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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涉稅信息管理辦法

2010-06-17
本溪市涉稅信息管理辦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號



《本溪市涉稅信息管理辦法》業經2010年5月21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世偉

二Ο一Ο年六月十七日















本溪市涉稅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強化稅源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征收管理質量和效率,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涉稅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相關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涉稅信息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市涉稅信息管理工作。

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共同負責涉稅信息的分析、處理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涉稅信息管理機構負責涉稅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傳遞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涉稅行政協助義務,因履行職能產生的與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相關的信息(以下簡稱涉稅信息),應當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涉稅信息共享制度,實現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指定涉稅信息組織機構,并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第六條 涉稅信息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市、縣(區)涉稅信息管理委員會每年與涉稅信息相關部門和單位簽訂目標責任狀。具體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由市涉稅信息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涉稅信息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對涉稅信息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涉稅信息管理機構的要求和標準做好涉稅信息管理工作,確保提供信息的準確、完整、及時和有效。

第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內容和時限向涉稅信息管理機構傳遞涉稅信息: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各類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情況。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于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運行分析情況。

(三)教育部門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國家和社會力量辦學、成人教育、非義務教育和校辦企業成立、注銷、變更等信息,同時提供其收費項目清單和票據使用情況;于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年教育費附加預算編制情況和上年收支決算情況,提供民辦教育機構年檢名單及除高校以外的外籍教師相關資料。

(四)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部門及時提供技術轉讓及專利權使用、轉讓等涉稅信息;于年度結束之日起十日內,提供上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年檢名單和科技開發總體情況。

(五)公安機關于年度結束之日起十日內,提供上年度車輛注冊登記、注銷登記數量和提供常駐本溪外籍人員情況。

(六)監察部門在經濟案件辦結后及時提供相關涉稅信息。

(七)民政部門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福利彩票銷售相關涉稅信息;于年度結束之日起十日內,提供上年度各類福利企事業單位的認定情況、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名單及認定證明、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信息等。

(八)財政部門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城建資金收入情況表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發放情況;于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年度城建資金預算編制情況和上年度城建資金決算情況。

(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參保名稱等登記信息、變更情況和費源情況分析,提供醫療保險各藥店登記信息和醫保購藥劃卡結算情況;于年度結束之日起十日內,提供上年度勞動保障年審綜合信息。

(十)國土資源部門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農用地轉用的有關信息;于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年度新增采礦權明細資料。

(十一)建設部門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等信息;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提供前六個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信息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情況。

(十二)房產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二手房交易價格認定確認書等資料;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房屋租賃管理明細資料;于年度結束之日起十日內,提供上年度房屋產權交易價格認定標準。

(十三)交通部門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各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核發情況、應稅車輛數量變動情況和委托代征入庫稅款明細等信息。

(十四)水務部門于年度結束之日起十日內,提供上年度水利項目計劃審批情況、河道工程維護費減免審批信息和費源分析。

(十五)外經貿部門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進出口經營權發放情況,新辦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資料及加工貿易手冊資料;于年度結束之日起十日內,提供上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外方獨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設立、變更、合并、分立、終止情況,境外單位或個人向本市有關企業或個人轉讓商標權、專利權情況和全市招商引資項目信息。

(十六)文化部門在向演出經紀機構發放《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時,及時提供演出經紀機構的名稱、住所、法人和演員個人等信息;于年度結束之日起十日內,提供上年度收費許可年檢名單和各類娛樂場所名單。

(十七)衛生部門于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年度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信息。

(十八)審計部門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被審計事項的涉稅信息。

(十九)體育部門應當在舉辦各類體育比賽和有關活動前,及時提供相關涉稅信息;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體育彩票銷售相關信息。

(二十)統計部門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統計快報和社會綜合信息情況簡報;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國有、集體和其他各種所有制單位全部職工人數與工資總額(按企業、事業、機關分組)情況。

(二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 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國有資產劃撥、保值增值情況和產權轉讓、交易等相關信息。

(二十二)殘聯于年度結束之日起十日內,提供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戶核定信息和情況分析。

(二十三)物價部門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提供前六個月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情況和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等信息。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商經營業戶開業、變更、注銷、吊銷登記和核發營業執照情況及相關登記信息。

(二十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變更、注銷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于年度結束之日起十日內,提供上年度組織機構代碼證年檢信息。

(二十六)煙草專賣部門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各類煙草銷售對象、數量、金額等情況及煙草銷售許可信息等。

(二十七)中國人民銀行本溪市中心支行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各類對賬信息。

(二十八)外匯管理部門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出口收匯核銷信息;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提供前六個月的對外付匯清單等信息。

(二十九)總工會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工會會員基本信息和費源情況分析。

(三十)路政管理部門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貨運車輛超載超限信息資料。

(三十一)各縣(區)政府、鄉鎮、街道辦事處及時提供零散涉稅信息。

(三十二)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全市涉稅信息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涉稅信息。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傳遞涉稅信息,可以采取網絡傳輸、移動存儲介質等電子數據交換形式或紙質文件的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 因查處涉稅案件,需要有關部門或單位協助提供下列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或單位書面告知所需信息的具體內容,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向稅務機關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一)公安機關提供相關外國國籍人員出入境記錄、中國籍納稅人身份證件號碼和網上報備的稅務違法信息。

(二)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地籍信息資料。

(三)房產部門提供房產產權登記過戶信息和房產檔案資料。

(四)文化、教育、衛生和民政等部門提供相關登記信息。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各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變更和注銷相關情況。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涉稅企業的年產量、開始生產時間以及停產時間等情況。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有關工商登記資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變更等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賬戶、銀行卡、個人銀行卡等信息,以及資金往來、存款金額變動情況。

(九)電業部門提供相關涉稅企業耗電量情況。

(十)其他部門或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于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組織信息比對,并實地核查各部門傳遞的信息,屬于漏征漏管的,及時納入稅務管理;對經核查已實際不存在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市、縣(區)涉稅信息管理委員會應當以市政府政務網絡為依托,建立涉稅信息交換平臺,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的共享。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和涉稅信息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單位在涉稅信息采集、傳遞和使用過程中,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一)教育部門應當配合稅務機關對學校超過收費標準和規定范圍的收費以及社會力量辦學單位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二)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核查和技術合同的認定把關。

(三)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查處稅收違法行為,及時制止暴力抗稅行為;對稅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稅務違法犯罪的案件均應及時受理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管理,依法核查處理稅務機關提出的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福利企事業單位。

(五)國土資源部門和房產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先稅后證”的工作程序,按照“一證一完稅”的原則發放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在辦理土地、房產轉讓手續時,協助稅務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交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時,協助其辦理房產的查封、解封或轉移手續等。

(六)文化部門應當督促演出經紀機構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監制等事宜。

(七)衛生部門應當督促營利性醫療機構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發票監制等事宜。

(八)體育部門應當督促承辦各類體育比賽活動的單位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監制等事宜。

(九)物價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物價調節基金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稅務機關發現的無照經營戶。

(十一)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十二)總工會應當協助做好工會經費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十三)殘聯應當協助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十四)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或者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十五)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十六)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對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根據其做出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回復審計部門、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支持各部門依法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工作。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相應的涉稅信息管理監督檢查制度。檢查結果納入部門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

涉稅信息管理檢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涉稅信息管理工作義務履行情況;

(二)涉稅信息綜合利用情況;

(三)稅收協助征收情況;

(四)保密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有關部門或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造成稅收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向市或縣(區)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由市或縣(區)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履行保密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的,由稅務機關向市或縣(區)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由市或縣(區)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各級政府依法委托代征的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人防費、物價調節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管理等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實行社會綜合治稅和稅源監控工作的意見》(本政辦發[2005]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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