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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2010-09-26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40號
《重慶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慶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標準、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利用。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把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接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指導。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指導。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業務監督指導。
第六條 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規定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
第七條 從事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和建設工程相關專業知識,依照國家相關規定接受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第二章 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和整理歸檔
第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包括建設工程檔案、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基礎資料檔案。
第九條 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公用基礎設施、園林和風景名勝、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等建設工程)檔案;
(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四)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檔案;
(五)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六)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應當歸檔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條 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包括城鄉規劃、建設、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文件材料。
第十一條 基礎資料檔案包括有關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人文、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收集、整理,所需經費應當在工程預算中單列。
建設單位在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應當提出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
第十三條 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內容齊全、真實、準確,與工程實際相符合;
(二)竣工圖應當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簽章手續完備;
(三)歸檔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是原件或者副本;
(四)按照有關規范整理立卷,使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專業主管部門統一規格的建設工程技術用表和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檔案裝具;
(五)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繪,形成準確的竣工測繪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繪圖;
(六)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時限、內容、要求及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材料提請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意見。
建設工程屬于縣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不屬于重點建設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驗收。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專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整改、補充,重新提請專項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接收憑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該憑證。
第十七條 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在每年6月前將上年度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其檔案暫由建設單位集中保管。
單位被撤銷的,其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其主管機關或者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九條 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由規劃、城鄉建設、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收集和整理,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二十條 基礎資料檔案由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收集,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整理歸檔。
第三章 城鄉建設檔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檔案按照下列規定接收保管:
(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接收保管市級以上(含市級)重點建設工程、主城區(含北部新區)以及跨區縣(自治縣)建設工程檔案。
(二)主城區外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接收保管除本條第(一)項以外的建設工程檔案,并于每年6月前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建設工程檔案目錄。
第二十二條 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按照下列規定接收保管:
(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接收保管市規劃、城鄉建設、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二)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接收保管同級規劃、城鄉建設、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管城鄉建設檔案:
(一)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保管的規范化、標準化;
(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設施;
(三)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需要的技術設備;
(四)配置符合數字信息安全要求的信息載體存放環境、計算機網絡防護體系和數據備份、防災系統;
(五)對重要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進行異地備份保存;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檔案的保管期限。
對已到保管期限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鑒定。仍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已失去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應當造具清冊,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銷毀。
第二十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城鄉建設檔案利用制度,開發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建立城鄉建設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利用現代化手段建立數字檔案館,編研城鄉建設檔案綜合資料,為社會提供城鄉建設基礎數據、信息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介紹信或者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城鄉建設檔案。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方案設計前,應當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避免施工中破壞地下管線、設施等。
第二十八條 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
第二十九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對館藏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復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三十條 查閱、摘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保管的檔案不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利用和提供利用城鄉建設檔案,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得損毀、丟失、涂改、偽造城鄉建設檔案,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載有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城鄉建設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做好統計工作,并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移交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城鄉建設、規劃、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公路、港口碼頭、航道及航電樞紐、站場設施等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登記、收集、整理和檔案專項驗收的標準及程序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行業規定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為檔案專項驗收組成員參加檔案專項驗收。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內容及程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第三十八條 城鄉規劃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地下管線測繪檔案原件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和日常管理,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收集檔案復制件或者數字檔案、電子文件。
檔案收集、共享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研究制定,涉及的費用在城市維護費中專項列支。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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