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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于青海省創建金融生態縣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0-10-18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于青海省創建金融生態縣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辦[2010]241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省創建金融生態縣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青海省創建金融生態縣實施方案


人行西寧中心支行


(二○一○年十月)

  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是全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基礎和環節。為貫徹落實省政府下發的《關于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促進全省經濟又快又好發展的意見》(青政辦〔2006〕118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青政〔2010〕33號)精神,通過全面建設“金融生態縣”來推動我省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努力把我省建設成青藏高原金融發展的繁榮區、金融生態環境的優質區和金融運行的安全區,結合我省縣域金融服務推進工作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開展金融生態縣建設的重要意義

  金融生態是指金融存在發展和運行的外部環境和基礎條件,包括:法律制度、行政體制、企業制度、社會信用體系、中介服務體系、銀政企關系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政策環境。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信用青海、和諧青海”建設的重要舉措,開展金融生態縣建設活動是全面推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有效方式和手段。開展金融生態縣建設活動,有利于完善縣域金融市場體系,有利于縣域金融功能的正常發揮,有利于縣域吸引資金注入和金融機構入駐,有利于提高全省金融整體競爭力、確保全省金融安全和提高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同時,開展金融生態縣建設活動與目前正在進行的縣域金融服務推進工作、全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一起形成良性互動,構成“三位一體”的金融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對推動我省縣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思路及目標圍繞

  把青海建設成為“政策環境更加規范、信用環境更加良好、法制環境更加完善、金融環境更加穩健、服務環境更加和諧”的金融生態良好區,以金融生態縣(市)(以下簡稱“金融生態縣”)為抓手,積極開展金融生態縣創建活動,為優化全省金融生態環境奠定堅實基礎。總體目標:從2010年起,爭取用3年時間,使全省金融生態縣優良率達到60%以上,縣域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五級分類)在6%以下。

  三、主要任務及活動安排

  (一)試點階段(2010年)

  1.工作目標:啟動“金融生態縣”創建試點工作,探索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模式,積累經驗,營造氛圍。

  2.主要任務:全省各州、地選擇1—2個縣進行“金融生態縣”創建試點。試點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各州地市確定的試點縣名單請于2010年11月底前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依據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促進全省經濟又快又好發展的意見》(青政辦〔2006〕118號)及本實施方案,制定《創建金融生態縣活動方案》,明確創建要求和量化標準。同時,要參照《青海省金融生態縣創建考核辦法》制定縣域金融生態環境考核辦法,并注重把社會對金融的認知度、對金融服務的滿意度列入考核內容。以上實施方案和考核辦法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實施。

  3.主要活動:

  (1)開展信用創建活動。一是繼續穩步推進信用村、鄉(鎮)建設,對達標信用村、鄉(鎮)做好復查工作。創建工作由各縣(市)政府明確參創鄉鎮負責實施,復查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二是加大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將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將農戶信用評分結果與貸款發放結合起來,形成“公司+農戶+征信+信貸”的運作模式,為農戶貸款、企業融資提供更為便利的服務。三是繼續開展信用企業評選活動,由各地人民銀行會同銀監分局及有關部門負責。四是加大信用社區創建力度。積極推廣“信用社區+創業培訓+小額擔保貸款”模式,努力擴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覆蓋面。信用社區創建工作由各縣(市)政府落實相關部門負責實施。

  (2)開展總結評選活動。2011年3月,各州、地對創建“金融生態縣”試點工作進行總結,并嚴格按照金融生態縣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和達標評選,評選結果于2011年4月底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3)舉辦金融生態縣現場觀摩。各地在認真總結金融生態縣創建經驗基礎上,選擇工作富有特色、成效較為明顯的金融生態縣組織現場觀摩。(4)開展金融生態宣傳月活動。每年10月作為全省金融生態宣傳月。各縣(市)政府牽頭各部門利用多種形式,加大對社會信用的宣傳。地方黨政各級領導要成為社會信用宣傳的直接倡導者和號召者,要把宣傳金融方針政策、金融法律法規和倡導“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道德觀念有機結合起來,引導縣域企業、農戶和社會公眾重視自身信用程度的社會評價,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級,營造良好氛圍,共建“金融生態”。

  (二)推廣階段(2011—2012)

  1.工作目標:全面推開“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全省金融生態縣達標面達到50%以上,上年度達標單位中的60%以上達到良好(即金融生態示范縣標準),金融生態縣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效。

  2.主要任務:

  (1)繼續加強信用建設。做好已達標信用社區和信用村、鄉(鎮)鞏固提高工作,尚未達標的社區和村、鄉(鎮),由各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創建目標,加快創建步伐。

  (2)加快金融、工商、司法、稅務等部門的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建設。綜合運用法律、經濟、金融、宣傳等手段,建立對失信企業和失信個人聯合懲戒機制和對守信企業的獎勵機制,由金融部門提出金融失信企業名單,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共同制定制裁措施,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等多種方式對失信企業和失信個人進行曝光,提高其繼續失信的機會成本。

  (3)規范發展中介機構。各地要完善中介機構的市場化服務職能,發揮中介機構在金融與企業信貸中的橋梁與紐帶作用。加快多元化、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組建農村信用擔保機構,推動建立由政府出資、農業龍頭企業參股的商業性農業擔保公司,推動建立以農村經濟主體為對象的“公司+農戶”、“協會+農戶”等農村擔保中介機構,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建立鄉鎮級擔保基金。定期召開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協調會議,暢通合作渠道。到2011年,各地建立比較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

  (4)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重點加強金融債權維護,打擊金融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良好金融秩序。金融涉訴案件涉及到金融債權維護工作的,由各地法院為主負責;企業改制涉及到金融債權維護工作的,由各地政府經濟部門為主負責;打擊金融犯罪行為的,由各地公安部門為主負責。

  (5)優化金融服務環境。著力加強金融部門自身建設,各金融機構要積極開展先進金融文化建設,創新金融產品,樹立金融業良好形象。

  3.主要活動:

  (1)開展誠信中介評選活動。各地要在2011年組織開展一次“誠信中介”評選活動,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行為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在金融機構內部進行通報。評選工作由各地人民銀行會同財政、工商、經貿等部門負責實施。

  (2)開展誠信企業評選活動。各地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誠信企業評選活動,建立誠信企業“紅名單”制度和誠信企業動態管理檔案。評選工作由各地人民銀行會同銀監分局及相關部門負責實施。

  (3)開展宣傳教育專題活動。各地要結合“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專題組織一次金融知識、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宣傳活動,宣傳新頒布的金融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增強全社會的金融法律意識。宣傳活動由各地人民銀行牽頭,金融機構及相關部門參與。

  (4)開展金融秩序整治活動。2012年,在銀行、證券、保險三個行業中,組織開展一次金融秩序專項整治活動,重點懲治違反金融法律法規、開展不正當競爭、擾亂金融秩序行為,構建和諧有序的金融競爭環境。整治活動分別由青海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負責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三)深化階段(2013年)

  1.工作目標:各地“金融生態縣”達標面在70%以上,上年度達標單位中80%以上達到良好,金融生態建設總體目標基本實現。

  2主要任務:

  (1)優化政策環境。全面清理涉及金融行業的各類政策文件,支持金融業健康持續發展。

  (2)優化信用環境。健全社會征信體系,全省農村信用體系初步形成,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的約束機制逐步完善,農民“貸款難”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3)優化法制環境。保障執法、司法公正獨立,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4)優化金融內生環境。法人金融機構治理結構顯著改善,內控水平全面提升;銀行業資產質量明顯提高,資本市場和保險功能作用進一步增強;金融秩序良好。此項工作由各州地市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負責。

  3.主要活動:

  (1)舉辦“金融生態縣”建設成果展。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組織,舉辦一次全省范圍“金融生態縣”建設成果展活動。

  (2)召開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表彰會。2013年底召開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總結表彰大會,總結全省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表彰先進單位,部署下一階段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任務,形成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長效機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明確創建職責,形成工作合力,保證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順利實施。金融生態縣的創建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實施。

  (二)廣泛宣傳動員。各地要加強對“金融生態縣”創建活動的宣傳,多層次、全方位報道本轄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情況,使創建工作深入人心,形成良好輿論氛圍。

  (三)強化目標管理。各地要將“金融生態縣”建設列入政府工作計劃,并納入對各部門、各縣(市)政府的工作目標考核范圍,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適時組織專項檢查與督查,確保創建活動取得實效。

  (四)加大經費投入。各地要加大經費投入,保證資金到位,積極支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工作。

  (五)開展評選活動。各地在每個階段都要開展評選活動。評選標準分為達標和良好兩個等次,良好“金融生態縣”必須從達標單位中產生。評選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組織初審,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認定后對外公布。

  附件:《青海省金融生態縣創建考核辦法》




附件:

青海省金融生態縣創建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青海省金融生態縣建設實施意見》精神,強力推進全省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客觀評價各縣金融生態創建工作和金融生態環境狀況,不斷增強對金融資源的吸引力,實現地方經濟與金融發展的良性互動,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本考核辦法的考核內容是青海省各縣(含縣級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情況。主要是指青海省各縣范圍內金融部門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和金融部門內生環境的總稱。外部環境主要包括經濟環境、政策環境、社會信用環境、法制環境、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等要素。金融部門內生環境包括金融機構經營的穩健性、盈利能力、發展能力及社會責任履行等要素。市轄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考核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或組織)是指青海省各縣域內全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以及村鎮銀行等農村新型金融組織。

  第四條 金融生態縣創建及考核工作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組織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考核指標

  第五條 金融生態縣考核指標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金融外部環境與內在表現相結合。金融生態環境的好壞通過金融運行得到具體體現,因此,既要評價金融外部環境,也要重視金融運行質量。

  (二)規范性與科學性相結合。評價指標中使用的指標和計算方法與國民經濟核算、金融監管、金融統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口徑范圍保持一致,以便對金融生態縣各項指標值的統一收集、科學計量和評價。

  (三)全面性與重要性相結合。金融生態縣評價指標的設定,力求覆蓋面廣,同時要兼顧操作性,盡量采用一些關鍵性指標。

  (四)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金融生態縣考核指標值力求量化,同時加強定性評價。

  第六條 本考核辦法設立一票否決性指標。一票否決性指標是指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且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當地經濟金融環境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一)金融機構擠兌事件。擠兌事件包括儲戶擠兌銀行存款和財險、壽險投保人大范圍群體退保事件。

  (二)金融機構(或組織)重大違法違規經營。重大違規經營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性質極其惡劣,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

  (三)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是指金融機構內部發生百萬元以上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經濟犯罪案件。

  (四)社會上發生非法金融活動,涉及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并被有關部門立案查處,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的事件。

  (五)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支付結算系統風險事件。

  (六)發生針對金融機構的群訴群訪、靜坐、游行示威等重大上訪事件,對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公開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不能及時兌付,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

  (八)其他嚴重影響地區金融穩定的事件。

  第七條 金融生態縣考核指標共分三部分(見附1),實行百分制。當地政府推動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情況占32%;金融運行外部環境占30%;金融機構運行質量占38%。

  第八條 當地政府推動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的考核內容包括金融生態縣創建組織建設、考核機制建設、創建經費落實、創建活動推進、鼓勵和扶持金融業發展政策落實、重大突發金融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建設、推動金融債權維護、推進銀企關系改善、抵押登記過戶收費政策、企業信用建設等情況。

  第九條 金融外部環境的考核指標包括GDP增長、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率、農民人均純收入、金融機構案件執結率、金融機構執行案件標的額兌現率、信用農戶覆蓋率、企業逃廢債落實率、中介機構服務水平、社會對金融生態認知度和金融服務滿意度等。

  第十條 金融機構質量指標包括法人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透支央行款項次數、金融機構利潤總額增長率、銀行機構中間業務收入增長、貸款增長率、保費收入增長率、保險深度、保險密度、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金融組織新設與展業、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金融機構案件情況等。

第三章 考核標準

  第十一條 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按年度對金融生態縣創建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經嚴格考核,評選出“金融生態達標縣”、“金融生態示范縣”和“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先進單位”。凡當年考核評分在80(含)分以上,且無一票否決性事件發生的金融生態創建縣,具備參評“金融生態達標縣”資格;凡當年考核評分在90分以上,且無一票否決性事件發生的金融生態達標縣,具備參評“金融生態示范縣”資格。對金融生態縣創建措施得力、工作卓有成效、考核指標正向變化顯著的,州地、縣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相關部門或單位可評為“青海省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先進單位”。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條 金融生態縣考核評價分自評、審核、認定和公示四個階段。縣級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金融生態縣創建進行自評,對符合金融生態縣考核標準的向州地級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后,需向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發放征求意見書,經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后,向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審核、抽查通過后,向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有關省級金融機構發放征求意見書,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根據有關情況進行最終認定并公示;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授牌。

  第十三條 每年10月30日前,縣級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組織完成金融生態縣自評和申報工作。12月底前,州、地級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的金融生態縣進行審核(包括對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核查),征求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并向上申報。次年3月底前,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省級金融機構進行審核、抽查后,提請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最終認定“金融生態達標縣”和“金融生態示范縣”,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金融生態縣申報要履行嚴格的程序,縣級申報要以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名義專門行文。縣級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提請授予“金融生態達標縣”或“金融生態示范縣”的請示文件;一票否決性指標所指事件發生情況、金融生態縣創建考核表;定性指標得分依據(每一項均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或會議記錄、工作臺賬等書面材料復印件,否則不得分);問卷調查匯總表。各州、地申報材料中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審查報告和向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征求意見匯總情況,以及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初審意見。

  第十五條 青海省金融生態縣創建工作先進單位申報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隨金融生態縣申報材料一并上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征求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意見,最終評定。

第五章 激勵與約束

  第十六條 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媒體公示情況,及時提請省政府、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對被最終認定為“金融生態達標縣”或“金融生態示范縣”的縣予以授牌表彰。

  第十七條 建立對“金融生態達標縣”和“金融生態示范縣”的持續監督機制。“金融生態達標縣”、“金融生態示范縣”發生金融生態環境持續惡化情況,且當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后,給予通報批評。“金融生態達標縣”、“金融生態示范縣”發生一票否決性事件等重大影響區域金融穩定事件且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處置不力的,或抽查達不到“金融生態達標縣”、“金融生態示范縣”最低分值要求的,經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后,取消其“金融生態達標縣”或“金融生態示范縣”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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