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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宿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2010-08-25
關于印發宿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宿政發〔2010〕11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三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和保障體系,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50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93號)、《宿遷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實施細則》(宿政辦發〔2008〕8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主導,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限定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不同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宿遷市范圍內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分配及管理。
  第四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平公開、嚴格監管”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做好調查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市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依據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管理、資金管理、租賃管理和運營管理,并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房源籌集管理

  第六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責任主體為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廉租住房房源籌集以配建、收購、置換為主,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以集中建設、配建、收購為主。
  第七條 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左右,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以內。各地可根據保障人群實際需求,建設一定比例單室間、單室套、雙室套以及集體宿舍等不同戶型房源,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歸企業所有,政府提供優惠政策,整體房屋可在企業之間或企業與政府之間流轉,不得出售給個人,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用途。
   第八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新建、配建、收購、置換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其稅收優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執行。
  第九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根據不同的保障對象,配備必備生活設施,具備直接入住條件。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
  1.國家、省財政的專項補助資金;
  2.市級財政依據對年度考核結果,給予各區以獎代補的資金;
  3.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取經營性土地出讓金凈收入的10%;
  4.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5.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6.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保險、信托等中長期住房貸款;
  7.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金。
  企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由企業自籌。
  第十一條 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采取收購方式籌集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在危舊片區改造項目中收購的,收購價格原則上不高于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收購的,收購價格原則上不高于物價部門核定的市場價格。
  第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設施的運營收益,實行專帳核算,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修以及空置期間費用從專戶列支。
  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由企業自行管理,相關費用由企業自行解決。
  
第四章 準入管理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保、低收入無房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外來)務工人員,優先供應無房戶。
  第十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配租廉租住房:
  1.申請人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鎮戶口滿3年;
  2.家庭收入狀況符合低收入認定標準;
  3.家庭成員在市(縣)區范圍內無私有房產且5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4.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人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鎮戶口滿3年;
  2.家庭收入狀況符合中低收入認定標準;
  3.家庭住房狀況符合住房困難標準且5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4.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就業人員、進城(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1.持有城市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并交納社會勞動保險;
  3.家庭成員在市(縣)區范圍內無私有房產。
  新就業人員還需具有大中專以上學歷證書,且畢業不滿五年。
  第十七條 申請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和婚姻證明;
  2.家庭成員從業及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3.家庭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4.反映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材料;
  5.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用人單位統一向縣(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組合租賃方案;
  2.入住人員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3.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十九條 對申請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程序,按照“三審兩公示”制度執行。
  申請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程序為:街道辦、社區對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調查初審并公示;縣(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牽頭對申請人住房、收入、戶籍狀況認定審核并公示;報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程序為:用人單位在受理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外來)務工人員個人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初審并公示;縣(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人住房狀況和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并公示;報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二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并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為3年。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期滿后,仍符合條件的可續租;新就業人員續租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承租廉租住房或政府產權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新就業人員和進城(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用人單位作為擔保人。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未承租到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政府根據保障對象不同的性質,按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保障對象在租賃市場選擇房源承租。
  第二十四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財政、住房保障部門依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供應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按房源所在區域實施差別化收取。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參照同區域房屋市場租金的10%左右執行;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參照同區域房屋市場租金的50%左右執行。新就業人員初次承租期滿后,續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為市場租金。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工作由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實施。
  年審后,對不符合保障范圍的,應當退出。退出確有困難的,經縣(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市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記不良信用記錄:
  1.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
  2.承租房屋轉租、出借的;
  3.改變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承租房屋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7.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有不良記錄的供應對象,由住房保障部門向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通報,不再享受任何政府住房保障政策。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申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給予批評、警告,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房屋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得拆除并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縣(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實現房屋租賃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二條 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25日起施行,《宿遷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宿政辦發〔2006〕177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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