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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0-08-31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0〕154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今年以來,全國煤礦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多發。截至8月15日,共發生較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別上升66.7%和137.8%。暴露出一些地區和煤礦企業對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視、《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以下簡稱《防突規定》)落實不到位、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執行不嚴格,瓦斯基礎管理和技術管理薄弱,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深化煤礦瓦斯專項整治,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實做好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基礎工作

1. 深入宣傳貫徹落實《防突規定》。各地區和各煤礦企業要把宣傳貫徹落實《防突規定》作為一項重點工作,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實際,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加以推進;及時解決執行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把《防突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每一個企業、礦井、崗位和環節;要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嚴格執行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切實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

2.落實突出礦井防突機構和責任制。突出礦井必須按要求設立防突、抽采等專業機構,配備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術人員,建立專業化防突隊伍;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一把手”及突出煤礦礦長等各級防突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的礦井防突技術管理體系,不斷加強防突工作的技術管理;完善礦井防突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崗位責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參數。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及時按規定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建立礦井瓦斯基礎資料數據庫;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層過程中收集煤層瓦斯壓力、煤的破壞類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堅固性系數等“四項指標”資料,發現有一項指標超標或突出預測敏感性指標出現超標的,該煤層按突出煤層管理,并及時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有條件的煤礦企業要積極開展煤與瓦斯突出敏感指標及其臨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學合理、適合礦區(井)實際的突出預測預報指標體系。

4. 強化突出礦井地質基礎工作。各有關煤礦企業要加強地面物探與井下鉆探相結合的地質構造探測工作,開展以控制煤層層位、控制地質構造、防止誤揭煤層為重點的防突地質基礎工作,在強化井下鉆探的同時,積極開展多樣化物探、精細三維地震勘探、地質測量預警等技術攻關,提高地質預測預報準確率,避免因地質工作失誤造成突出事故。

5. 限期開展突出煤層鑒定。各有關地區要認真做好煤與瓦斯突出礦區非突出礦井的突出鑒定工作,要責成突出礦區內所有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基礎參數,開展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特別要加強對在建、技改和停產整頓礦井的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工作,具備鑒定條件的,必須及時組織鑒定。煤礦企業必須如實提供鑒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實、可靠和完整的相關資料。鑒定單位要認真核查礦井和煤層地質、瓦斯基礎資料;對小煤礦進行鑒定時,要到礦井所在市(地)級和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了解礦井歷史情況,收集相關資料;要嚴格突出鑒定程序,做出科學的鑒定結果并對鑒定結果負責。凡被鑒定或評估為非突出礦井的,必須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鑒定和評估情況進行論證,從嚴把關。各地區應切合實際,明確非突出礦井進行突出鑒定的完成時限,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突出鑒定的礦井,一律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進行管理。

6. 加快礦井安全生產“六大系統”建設。各煤礦要用好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全面推廣井下人員管理定位系統,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緊急避險系統,進一步完善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通信聯絡系統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所有煤礦都必須按規定建立“設施完備、系統可靠、管理到位、運轉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切實抓好防突工作的現場管理

7. 加大突出礦井的整治力度。各地區和各煤礦企業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 堅決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發改能源〔2009〕3278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繼續深入開展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70號),以突出礦井的整治為重點,深化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

8.切實做到先抽后采、抽采達標。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區域性防突措施,堅持可保必保、應抽盡抽,制定保護層開采及瓦斯抽采規劃,優先開采保護層,把保護層開采作為區域防突首選措施,實現保護層連續開采和規模開采。同時,在礦井采掘設計和生產安排上,必須為瓦斯抽采提供充足時間和空間,將瓦斯抽采納入礦井生產接續計劃安排,凡是應當抽采的煤層都必須進行抽采,實現抽采達標,保證采掘生產活動始終在抽采達標的區域內進行。

9.加強重點環節的防突工作。煤礦在石門揭煤時要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應力集中區,揭煤前必須探清煤層層位、構造,測準煤層瓦斯壓力;采掘突出煤層時必須避免造成應力集中,要建立應力集中區預警機制,制定防范措施;加強消突鉆孔的驗收、檢查,制定鉆孔驗收辦法,落實鉆孔施工責任,確保鉆孔按設計參數施工到位;規范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嚴格按規定進行測點布置,測準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掌握鉆孔突出預兆;在地質構造帶掘進煤巷時,要采取超前探控措施,預抽位于地質構造帶的煤層時,要視其具體情況加密鉆孔布置。

10. 加強對重點防突環節的實時監控。煤礦企業必須結合實際,確定突出礦井重點防突環節及重點監控采掘工作面,強化現場管理,石門遠距離爆破揭煤、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過應力集中區、地質構造帶等防突重點環節,必須有礦級領導現場指揮作業。

三、深入開展瓦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11.建立防突工作定期檢查制度。突出礦井應每月進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情況的專項檢查,及時解決防突措施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每季度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制度、機構人員設置、職工防突培訓、瓦斯治理工程進度、安全投入、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等落實情況,及時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

12. 建立防突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各產煤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等部門,組織開展以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防突隱患整改效果評價活動,定期對突出礦井進行技術“會診”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針對“會診”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幫助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蹤落實,確保整改到位。

13. 建立煤礦瓦斯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煤礦瓦斯重大隱患檔案,對未按規定建設瓦斯抽采系統、瓦斯抽采不達標、防突規定不落實的礦井要實行掛牌督辦和公告,督促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并定期通報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嚴格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

14.嚴格突出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把礦井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落實到位的生產能力,作為礦井生產能力核定的約束指標,凡突出礦井已公布的核定生產能力高于確保落實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所能達到的生產能力的,要一律以落實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所能達到的生產能力為準,重新核定礦井生產能力。

15. 建立小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退出機制。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今年年底前對轄區內30萬噸/年及以下小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治突出現狀進行一次全面排查,組織專家“會診”及技術論證,對不具備防突治理能力的煤礦,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關閉。

16. 加大對防突措施落實情況的監察力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防突措施落實情況作為重點監察內容,對在瓦斯等級鑒定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的煤礦企業、出具虛假證明的鑒定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依法嚴肅查處。對沒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等基礎參數或應進行而未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礦井,要責令立即整改;對礦井區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實施停產整頓。

17. 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各地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通過聯合執法,加大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監管監察力度。按照集中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統一部署,嚴肅查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中的違法違規生產行為;對開采突出煤層不落實《防突規定》、冒險蠻干、違法違規組織采掘活動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并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18.嚴肅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 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對不落實《防突規定》造成的事故,要依法從重追究企業及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請各產煤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到市(地)、縣級相關部門和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并組織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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