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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2010-09-29
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2010年9月2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原則,社會各界都應當支持和參與科普活動。
第四條 科普工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
科普工作應當注重群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因地制宜,根據不同對象的接受能力和需求,采取多種方式進行。
第五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實施違反法律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科普事業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組成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審議本行政區域科普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科普工作,研究解決科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宣傳貫徹有關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科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科普活動。
第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發揮有關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優勢,組織開展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進行科普研究、科普創作和科普推廣;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社會組織,都有開展科普工作的責任。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為本省科技活動周。活動周期間社會各界應當根據活動主題,結合實際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指導學校開展科普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配備科普輔導教師,組織學生參加科普興趣小組,開展科技發明、科技制作、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科技、文化、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支持農村科普組織、科普隊伍和科普活動基地建設,健全科普工作網絡;組織經常性的科技下鄉、進村入戶活動,開展面向農牧民的科技知識和技能培訓,為農牧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提高科普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農村科普組織,加強農村科普隊伍、科普活動站和科普宣傳欄的建設。
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村科普示范基地應當利用自身優勢,向農牧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第十四條 城市基層組織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旅游等資源,開展環境保護、醫療衛生、防災減災、食品安全、健康養生、節約資源等方面的科普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城鎮勞動人口科技教育培訓的協調和管理,開展科普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等知識。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開展科普宣傳,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環境保護、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
鼓勵企業建立科普組織、制作公益性科普廣告,設立和開放科普場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務員管理機構應當將科普納入國家公務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根據培訓對象的需要,開設現代科技知識課程或者舉辦科技知識講座。
第十八條 新聞出版部門應當加強科普作品的出版宣傳工作,影視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制作、發行和放映;出版、發行機構應當對科普作品的出版發行予以扶持和優惠。
第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科普宣傳專版、專欄和專題節目,制作、發布公益性科普廣告。
本省的綜合性互聯網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互聯網站等現代傳播媒體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條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衛生等單位,應當組織和支持科技人員、教師、學生、衛生醫務人員及其他科普工作者深入社區、鄉村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一條 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場館應當利用各自優勢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第二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旅游景點、公園、商場、機場、車站、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用科普櫥窗、科普畫廊、科普宣傳手冊、公共宣傳欄、多媒體等方式,開展經常性的科普宣傳活動。
提倡大型洽談會、展覽會、節會、體育賽事等活動的組織承辦者開展相關的科普宣傳。
第二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社科聯等群眾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所聯系群體的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年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科普經費應當向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傾斜。
科普經費應當及時撥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科普基金、捐贈科普財產、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支持社會組織成立獨資、合伙、股份合作等形式的民營科普組織,依法開展科普活動;鼓勵科普志愿者組織和參與各種形式的科普志愿活動;支持和促進科普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
捐贈財產用于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的,可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社會組織成立獨資、合伙、股份合作等形式的民營科普組織,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行。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設施建設,對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的新建、擴建科普場館用地優先給予安排;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
省、市(州)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建立科技館,尚無條件建立科技館的縣(市、區),應當建立青少年科技活動場所,利用現有設施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文獻館、青少年宮等科普場館,應當及時更新科普內容,常年向公眾開放;運轉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給予必要的補貼。
第二十八條 科普場館、設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科普場館、設施。
第二十九條 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應當將其適宜向大眾開放的研究實驗基地、科研基礎設施,非涉密的科研儀器設施、實驗和觀測場所,科技類博物館、標本館、陳列館等,定期向社會開放。
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到科研基地和實驗室參觀,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 承擔政府財政支持的重點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開展相關科普宣傳,在項目完成后,提供面向公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傳資料、模型和展板。
第三十一條 在本省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均可申報省科普基地。省科普基地的認定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科普創作和科普研究,實行科普創作補助政策。科普場館門票收入,科普作品的制作、出版、發行、放映,科普設備的生產、銷售與進口,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成果納入省科學技術獎勵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以科普為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者利用科普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和騙取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或者貪污、挪用捐贈款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設施擅自改為他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侵占、毀損科普場館、設施的,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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