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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0-06-28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0〕8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環保廳制定的《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省環保廳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811”環境保護新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08〕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09〕56號)精神,制訂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第二條機動車污染防治從機動車生產、進口、銷售、登記、使用、年檢、維修、淘汰和燃油供應、油氣回收等環節入手,實行車油聯控。
  第二章職責與分工
  第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對同級有關部門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各級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質監、物價、能源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省環保廳負責制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檢測和維護制度(I/M制度),開展檢測機構委托工作,牽頭實施在用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管理;負責提出機動車排放相關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會同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建立完善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會同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等部門組織開展油氣回收綜合治理;會同省公安廳組織開展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監督抽測和“黃標車”限行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新車、轉入我省機動車和在用機動車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工作;負責組織道路車輛執法管理,配合省環保廳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組織實施道路抽檢。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實施機動車維修機構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省環保廳、省公安廳開展營運車輛污染治理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組織實施成品油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會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制訂我省成品油供應方案;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落實汽車“以舊換新”政策;會同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組織開展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監督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籌集、分配、落實和監管;按照部門職能負責其他相關工作。
  省經信委會同省發改委推廣使用低污染節能汽車;按照部門職能負責其他相關工作。
  省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道路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路網結構,提高道路服務水平;會同省公安廳組織實施城市道路“暢通工程”。
  省質監局負責組織實施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管理;會同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等部門研究制訂車用汽油和車用柴油地方標準;會同省環保廳編制《壓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加載減速工況法)》、《在用汽車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檢測方法(遙測法)》等機動車排放地方標準。
  省工商局會同省商務廳等部門組織開展銷售環節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加強對成品油市場的監管。
  省法制辦會同省環保廳組織調研、起草、修改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對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省物價局負責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出臺我省標準成品油價格政策;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訂環保檢測社會化服務收費政策和標準。
  第三章目標與任務
  第四條新車與轉入我省車輛管理。嚴格車輛準入,對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家階段性排放標準的新車與轉入我省車輛,不予注冊登記或辦理轉入手續。按國家要求,全省新車注冊登記與全國同步執行國家第Ⅲ、IV階段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簡稱國Ⅲ、國IV排放標準)(輕型汽油車、柴油車從2008年7月1日起實施國Ⅲ排放標準,從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國IV排放標準)。公務用車、公交車、營運客車要率先執行環保達標要求。
  第五條車用成品油管理。制訂車用成品油地方標準,及時確定我省不同階段的成品油供應方案,加強油品質量的市場監管。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統一供應符合國Ⅲ標準的車用汽油;2011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供應符合國Ⅲ標準的車用柴油。研究制訂符合國IV標準車用成品油地方標準,爭取提前供應符合國Ⅳ標準的車用成品油。
  第六條油氣回收綜合治理。省環保廳會同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等部門,制訂《浙江省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和驗收;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等成品油供應企業,儲油庫和油罐車車主,應按照《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2007)、《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以下簡稱“油氣回收三項標準”)以及《儲油庫和加油站大氣污染治理項目驗收檢測技術規范》(HJ/T431—2008)、《浙江省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實施方案》要求,做好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作。
  杭州、寧波、湖州、嘉興、紹興、舟山、臺州等7市從2010年1月1日起,其他市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油氣回收三項標準”。
  第七條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和抽測。
  ——建立檢測體系。2010年底前,基本建立覆蓋全省的機動車排氣檢測體系。對輕型汽油車的定期檢測,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臺州等城市(以下簡稱“7個重點城市”)從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從2015年1月1日起采用簡易瞬態工況法,在采用簡易瞬態工況法之前,各地必須采用雙怠速法。對重型汽油車的定期檢測,統一采用雙怠速法。對柴油車的定期檢測,采用自由加速煙度法,7個重點城市應逐步采用加載減速煙度排放法。
  ——定期檢測的委托。定期檢測可實行社會化服務,凡符合《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環發〔2009〕145號)、《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范》(環發〔2005〕15號)要求的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和社會檢測機構均可向省環保廳申請委托。
  ——定期檢測的管理。省環保廳負責全省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的委托和監督性抽查。各級環保部門依法對檢測機構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并視需要向檢測機構派駐監督員,定期組織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的比對實驗,受理公眾投訴。
  ——定期檢測的要求。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機構應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與檢測方法開展檢測,如實提供檢測報告,定期將檢測情況報所在地環保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檢測線比對和設備校準。機動車排氣定期檢測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規定的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同期進行。對檢測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不得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不得通過年審。
  ——道路抽測和停放地抽測。道路抽測重點檢測在城市道路行駛、明顯可見污染物排放的車輛。停放地抽測重點檢測營運車輛集中停放地或用車大戶(擁有10輛以上機動車的單位)的機動車。道路抽測和停放地抽測應當快捷、便民、文明,并嚴格按有關規范和程序進行。
  第八條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管理。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通知》(環發〔2009〕87號),全面開展統一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工作。已經開展地方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的城市,應在發放的地方標志有效期滿后換發全國統一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全國統一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由環境保護部監制,省環保廳統一樣式,各地環保部門負責核發。
  第九條高排放機動車淘汰與限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有關政策和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并鼓勵、支持制造使用清潔能源機動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和省財政廳等10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企字〔2009〕194號)的要求,落實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鼓勵提前報廢老舊汽車和“黃標車”并換購新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對“黃標車”采取限制行駛區域、時間或車型等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7個重點城市及省級以上環保模范城市應率先實行限行措施。
  第十條超標排放機動車管理。定期檢測、抽測結果不合格的機動車,由各地環保部門責令限期維修,并通報同級公安和交通運輸部門,經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上路行使。對維修后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應按照《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進行報廢處理。
  第十一條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信息網絡系統建設。201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覆蓋全省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信息網絡系統。省環保廳會同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制訂我省機動車排氣檢測聯網技術規范,編制全省統一網絡傳輸及數據交換接口標準。各市負責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數據庫和數據傳輸網絡,對檢測數據等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市級數據庫應當與省級數據管理中心聯網并按規范要求傳送數據。各地環保部門應定期發布本地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和機動車定期檢測、抽測信息,方便群眾查詢。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加強部門協調。充分發揮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的作用,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成員或聯絡員會議,協調解決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推進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十三條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各設區市和機動車保有量較大的縣(市),應根據當地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切實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資金和設備保障,確保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加強技術研發和推廣。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清潔能源、綠色交通和暢通工程等方面的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積極引進和推廣使用先進適用的機動車排氣檢測設備和油氣回收綜合治理技術,鼓勵研究開發適合我省實際的技術和方法。
  第十五條加強宣傳教育。大力宣傳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重要意義,提高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員的認識,鼓勵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結合“世界無車日”活動,大力倡導“少開一天車”和“綠色出行”,廣泛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宣傳,形成政府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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