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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余慈區域規劃管理辦法
寧波市余慈區域規劃管理辦法
2010-08-18
寧波市余慈區域規劃管理辦法 第178號
《寧波市余慈區域規劃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寧波市余慈區域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余慈區域規劃管理,統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余慈區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余慈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管和修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余慈區域,是指《統籌余慈地區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規劃控制范圍,包括余姚市行政區域和慈溪市行政區域。
余慈區域專項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管和修編,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余慈區域規劃是統籌余慈區域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區域規劃。
余姚市和慈溪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水資源利用保護等規劃和寧波杭州灣新區、姚北工業園區、周巷鎮、泗門鎮、觀海衛鎮等區域專項規劃的制定、修編,應當以余慈區域規劃為依據,符合余慈區域規劃的發展戰略和強制約束性內容。
第四條編制和實施余慈區域規劃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突出區域生態特色和人文特色,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森林、綠地、水體、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推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
第五條編制和實施余慈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循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整合區域土地資源、優化區域土地資源的原則。
編制和實施余慈區域交通規劃應當遵循有機整合余慈區域內各類資源,加強區域內中心城區、衛星城市和重要功能區塊之間的聯系的原則。
編制和實施余慈區域水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應當遵循整合區域內水資源,統籌安排水利設施建設和優化水資源的配置為原則。
第六條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負責余慈區域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余慈區域規劃,編制、調整本市的市域規劃;
(二)對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進行日常管理;
(三)對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等具體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余慈區域規劃協調監督機構確定;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建設;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余慈區域規劃實施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寧波杭州灣新區管委會、姚北周巷聯合開發建設管理機構、泗門鎮人民政府、觀海衛鎮人民政府負責余慈區域規劃在管轄區域的實施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余慈區域規劃,負責編制、調整本管轄區域的各項專項規劃;
(二)負責對管轄區域內的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進行日常管理;
(三)負責對管轄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與監管;
(四)負責本管轄區域內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建設;
(五)負責本管轄區域內余慈區域規劃和各項專項規劃實施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市余慈區域規劃協調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監督余慈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管和修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修編余慈區域規劃;
(二)協調確定余慈區域內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的建設項目和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并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統籌、協調余慈區域空間開發與布局;
(四)協調余慈區域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建設;
(五)協商重大設施建設、要素市場培育、產業聯動發展、環境保護治理、區域科技和信息化合作等內容;
(六)辦理與余慈區域規劃編制、實施、監管和修編相關的其他組織、協調事項。
第九條 市發改、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經濟、交通、環境
保護、監察、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余慈區域規劃編制余慈區域各類專項規劃,并負責實施和監管。
第十條鼓勵中介機構和民間組織建立余慈區域性行業聯盟,加強行業自律和協調,進一步加強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溝通。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十一條余慈區域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余慈區域規劃協調監督機構按照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
余慈區域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經濟技術認證。
余慈區域規劃協調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將擬訂的余慈區域規劃向社會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社會公眾、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因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余慈區域內行政區劃發生重大調整,需要對余慈區域規劃修編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組織修編。
第十三條因國家重大項目建設等情形導致余慈區域總體空間結構或者重要設施布局發生重大變更,需要對余慈區域規劃進行局部調整的,由市余慈區域規劃協調監督機構按照相關程序提出調整方案。
第三章規劃實施
第十四條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余慈區域規劃,劃定余慈區域內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的具體范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的管理要求制定有關規定,明確責任主體、控制要求和具體管理措施,加強對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的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余姚市和慈溪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余慈區域規劃,對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或者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進行聯合審批,并事先征求市余慈區域規劃協調監督機構的意見。
余姚市、慈溪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余慈區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余慈區域土地調控和土地計劃管理,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第十六條余姚市和慈溪市的基礎項目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禁止許可不符合余慈區域規劃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禁止開發區域范圍內不得進行除生態建設、景觀保護、文化展示和必要的基礎性公益設施、旅游設施以外的項目建設,不得興建除與保護需要直接相關以外的建筑物,不得進行破壞生態環境的開發活動。
第十八條限制開發區域范圍內應當發展綠色無污染產業,不得興建除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村莊建設和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等項目以外的項目。
第十九條確定余慈區域內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征詢公眾和專家意見。征詢意見可以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方式。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建立余慈區域規劃實施情況評價制度。
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和實施余慈區域規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組織實施情況評價。
第二十一條建立余慈區域規劃實施情況報告制度。
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年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市人民政府報告余慈區域規劃年度實施情況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二十二條建立余慈區域規劃實施情況動態跟蹤制度。
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余慈區域規劃動態監控信息系統,對余慈區域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控。
第二十三條建立余慈區域規劃實施責任追究制度和情況通報制度。
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應當具體分解余慈區域規劃實施的責任,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追究違反余慈區域規劃實施的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并通報責任追究情況。
第二十四條市監察、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發改等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余慈區域規劃實施情況;
(二)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等區域空間管理情況;
(三)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確定與選址情況;
(四)余慈區域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現狀;
(五)余慈區域規劃其他實施情況。
依據前款規定實施的監督,發現違法履行職責或不作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和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變更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范圍或者不按照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管理要求制定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批準建設項目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余慈區域規劃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一)在禁止開發區域內進行除生態建設、景觀保護、文化展示和必要的公益設施和旅游設施以外的項目建設的;
(二)在禁止開發區域內興建除與保護需要直接相關以外的建筑物的;
(三)在限制開發區域內興建除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村莊建設和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等項目以外的項目的;
(四)其他違反余慈區域規劃進行建設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的具有區域性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跨余姚市、慈溪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二)區域性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對余慈區域自然環境與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四)對余慈區域人文環境資源的利用和保護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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