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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組織申報2010年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的通知

2010-10-18
關于組織申報2010年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的通知

滬發改能源(2010)121號


各有關能源、裝備和制造企業,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關行業協(學)會:

  為促進能源領域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能源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級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管理辦法(試行)》(國能科技[2009]341號),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了《國家能源局關于申報2010年度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的通知》(國能科技[2010]291號)(見附件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能源局子站)。現將本市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推薦渠道

  1、在滬中央直屬能源企業、具有能源領域學科的綜合性大學和面向全國的科研單位可直接推薦申報。

  2、本市其他單位和個人可通過能源領域全國性行業協(學)會,或通過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推薦上報。

  非通過市發展改革委推薦申報的,請將申報材料抄送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份備案。

  二、申報要求

  1、申報項目按專業劃分為煤炭與煤層氣、電力、石油天然氣、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裝備等六個專業組。

  2、申報材料需同時報送紙質材料(一式5份,其中至少3份為原件)和與之一致的電子版材料(光盤)。紙質材料用于備查與存檔,電子版材料供專家評審推薦。申報項目推薦書、填寫說明等格式請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能源局子站下載。

  3、通過市發展改革委推薦申報的,請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將申報材料送至市發展改革委能源處;直接申報的請按國家能源局國能科技[2010]291號文件的相關要求操作。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國家能源局關于申報2010年度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的通知》(國能科技[2010]291號)

  2、《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級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能科技[2009]341號)

  聯系人:周陽 邵君

  電話:021-23113905、23119516

  傳真:021-63584462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920室

  郵編:200003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國家能源局關于申報2010年度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的通知

國能科技[2010]2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委、能源局),有關能源企業,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關行業協(學)會:

  為促進能源領域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廣大能源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級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管理辦法(試行)》(國能科技[2009]341號),國家能源局決定開展2010年度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評選工作。現將有關申報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推薦渠道

  中央直屬能源企業、具有能源領域學科的綜合類大學和面向全國的科研單位可直接推薦申報;

  其他單位及個人可通過能源領域全國性行業協(學)會,或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的能源主管部門推薦申報。

  二、申報材料要求

  (一)申報材料需明確項目所申報的專業組。申報項目按專業劃分為煤炭與煤層氣、電力、石油天然氣、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裝備等六個專業組:

  煤炭與煤層氣專業組包括煤炭和煤層氣的勘探開發和加工利用技術與工程;

  電力專業組包括火力發電技術與工程,核能發電技術與工程(常規島及BOP),電網技術與工程;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專業組包括水力發電技術與工程,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廢物利用發電、生物質能利用等技術與工程;

  石油天然氣專業組包括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加工利用和儲運輸送技術與工程,煤化工技術與工程;

  核能專業組包括核材料技術,反應堆技術與工程(含核電廠核島),核安全、乏燃料后處理、輻射防護、核設施退役、三廢處理技術與工程;

  能源裝備專業組包括煤炭裝備技術與制造,電力裝備技術與制造,石油天然氣裝備技術與制造,核能裝備技術與制造以及其他能源裝備技術與制造。

  (二)申報材料需同時報送紙質材料(一式5份,其中至少3份為原件)和與紙質材料一致的電子版材料(光盤)。紙質材料用于備查與存檔,電子版材料供專家評審。

  三、材料報送地址

  國家能源局委托相關行業協(學)會接受申報材料。請各單位將申報材料按專業組分別報送到下列地址:

  (一)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煤炭與煤層氣專業組

  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科技發展部

  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C523室

  郵編:100713,電話:010-64463369

  (材料請注明國家能源獎煤炭與煤層氣專業組報獎材料)

  (二)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電力專業組:

  中國電機工程學會獎勵辦公室

  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一號

  郵編:100761,電話:010-63414322

  (材料請注明國家能源獎電力專業組報獎材料)

  (三)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石油天然氣專業組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獎勵辦公室

  北京市朝陽區亞運村安慧里四區16號樓732室

  郵編:100723,電話:010-84885750

  (材料請注明國家能源獎石油天然氣專業組報獎材料)

  (四)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核能專業組

  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獎勵辦公室

  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2號

  郵編:100037,電話:010-88305801

  (材料請注明國家能源獎核能專業組報獎材料)

  (五)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專業組

  中國電機工程學會獎勵辦公室

  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一號

  郵編:100761,電話:010-63414322

  (材料請注明國家能源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專業組報獎材料)

  (六)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能源裝備專業組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中國機械工業科技獎勵辦公室

  北京市西城區百萬莊大街22號

  郵編:100037,電話:010-68326820

  (材料請注明國家能源獎能源裝備專業組報獎材料)

  四、申報時間

  申報時間為2010年11月1日-11月30日,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五、聯系方式

  聯系部門:國家能源局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

  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10-68555845,68505693

  附件: 1、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推薦書

  2、《2010年度國家能源科技進步獎推薦書》填寫說明

  國家能源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級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能科技[2009]3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委、能源局),有關能源企業,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關行業協會:

  為促進能源領域科學技術的發展,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獎勵對能源領域科學技術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列》有關規定,結合能源領域實際情況,特制定《國家級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管理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級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管理辦法(試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國家級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能源領域科學技術的發展,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獎勵對能源領域科技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有關規定,結合能源領域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能源科技進步獎勵工作的方針是“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鼓勵能源領域科技資源高效配置和綜合集成,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攀登科學技術高峰,鼓勵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轉化,促進能源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打造世界領先的能源科技創新平臺,培養世界一流的能源科技創新人才,加速能源領域科技創新與可持續性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設立能源科技進步獎,能源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其它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設立能源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能源科技進步獎的領導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能源科技進步獎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下設煤炭與煤層氣、電力、石油天然氣、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裝備等專業評審組。評審組聘請有關專家、學者,負責本專業范圍內能源科技進步獎的初評,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初評結果。評審組的初評結果經評審委員會復審確定后,報國家能源局批準。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對獲獎項目在能源領域優先推廣應用,在資金、政策、產業化和示范應用等方面給予支持。獲獎項目可以作為獲獎人的科技成果在職稱評定中作為參考依據。

  第七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每年評選一次。

  第八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是對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促進能源領域技術發明和科技進步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表彰,獲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功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勵設置與授獎條件

  第九條 國家級能源科技進步獎設立技術發明、科技進步兩類獎項,授予在如下方面對能源領域技術發明和科技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技術發明項目

  在能源領域科學技術研究中,完成對能源科技發展具有重要影響意義的原創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

  (二)科技進步項目

  1、技術開發項目:在能源領域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創新和重大市場實用價值的產品、新技術、工藝、材料和設計;

  2、 新技術集成項目:在采用新技術及其系統集成、技術改造活動中,取得重大技術成果和經濟效益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型設計以及相應實用化系統集成;

  3、先進技術推廣應用項目: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推廣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4、社會公益項目:在能源領域科學理論研究、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軟科學、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節約能源與資源合理利用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對促進能源領域科技進步或社會和諧發展作出重要貢獻;

  5、重大工程項目:在完成能源領域重大基建工程、技術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綜合工程過程中,作出重要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第十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設立一、二、三等獎。經能源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核推薦,并報國家能源局批準,對于能源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綜合性一等獎項目,可同時授予“國家能源科學技術大獎”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由國家能源局頒發榮譽證書,獲獎人員所在單位酌情頒發獎金。

  第十二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中一等獎占獲獎總數的10%,二等獎占30%,其余為三等獎。

  第十三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或候選人所申報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發明項目

  1、獲得技術發明獎的前提是已獲得國家專利審批機關發出的發明專利證書。

  2、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構思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

  3、經實施應用一年以上,該項技術發明成熟并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二)科技進步項目

  1、具有科技創新性:項目在科學技術方面有創新,有相當的技術難度,解決了能源領域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

  2、取得經濟或社會效益:項目經過一年以上相應規模的實施應用,產生了相應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實現了科技創新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為能源領域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

  3、推動科技進步:項目具有相應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帶動、擴散能力,可提高能源領域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可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對能源領域的發展具有推進作用。

  第十四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或候選人所申報項目的授獎等級根據如下標準進行綜合評定:

  (一)技術發明項目

  屬國內外首創,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對能源科技進步有重大推動作用,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或具有廣闊應用前景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屬國內外首創,技術思路較新穎,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能源科技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或具有較好應用前景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屬國內外首創,技術思路有特點,技術上有明顯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能源科技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或具有一定應用前景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科技進步項目

  1、技術開發項目

  關鍵技術有重大創新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促進能源領域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關鍵技術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或接近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創造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對促進能源領域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關鍵技術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對促進能源領域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2、新技術集成項目

  采用的新技術和完成的相應系統集成,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或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實用化程度高,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有廣闊的推廣應用前景,對促進能源領域科技進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采用的新技術和完成的相應系統集成,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實用化程度較高,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有較好的推廣應用前景,對促進能源領域科技進步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采用的新技術和完成的相應系統集成,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滿足實用化要求,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有一定的推廣應用前景,對促進能源領域科技進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3、先進技術推廣應用項目

  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外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推廣應用過程有較大技術難度,已推廣應用面占能源領域可推廣應用面的比例高,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推廣應用過程有一定技術難度,已推廣應用面占能源領域可推廣應用面的比例較高,取得明顯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技術水平接近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推廣應用過程有一定技術難度,就能源領域可推廣應用面而言有一定的已推廣應用面,取得較好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4、社會公益項目

  科技創新程度很高或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達到或接近國際、或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實用化程度高或具有很大的推廣應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對促進能源領域科技進步或社會和諧發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科技創新程度較高或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實用化程度較高或具有較大的推廣應用前景,取得或具有明顯經濟或社會效益,對促進能源領域科技進步或社會和諧發展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有一定的科技創新程度或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接近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滿足實用化要求或具有較大的推廣應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較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對促進能源領域科技進步或社會和諧發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5、重大工程項目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創新,工程復雜、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接近國際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對解決同類工程項目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有重大示范作用,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等方面有較大創新,工程較復雜、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對解決同類工程項目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有較好的示范作用,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工程復雜程度和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對解決同類工程項目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章 推薦

  第十五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由下列單位申報(或代為申報):

  (一)中央直屬能源企業、具有能源領域學科的綜合類大學和面向全國的科研單位可直接申報;

  (二)其他單位及個人可通過能源領域全國性行業協(學)會,或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的能源主管部門代為申報。

  第十六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的推薦可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完成人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項目來源、行政區劃選擇適宜的推薦單位逐級推薦。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推薦能源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應當征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并按照有關要求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評價材料等附件。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能源科技進步獎推薦書及其填寫說明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定,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符合本獎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評審。

  第十九條 在項目評審過程中,推薦單位或候選人、候選單位如需退出評審,應由推薦單位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退出的相關科技項目須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參加評審。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薦時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每項推薦所提出的回避專家不得超過3人。

  第二十一條 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能源科技進步獎評審。

  第二十二條 同一技術內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復推薦擦家能源科技進步獎不同獎勵類別的評審。

  推薦重大工程項目獎勵類別評審的,不影響其子項成果按照有關要求另行推薦其他獎勵類別的評審。

  第二十三條 已推薦過或曾獲過能源科技進步獎勵的項目,原則上不再予以推薦。

  第二十四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二十五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技術發明獎

  主要完成人必須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是指發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并對該項發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

  (二)科技進步獎

  主要完成人應在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作出重要貢獻;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作出重大技術創新;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主要完成人的創造性貢獻應當具體、屬實、相對獨立,并與項目創新點對應。

  第二十六條 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貢獻大小排序。推薦項目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則上應與項目技術資料或技術評價證明(科技成果鑒定證書、評審證書、項目驗收報告等)所記載的排序一致。如有變動應說明原因,并出具相應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受獎單位數和受獎人數實行限額。原則上技術發明單項受獎一等獎項目受獎單位數不超過10個,受獎人數不超過15人;二等獎項目受獎單位數不超過7個,受獎人數不超過10人;三等獎項目受獎單位數不超過5個,受獎人數不超過7人。如確屬聯合攻關、多方協作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請適用受獎單位數或受獎人數的特殊限額,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報評審委員會批準。

  第四章 評審和授獎

  第二十八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的有關評審規則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

  第二十九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實行評審組初審和評審委員會終審兩級評審制。

  第三十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評審組評審會議,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提交相應評審組進行評審。

  評審組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三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會議負責審定評審組提交的評審結果。評審委員會評審以會議方式進行,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評審委員會有權否決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有權裁定對獲獎項目的異議。

  第三十二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評審委員會或其下設評審組的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評審委員會委員或評審組專家參加,會議表決結果有效。

  (二)一等獎的推薦或評定應當由到會委員或專家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過;二、三等獎的評定或審核應當由到會委員或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過。

  第三十三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能源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不得作為委員或專家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與被推薦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委員或專家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及其評審組的委員或專家的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第三十五條 擬授獎項目應當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開。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單位、個人均可提出異議。

  第三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在項目異議處理后作出的獲獎項目及其獎勵等級的決議為最終結論,報國家能源局批準頒布。

  第三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向各推薦單位或直接向獲獎項目完成單位頒發獲獎證書。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能源科技進步獎勵接受社會的監督。能源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擬授獎項目的相關信息在國家能源局網站等媒體上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授獎項目及其候選單位、候選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署名書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逾期且無正當理由或匿名異議的,不予受理。異議者相關資料需要保密的,應在異議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九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獲獎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四十條 實質性異議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由有關推薦單位協助。必要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涉及跨單位的異議處理,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協助。

  第四十一條 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

  第四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評審委員會決定,并將決定意見通知涉及異議的各方。

  第六章 違規責任

  第四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能源科技進步獎的,由評審委員會報國家能源局批準后撤消其獎勵。

  第四十四條 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能源科技進步獎的,由評審委員會報能源局批準后,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四十五條 參與評定能源科技進步獎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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