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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住建局安陽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0-09-30
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住建局安陽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的通知

安政辦〔2010〕19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市住建局制定的《安陽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安陽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市住建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制度,有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保障城市低保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九部門聯合下發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安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陽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安政〔2009〕68號)和《安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陽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安政〔2009〕69號)文件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實施與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協調、監督、指導和管理工作。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實施與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設專人負責廉租住房的申請受理、核查、審核等工作,區民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第五條實物配租優先分配保障對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遺屬、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第七條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八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領取申請安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表格(新申請家庭領取《安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核準表》,已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填寫《安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復核表》)。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安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核準表》或《安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復核表》及相關資料,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

  (三)初審:社區居委會收到廉租住房配租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復審: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復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所在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五)審核: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轉交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六)公示:實行街道辦事處和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兩級公示制度”。分別對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上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經公示有異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七)備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并將其基本情況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5日。

  (八)抽簽:取得《安陽市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通過抽取順序號確定先后順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號。對行動不便且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盡可能安排三層以下房屋。

  (九)輪候:對已抽取順序號而未能抽到房號的申請人,可保留其順序號作輪候順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時,首先安排其按輪候順序抽取房號。

  (十)簽訂合同:

  1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后,持本人身份證,在30日內到市或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廉租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并辦理相關入住手續。

  2《租賃合同》每年簽訂一次。配租家庭應在《租賃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主動向轄區居委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轄區居委會、街道辦、區廉租辦應當會同社區等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審批程序,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進行復核,并依據復核結果提出調整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九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向受理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書面申請。

  (二)新申請家庭按要求填寫《安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核準表》。

  (三)已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填寫《安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復核表》。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五)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家庭收入證明。

  (六)申請人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復印件(《房屋租賃協議》、《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產權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第十條實行輪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對象在輪候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后,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并將結果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保障對象因樓層、戶型等原因而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后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保障對象,其保障方式由實物配租方式轉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住房保障部門在一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十一條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第十二條達到配租條件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分配計劃,交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分配,并把分配結果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已經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租金標準執行,并按下列辦法收取:

(一)廉租住房租金基準價為1元/㎡;

(二)具體樓層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制定,制定原則是各樓層的租金標準增減的代數和為零。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和房屋修繕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實施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修繕維護和設備維修更新等費用從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財政預算。

  配建的廉租住房應當納入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應當遵守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保障對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安陽市市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期限和方式交納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

  (二)保證房屋及其設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相關費用。

  (三)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氣、物業服務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保障對象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設施。保障對象退回廉租住房時,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裝修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納入市、區廉租住房的維護費用支出管理。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九條申請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區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續租廉租住房;

  (二)經審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條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標準;

  (二)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面積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住房標準;

  (三)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八)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承租人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簽訂退房協議;

  (二)承租人在辦理退出廉租住房前,應當結清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物業服務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同時將戶口遷出;

  (三)區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的應在15日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訴;無異議的,當事人家庭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1月內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退房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逾期不退回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實物配租結果應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可參照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具體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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