林經營,在保證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旅游業等,可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強度。

第三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準確掌握森林資源消長、變化情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林業大戶等單位和個人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林地監管,制止林地流失,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和林地有償使用制度。凡涉及征占用林地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介入、依法調查審批。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森林限額采伐制度,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非林業用地上的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林業用地上林木繼續實行采伐限額管理。縣級林業部門要簡化審批環節,提供林權審核、伐區設計和審批發證等“一站式”服務。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實行備案制,森林采伐實行蓄積量單項控制。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木材檢查站的建設與管理,嚴格木材憑證運輸制度,凡無國家統配木材調撥通知書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木材證明的,鐵路、交通等單位和個體運輸戶一律不得承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木材運輸車輛、木材存放場所及木材經營、加工場所進行檢查,嚴格核查木材來源,禁止非法采伐的林木進入市場。對煤炭及其它采掘企業所用坑木要進行重點檢查,禁止使用無林木采伐許可證和木材運輸證的非法木材。

第三十九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木材行業的管理工作,擬定全市木材行業管理辦法,建立木材行業信息數據庫,編制木材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并監督實施。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的規劃和措施。

第四十一條 要加快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建設步伐。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的自然保護區, 要做好總體規劃和設立界標工作,積極開展科學研究。

第四十二條 對現有的珍稀古木及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檔案,設立標志,明令保護。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的領導,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的日常工作,把有害生物的成災率、防治率、監測覆蓋率、產地檢疫率等指標納入年度林業建設目標責任制,控制在規定指標范圍。

發生有害生物危害時,林業部門要督促和指導森林經營者及時防治。對暴發性、流行性強特別是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嚴重影響的有害生物,當地人民政府要采取強制措施,組織專業防治隊伍進行緊急防控。


第八章 森林資源管護機構建設


第四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森林資源管護協調機制,強化綠化委員會、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等領導機構的職能,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充實領導組成員,進一步明確各部門森林、林木、林地管護的職責,做到分工明確,配合密切,真正形成強有力的協調合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落實通道綠化工程、環城綠化工程、城郊森林公園的管護機構。植物園、濕地公園、城郊公園等要確定經營管護實體,明確責任標準、強化管護職能。

第四十六條 要加強森林資源管理、林政稽查、木材檢查、林權管理、野生動植物管理、經濟林管理、森林公安等機構編制建設,理順領導關系,明確工作職能,落實工作經費。

要強化鄉(鎮)林業工作站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落實鄉(鎮)林業工作站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的人員編制、建設經費,確定機構級別和性質。

第四十七條 強化縣級國有林場建設,將人員編制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等保障性經費支出列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并適當增加林場經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各類森林風景資源管護經費。林業、城建和園林部門要按管轄范圍,會同財政部門向當地政府提交管護經費預算,并落實到各管護單位。


第九章 行政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九條 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要堅持實行領導干部保護管理和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縣、鄉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行政正職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十條 市級人民政府要與各縣(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森林資源管護責任狀,每年對各縣(區、市)造林綠化林木管護和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進行“三查一考”(即鄉鎮自查、縣林業主管部門檢查、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督查,市政府或市林業主管部門年度綜合考核)。

第五十一條 要把森林資源消長作為考核縣、鄉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獎勵。凡任期內不能嚴格履職盡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資源重大損失的,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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