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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五年階段性總結工作的通知

2010-06-12
關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五年階段性總結工作的通知

黔東南府辦發〔2010〕90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凱里經濟開發區和黔東循環經濟工業區管委會,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貴州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法制辦公室《關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五年階段性總結工作的通知》(黔法辦﹝2010﹞2號)的要求,今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既要做好本年度評查工作,又要做好五年階段性總結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加強對2010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和五年階段性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現將2010年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五年階段性總結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案卷評查范圍

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5月31日前結案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確認、行政收費案卷。

二、案卷評查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0年6月15—20日)

州直各部門要參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擬定的《2007年度適用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基本標準》和《2007年度適用一般程序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基本標準》(附后),制定本系統案卷評查基本標準;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將本機關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間辦理結案的案件案卷裝訂歸檔,列明目錄;已受理或立案,但未辦結的,擬寫說明材料。

(二)自評階段(2010年6月20日—30日)

各執法機關對照評查標準開展自評工作。

(三)整改階段(2010年6月30日—7月5日)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評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四)總結階段(2010年7月5日—31日)

7月20日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行政執法機關總結本地區、本系統2010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五年階段性工作總結報送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市、各部門進行抽查并形成抽查工作報告,同時撰寫好《黔東南州2010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和五年階段性工作情況》于7月31日前上報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聯系 人:楊秀成,聯系電話:8222431。



附件:

1.2007年度適用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基本標準

2.2007年度適用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基本標準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2007年度適用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基本標準



為進一步做好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一、行政處罰案卷的裝訂要求

(一)使用統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內目錄。

(三)卷內材料按下列基本次序裝訂:

1.法律文書部分

⑴立案呈批文書;

⑵強制措施法律文書;

⑶告知相對人權利的有關法律文書、聽證通知文書;

⑷調查終結報告;

⑸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討論記錄;

⑹行政處罰決定書;

⑺有關送達法律文書;

⑻其他法律文書。

2.證據部分

⑴當事人自然情況證明文件;

⑵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或詢問筆錄);

⑶證人證言(或詢問筆錄);

⑷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檢查筆錄;

⑸書證;

⑹物證照片(含查封和扣押清單、抽樣取證清單等);

⑺鑒定結論;

⑻視聽資料翻音文本;

⑼聽證筆錄;

⑽其他證據;

⑾附卷物證目錄。

3.執行部分

⑴行政處罰罰沒收據;

⑵查封、扣押物品和抽樣取證物品處理情況說明;

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文書;

⑷結案呈批文書和結案報告。

二、行政處罰的實體要求

(一)主體合法。

有關法律文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蓋章單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1.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2.證據反映的事實與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相一致;

3.證據的質量達到確鑿,足以認定有關事實。

(三)適用法律正確。

1.實施行政處罰有明確和有效的法律依據;

2.適用法律正確,且引用條、款、項、目準確、完整;

(四)行政處罰的決定適當。

1.有法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情節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沒有法定從減輕、從輕情節的,不減輕、從輕處罰;

2.實施行政處罰時,一并糾正違法行為。

三、行政處罰的程序要求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要求如下(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程序要求由各部門自行制定):

(一)調查取證階段。

1.兩名以上(含兩名,下同)執法人員共同執法。案卷中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執法的文書記載或在卷內調查取證文書中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的簽名。

2.檢查或調查筆錄:

⑴有檢查或調查詢問的時間、地點。

⑵有當事人或被詢問人基本情況。

⑶有檢查或詢問筆錄的完整內容。包括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依據、注明或詢問違法事實與情節等。

⑷有檢查人員或詢問人員簽名(或在格式文書中有詢問人和記錄入姓名的記載以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號)。

⑸筆錄有被檢查人或被詢問人簽名。如當事人拒絕簽名,應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并予以說明。

⑹調查筆錄中有涂改之處,應有被調查人捺手印、蓋章或簽名。

3.調取與保存證據:

⑴注明被取證當事人。

⑵有取證事由和依據。

⑶有取證的具體時間、地點。

⑷有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性狀描述等。

⑸有作為證據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點。

⑹予以登記保存的物品,應有領導審批記載。

⑺有被取證的單位或個人的簽名或蓋章。

⑻被登記保存的物品有處理決定和處理結果的文書。

4.調查終結報告(或案件處理審批表):

⑴有對案件來源的簡介。

⑵有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

⑶有違法事實和證據。

⑷有處罰的依據。

⑸有承辦人和承辦機構的意見及簽名。

(二)審查決定階段。

1.告知和申辯:

⑴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的文書應有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的完整記載。

⑵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的文書中應有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的記載。

⑶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的文書中應有當事人陳述申辯或放棄此項權利的記載。

⑷告知文書有行政機關的名稱及印章,并給予當事人適當的申辯時間。

⑸沒有告知文書的,通過筆錄等文書反映的,應有告知內容的記載,并有被調查人或被詢問人簽名。

2.聽證程序(適用需要舉行聽證的案件):

⑴法律規定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的有告知聽證權利的文書。

⑵因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而未舉行聽證的,應有書面記載。

⑶聽證通知書內容規范。包括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主持人、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通知時間等。

⑷聽證筆錄制作規范。包括有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內容、聽證主持人簽名、聽證記錄入簽名、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等。

⑸聽證報告內容規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紹、聽證情況簡介、主持人意見及簽名、報告形成時間等。

3.處罰審批程序:

⑴按行政處罰的法定批準權限進行審批。

⑵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處罰有案件討論的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討論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討論內容、討論結果及參加人簽名等。

⑶報上級機關批準的行政處罰有報批文書,并有上級機關意見及印章。報批文書應包括報送機關全稱、案由和案情陳述、處理建議、報送時間、上級機關批準時間等。

4.行政處罰決定書:

⑴對違法事實的表述清楚,符合法定格式。

⑵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過程中主張的事實不予采納的說明理由。

(三)送達和執行階段。

1.送達文書規范。直接送達的包括有送達地點、送達時間、被送達人或見證人簽名、送達人簽名;其他方式送達的,應符合法定程序。

2.給予罰款處罰的,實行罰繳分離,有省財政廳統一制作的罰款票據副本。

3.沒收財物的應有規定票據和物品清單。



附件2:



2007年度適用一般程序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基本標準



為進一步做好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一、行政許可案卷的裝訂要求

(一)使用統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內目錄。

二、行政許可的程序要求

(一)普通許可事項

1.申請與受理階段

⑴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書和法律規定的附件;

⑵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通知書;

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憑證,注明日期,加蓋受理機關印章。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也要出具相應憑證,并告知理由和訴權。

2.審查與決定階段

⑴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開展核查的記錄;

⑵發現行政許可事項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有告知行政許可事項利害關系人的法律文書;

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有舉行聽證的通知或公告;

⑷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事項,有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⑸依法應當聽證,以及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有舉行聽證的通知文書或公告文書;

⑹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有聽證筆錄;

⑺有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⑻有行政許可證件副本或存根。

3.時限規定

⑴一個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應當當場決定或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作出決定;超過時限的,有報請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延期十日的呈批文書,并有告知申請人的延期文書,并注明延期理由;

⑵行政許可由兩個以上部門實施的,采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方式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作出決定;超過時限的,有報請本級政府負責人批準延期十五日的呈批文件,并有告知申請人的延期文書,并注明延期理由;

⑶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負責審查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⑷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⑸時限的例外:依法需要舉行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但有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的文書。

(二)以招標、拍賣、考試,或者以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實施的行政許可評查標準。

由省直機關根據不同項目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確定案卷評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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