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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關于印發大興安嶺林區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管理辦法和大興安嶺林區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0-06-22
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關于印發大興安嶺林區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管理辦法和大興安嶺林區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大署〔2010〕6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林業局,地林直、中省直有關單位:
  《大興安嶺林區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大興安嶺林區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經行署、林管局第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真學習領會,加強宣教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種有效形式組織干部職工學習《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結合本地林下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好各項工作。各級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多種行之有效的宣傳手段和宣傳媒介,廣泛宣傳地委、行署致富林區職工的政策意圖及林下資源管理工作各種制度措施,讓全區干部職工進一步認識到林下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經營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調一切積極因素,全面深化我區林下資源管理工作向縱深發展。
二、全面落實責任,扎實推進工作。要按照《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制度措施。建立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責任制度和管理體系,落實林下資源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一把手”工程,實施林下資源管理工作行政問責。各地要全面有序推進林下資源保護管理、資源調查監測、資源資產評估、經營利用管理、產業建設、規范市場管理和科研推廣等工作任務。要認真組織開展好林下資源專項調查工作,建立林下資源資產評估體系,開展好可利用林下資源資產評估和林下經濟核算工作。
三、加強考核管理,嚴格兌現獎懲。行署、林業集團公司對林下資源管理工作考核實行日?己伺c年終考評相結合的辦法,加大對各地林下資源管理工作考核力度。對于行署、林業集團公司督辦的相關工作和林下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考評的必保指標。行署督查室會同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將不定期對各地林下資源管理工作進行督查。行署、林業集團公司將依據考核結果兌現獎懲。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興安嶺林區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以下簡稱林下資源),杜絕破壞資源、無序經營等行為,實現林下資源可持續經營,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物質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辦法(試行)》及《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林下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下資源管理工作堅持生態優先、積極保護、科學規劃、持續經營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林下資源,泛指各地可利用的主要野生經濟植物。本辦法適用于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所屬十個林業局,地方林業所屬六個國營林場參照執行。
第四條 凡在上述轄區內從事林下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及其它相關活動的均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五條 各縣、區、林業局是所轄區域林下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管理主體,要全面落實編制可利用的林下資源保護與科學利用規劃、宣傳教育、資源保護管理、資源調查與監測評估、有序經營利用和產業建設等工作任務。同時在有效保護資源的同時,致富職工和發展產業,實現富民興企目標。
第六條 林下資源管理工作實行統一協調和分工負責工作機制。行署、林業集團公司成立林下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林下資源管理日常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組織落實相關工作任務。各地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
第七條 各縣、區、林業局和相關部門要加強林下資源保護,嚴厲查處一切破壞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的行為,有效保護野生經濟植物物種基因。通過采取劃建野生經濟植物保護地的方式,對珍稀瀕危植物及可利用野生經濟植物實施保護;通過采取建立林下資源輪采區的方式,對可利用林下資源實施控制性保護。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 林下資源經營利用要堅持“資源國有、有償使用、發展經濟、致富職工”和“資源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要鼓勵支持林區職工和加工企業,在資源所有權不變、不改變林地、濕地用途和不降低森林與濕地功能的前提下,承包經營林下資源,即林下資源經營權可以實施有償轉讓,承包經營期間可以采取科學有效的經營技術與保護措施。
第九條 林下資源經營管理要根據資源種類、分布、儲量、利用目的及經營管護能力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對于資源相對集中,管理較便利的近山區,可采取公開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將經營管理權轉讓給林業職工、本地常住居民或深加工企業,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建立“管、育、用”一體化的經營管理模式。對于資源相對分散、管理難度大和產量低的遠山區,要全面落實資源管理責任,加大資源管護工作力度。
第十條 各縣、區、林業局要根據可利用林下資源生物學特性和分布特點,兼顧林情、社情及森林防火工作,科學區劃保護地、輪采區和采集區,及時向職工發布采集期、災害情況等信息,采用科學的采集方式。
第十一條 林下資源產品采集工作實行采集行為登記制度、協議采集收購運輸制度和采集期各類信息統計上報制度。各地所有采集活動必須在限定的采集期和采集區內進行,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堅決杜絕外來人員入山采集。各地要落實落靠相關工作責任,確保采集期各類采集信息報告及時準確。
第十二條 采集期間,各地要嚴格執行森林防火的各項規定,逐級落實責任,嚴格控制火源。

第四章 收購管理

第十三條 林下資源產品收購期間,實行采收交易情況統計上報制度。從事收購的企業或個人必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到當地林下資源主管部門登記。各地要做好對收購企業收購量、庫存量和銷售量的統計工作,及時上報收購量和庫存量,對收購量和庫存量要實行動態監測管理。
第十四條 各地要根據本地林下資源的種類和產量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旅游、城鎮規劃和便于交易等因素,建立固定或臨時的林副產品交易市場。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和市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和影響市政建設的行為要嚴厲打擊,切實維護好經營承包者和加工企業合法權益。

第五章 產業建設

第十六條 林下資源加工利用產業建設必須樹立全區一盤棋的思想意識,要嚴格按資源儲量、分布和承載能力規劃產業建設布局和發展規模,科學編制林下資源開發利用發展規劃。各地、各部門要積極扶持我區現有規模企業向精深和低碳經濟方向發展,盡快擴大生產規模和銷售市場,以此確保林下資源作為加工生產原料實現不出區的目標。
第十七條 各縣、區、林業局要積極為加工企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和寬松的發展環境。同時本著自愿協商的原則,為加工企業提供原料生產基地,并協助加工企業與采集者建立良好的原料購銷渠道,確保企業生產原料供應得到保障。對林下資源相對匱乏、無法滿足深加工企業需求的縣、區、林業局可向行署、林業集團公司報請原料使用計劃,地區統一組織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合理合法的保障性措施,確保全區加工企業的原料供應。
第十九條 要切實加快對主要利用林下資源的人工引種栽培步伐,科學引進適合寒地生長的栽植品種,加快擴繁進度,盡快形成規模,以緩解產業建設對野生林下資源利用的壓力。
第二十條 科研部門要在每年的科研經費中拿出一定比例資金,積極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針對林下資源保護開展科研活動,制定經營技術標準和規程,通過集約化經營和人工馴化等方式,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引進推廣先進技術。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一條 行署、林業集團公司與各地簽訂林下資源保護利用工作責任狀。地區主管部門采取日常考核與年終總評相結合的方式對全區林下資源保護利用工作進行動態考核。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林業局要對在林下資源保護管理、宣教工作、調查規劃、監測評估、科學研究和產業建設等方面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物質獎勵。對從事林下資源保護管理、監督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由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國家森林資源受到損害或使林下資源保護利用工作受到影響的,要對其實施行政問責制;對情節嚴重、觸及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在林下資源經營與利用過程中出現的破壞林下資源、毀壞林地和濕地等行為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原《大興安嶺地區林下資源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大興安嶺林區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大興安嶺林區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所屬十個林業局及地方林業所屬六個國營林場從事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以下簡稱林下資源)保護與利用的企業及個人。
第三條 林下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工作實行統一協調和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林業集團公司、林業局和林場(管護區)的三級管理體系,完善相應責任制度。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林業局是所轄區域林下資源的管理主體,各地行政主要領導作為本轄區林下資源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全面落實編制可利用林下資源保護與科學利用規劃,加強對轄區內林下資源的宣傳教育、資源保護、詳查監測、資產評估、經營利用、市場規范和產業建設的領導,逐級向林場和其他有關部門分解落實工作任務。行署與各地簽訂林下資源保護利用工作責任狀,林業局與所屬林場簽訂工作責任狀,林場與職工簽訂責任狀,形成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第五條 全區林下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按工作要求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各級宣傳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組織開展宣教活動,全面提高全區干部職工群眾對林下資源的自覺保護管理意識與科學經營利用水平。
  各級資源管理、資源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公安森保等部門切實承擔起對林下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大力加強對林下資源產品采集、銷售、收購和運輸等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產業部門和科研部門或單位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資金,組織開展對林下資源實施集約化經營管理和人工馴化研究,制定經營技術標準和規程,提高資源品質。引進適合寒地生長的栽植品種,加快人工擴繁進度,盡快形成規模,以緩解產業建設對野生林下資源利用的壓力。
  各級工商行政和市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購銷環節的監管,規范交易市場建設,嚴厲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和占道經營等違規現象,維護林下資源購銷交易秩序。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林下資源產品加工企業原材料投入、生產工藝、關健點控制、檢驗檢測和成品出廠等環節標準監督管理,對無標準生產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各級發改委(計劃部門)要抓住國家鼓勵發展低碳經濟的戰略機遇,積極向上爭取林下資源保護利用相關政策和資金。
  各級財政(財務)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林下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為經營權轉讓和經營期資源消長考評提供保證。
  各級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等部門要將實施“家庭致富工程”、發展“自營經濟”與林下資源保護利用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共同協調發展。
  其他各成員單位和部門也要按其職責,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林下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第六條 各地要成立林下資源調查監測與評估機構,建立林下資源調查監測與評估制度,對責任區內主要利用的林下資源的分布、貯量、可允收量和開發利用量等進行調查和動態監測,組織開展林下資源評估工作,建立健全資源管理檔案,及時準確掌握資源消長情況,適時調整保護利用策略。
  林下資源監測調查由各地負責安排,組織森林經理調查要同時開展林下資源專項調查,并增加相應章節。
  各地要通過設立固定樣地及臨時樣地,對本施業區可利用林下資源開展資源監測,監測重點為對主要利用資源分布與儲量詳查,同時建立資源監測檔案。
  各地要組織建立由財務部門牽頭,審計、企管與資源保護等部門參加的林下資源資產評估機構。評估部門要結合資源調查監測結果,對主要利用的資源儲量、價值和承包前后資源消長情況等進行科學認證,確保經營期內林下資源產量和面積雙增長,并以此作為考核工作的依據之一。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七條 各地要本著面積適宜和利于管理的原則,重點采取經營權有償轉讓方式,加強林下資源經營利用方面的管理。
  對于林下資源相對集中和管理較便利的近山區,可以以溝系或林班為單位,按照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采取集體承包或個體承包等多種方式,將林下資源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林業職工,依法簽訂經營管理合同。承包經營中在賦予承包者經營撫育和采集收益權的同時,還要賦予承包者對轄區森林、濕地和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責任,雙方要切實履行所簽訂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各地要把對加工企業發展和職工承包經營應盡的服務保障等做到有效落實,真正建立起“管、育、用”一體化的經營管理模式,承包期最高可以放寬至10年。各地對轉讓承包區域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轉讓林下資源經營權要求優先考慮從事森林資源管護的職工隊伍,確保每個想承包和有能力承包的職工都有承包地塊。承包面積要與承包經營者實際管理能力相符,要科學實際地確定承包面積。
  對于資源相對分散、管理難度大和產量低的遠山區,可采取林場統一組織管理的采集方式,加大資源管護工作力度,確保林下資源實現可持續利用。
第八條 各地要實行采集前公示制度。要依據本地林下資源特性、分布特點和氣候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禁采區、保護地、輪采區和采集區,要及時組織開展產量預報、采集期預報和防災減災預報等工作,及時向社會發布,倡導科學采集,提高采集質量。堅決禁止捋青、折枝和損壞嫩芽等一切野蠻搶采的破壞資源行為。
第九條 各地要有組織、有計劃和有步驟地開展規范性采集活動。經營權轉讓區域內林下資源產品采集由經營承包者向林場(管護區)提交采集計劃后,可自行組織;非經營權轉讓區域內林下資源產品采集由林場(管護區)統一組織進行。
  采集計劃包括采集時間、采集地點及范圍、采集方式、組織形式、入山采集人數(需特別說明外來入山人員情況)、防火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從事林下資源產品采集者要在簽訂《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產品采集協議》(以下簡稱《采集協議》)后在指定區域內從事采集。若出現采集勞動力短缺情況,由各地勞動部門統一調劑。
  《采集協議》要約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防火期間,要嚴格按照森林防火有關規定指導管理林下資源產品采集工作。
第十一條 采集期實行采集日報制度。采集期間各地要將每日入山采集人員數量、資源采集種類、采集量和收購量等數據進行詳細統計,上報地區林下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林下資源收入一律上繳林業集團公司,視同育林基金管理,做其他營林收入。支出由林業局提出支出計劃申請,在規定的使用范圍內按80%返還。同時建立多繳多獎機制,結合年終考核一并兌現。

第四章 收購管理

第十三條 各地要鼓勵加工企業與采集者建立定單收購的購銷模式,確保滿足加工企業生產原料的供應。根據企業實際生產能力和冷儲能力,本著協商自愿的原則,允許加工企業在我區參與承包經營管理林下資源。
第十四條 各地要建立符合城鎮發展布局和方便職工交易的林副產品交易市場。特別是在人口密度大、物流暢通、資源富集和產業密集的縣、區、林業局,要建立具有一定規模的固定的林副產品交易市場,其他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建立臨時交易市場。各地建立林副產品交易市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凡從事林下資源產品收購的企業或個人,要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憑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地林下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并簽訂《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產品收購協議》(以下簡稱《收購協議》)。憑《收購協議》對林下資源產品進行收購和從事加工生產。
  收購商在收購時要出具《收購協議》,每天的收購量和銷售人等信息要詳細登記。林業局和林場要派駐市場監督員每天統計一次采集和收購情況并及時上報。采收   期間可通過核對收購卡和盤點庫存等,控制私收濫購等違規交易行為。
  從事林下資源產品運輸須辦理《植物檢疫證明》和《林下野生經濟植物資源產品運輸協議》(以下簡稱《運輸協議》)方可運輸。
第十六條 林下資源產品的收購價格完全遵照市場經濟規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壓等級壓價格或哄抬物價,不許非法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對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由物價和工商管理等部門視情節予以處罰。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凡從事經營林下資源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進入指定交易市場,服從管理,依法誠信經營。對私收濫設收購網點進行交易的,由工商和市政部門按職責權限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對偽造、倒賣和轉讓《采集協議》、《收購協議》、和《運輸協議》)等有關行為的,由各地林下資源主管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章 產業建設

第十九條 林業集團公司綠色產業處負責指導全區林下資源產業規劃、產業建設、產品研發和市場營銷等項工作。
第二十條 要根據林下資源分布情況和承載量,科學制定全區林下資源開發利用發展規劃,合理布局加工企業。同時加強企業建廠前的資質審定工作,制定出臺加工企業建設標準和產品標準等,實現優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
第二十一條 要提高對林下資源產品精深加工比重,確保企業發展規模和所研發產品的終高端性,打造自身競爭力。強化市場營銷和信息平臺建設,組建營銷集團,提高市場份額,促使林下資源作為生產原料早日實現不出區的目標。
第二十二條 各地要積極扶持加工企業發展。在自愿協商和加工企業實現對原料包銷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合理合法的保障性措施保證原料供應。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三條 建立并實施林下資源管理“五項機制”。建立行政問責機制,對各地林下資源保護利用工作實施行政問責制;建立督辦檢查機制,林下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行署督查室聯合開展不定期督辦檢查;建立動態考核機制,實行日?己伺c年終總評結合的方法;建立激勵重獎機制,對林下資源管理工作在經濟責任目標考評中列居前三名的縣、區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和5萬元的重獎,對考評列居前兩名的林業局分別給予10萬元和8萬元的重獎;建立預警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的預警方案,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對因工作開展不積極、保護管理措施不到位、采集秩序混亂和交易不規范導致轄區內出現破壞資源、掠奪性采集和無序收購等嚴重問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在5日內以書面材料形式向行署主要領導說明情況,同時報行署督查室和地區林下資源主管部門,并視情節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地要實行舉報監督制度,開展社會監督。對舉報違規采集、購銷和運輸林下資源產品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要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六條 各地要對在林下資源保護管理、調查監測、資產評估和科學研究等方面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物質獎勵。獎勵資金來源可在林下資源開發利用收益中提取。
第二十七條 對從事林下資源保護管理、監督的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若由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徇私舞弊致使國家森林資源遭受損害或使林下資源保護利用工作受到影響,可依據《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和《大興安嶺地區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實施意見》(試行)予以問責;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包者在林下資源經營利用過程中,出現破壞森林、濕地資源和林地行為的,由縣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法從事種植、養殖和采集的,依據《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38條第3款規定:“對違法從事種植、養殖、采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2~5倍的罰款;致使森林、林木毀壞的,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3倍的樹木或繳納補種樹木費”。
在經營利用林下資源的過程中,對濕地野生植物物種棲息環境或再生能力構成損壞的,依據《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第36條第7款規定,處以每平方米5~10元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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