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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黑龍江省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黑龍江省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08-25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黑龍江省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政辦發〔2010〕42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改委、財政廳《黑龍江省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黑龍江省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發改委 省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管理,逐步解決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內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建設原則、職能分工、建設計劃管理、建設工程管理、出售管理、物業管理、建設資金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城關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新建廉租住房,系指集中新建、在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單套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用于改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管理,按照“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改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
第四條 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是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是本轄區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管理的組織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
各級政府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計劃管理
第五條 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要將廉租住房發展規劃納入當地住房發展規劃,同級發改、建設(住房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編制本地年度廉租住房建設計劃。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由其所屬相關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年度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對于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項目,由上一級發改部門商同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審批其初步設計,對于配建的廉租住房項目,由上一級發改部門商同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審批其實施方案。經過批準的項目方可申請列入下一年度建設計劃。
第六條 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廉租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報送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待國家計劃下達后,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商省財政廳同意后聯合分解下達全省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并商省財政廳下達省級配套建設投資計劃。
第七條 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應當按照省下達的廉租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組織實施,建設標準不得擅自提高,總建設規模不得縮減。如需調整建設計劃,應當在建設計劃下達1個月內報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核準。
第八條 對省下達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設計劃3個月后未開工建設的市地縣或系統,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將重新調整其建設投資計劃和資金補助計劃。對未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廉租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的市地縣或系統,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將核減其下一年度申報的廉租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和資金補助計劃。
第三章 建設工程管理
第九條 廉租住房項目建設應當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支持辦法》、《民用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實施建設工程管理。
第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對廉租住房建設負總責。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的實施機構和受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委托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項目實行招標投標或政府采購制。廉租住房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建設項目招投標。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將招標投標文件在當地政府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政府采購網站及公眾媒體上予以發布,不得將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投標或政府采購程序。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編制招標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等統一規定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主要條款。開標、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各地的招標、投標、評標程序和編制招標文件應當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并接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廉租住房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施監督管理。各地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接受省政府采購辦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項目應當選擇乙級以上(含乙級)設計單位進行項目設計;選擇三級以上(含三級)施工企業進行項目建設。廉租住房建設項目選用的建筑材料和設備,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建設項目提倡廣泛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推廣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嚴格執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經招標確定具有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并具備一定經驗和良好社會責任的監理單位,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理。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法人要與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依法簽訂合同,并監督設備材料供應企業提供的設備材料質量符合規定標準。
第十五條 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項目,各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中標通知書及有關合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建設規模超過5000平方米的新建廉租住房項目,應當將注明單套建筑面積的標準層平面圖圖紙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核準。
第十六條 在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各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配建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套數、面積、樓棟號、單元號、房號、建設標準、交付時間等相關內容,并參與項目的招標投標、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工作。同時,要將簽訂的廉租住房配建協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注明單套建筑面積的標準層平面圖圖紙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對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項目,(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手續后,房地產管理部門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戶型標準應當控制在單套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主要戶型為一室一廳一廚一廁,應當具備基本的入住條件。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分戶竣工驗收。在廉租住房項目竣工驗收之前,各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的實施機構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每個廉租住房自然間進行檢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質量監督部門不予頒發竣工備案證書。
第十九條 各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監督廉租住房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加強對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對竣工驗收程序不符合規定、工程實體質量或使用功能存在明顯缺陷的,要責令建設單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設單位才能組織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并確保廉租住房交付使用時,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電信等設施達到規定的使用標準。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項目實行檔案管理制度。各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項目檔案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和歸檔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相關信息,并設置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準確。
第四章 廉租住房出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出售制度。廉租住房出售是指各級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并自愿申請購買的家庭出售本地的廉租住房。
已經交付使用或正在建設的廉租住房方可出售。
第二十二條 出售廉租住房可以采取“共有產權”形式。
共有產權是指由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與政府出資共同擁有的廉租住房。出售的廉租住房由保障對象出資的部分為保障對象的產權份額(按百分比計算),其余部分產權份額為政府所有。在城市棚戶區改造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無力支付超過其安置補償面積部分的房價款的家庭,各級政府可以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和省級預算補助資金解決。安置補償面積作價和保障對象出資部分為保障對象的產權份額,超安置面積不超過單套建筑面積50平方米部分,按政府出資額確定政府產權份額。
共有產權實行按份額共有。以共有產權方式出售的廉租住房價格,由當地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按照不低于房屋建設成本價原則核定并向社會公示。同時,由同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照保障對象的出資比重,認定保障對象和政府分別擁有的產權份額。
第二十三條 獲準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應當與同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簽訂購房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購房行為自愿、購房價格、購房金額(包括保障對象出資、政府出資)、產權比例、支付方式、物業管理、房屋處置的約束條件、違約責任以及相關爭議解決辦法等。
第二十四條 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應當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當在“附記”欄中標明“廉租住房”和“保障對象共有產權份額”字樣。未履行購房合同約定的,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市場準入制度。保障對象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內,不得將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轉讓、繼承、贈與。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上市交易的,當地政府可以優先回購,或由保障對象按交易時同地段扣除折舊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補交房屋差價款、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可取得房屋全部產權。購買廉租住房或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享受租賃補貼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在與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簽訂購房合同、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賃補貼及其他住房保障。
5年內有特殊原因需要交易的,由同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原售價扣除折舊后回購,重新登記政府產權并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廉租住房實施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廉租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廉租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和使用應符合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維修資金管理應堅持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六章 建設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資金。資金來源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省級預算補助資金、中央和省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結余資金經省核準可以用于統籌使用的資金,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安排的預算資金,市縣政府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比例中安排的資金、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后的余額中安排的資金、出售廉租住房資金等。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由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爭取落實;省級預算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負責籌集;中央和省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結余資金,由各市地縣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核準后使用;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從財政預算、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后的余額中落實資金;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負責廉租住房出售資金的回收、使用和監管,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專項管理,實行分賬核算。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將應當在國庫核算的廉租住房建設資金轉移到財政專戶或單位銀行賬戶核算,嚴禁將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公款私存或計入個人賬戶。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視同“小金庫”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收繳、撥付、使用過程監管,不得占壓、滯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資金來源落實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對本級政府出售廉租住房回籠的資金,應當制定嚴格的管理規程,采取由購房的保障對象將購房款直繳國庫的方式足額收繳,并確保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項目建設資金,應當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疇。按照招投標或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財政部門以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將資金撥付到招投標或政府采購供應單位,確保資金及時到位,減少資金撥付環節,以避免擠占挪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實行旬報、月報制度。各市地縣和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建設(住房保障)、發改、財政部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按旬、月分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報送工程進度、投資完成、資金籌措與使用等情況,并說明存在的問題,對不按要求時限上報或虛報的,一經核實將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廉租住房建設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和專項督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市地縣或系統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調整已安排的中央和省級資金補助計劃。
第三十三條 對不能完成中央預算內投資廉租住房項目以及存在廉租住房建設資金滯留、項目沒有落實的市地縣,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將調整其廉租住房建設計劃,收回國家和省補助資金。
第三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擅自將廉租住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同級房地產管理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同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予以通報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騙購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同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限期退出,責令其按市場租金價格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同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收回,重新登記并另行分配。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本人和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廉租住房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貪污受賄和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市地縣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的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的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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