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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梅州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細則的通知

2010-09-16
關于印發梅州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細則的通知

梅市府〔2010〕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實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梅州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校及師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梅州市轄區內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教育、公安、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工商、質量監督、交通運輸、司法行政等部門依法監管。

學校應當按照本細則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五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實施安全教育,建立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防范網絡體系,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保障學校及其師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認真履行對當地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責任,全面組織協調,及時安排部署,加強監督、指導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教育、公安、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工商、質量監督、交通運輸、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機構,全面掌握所轄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并進行落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輔導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制訂各類學校安全教育實施綱要,指導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訂安全管理崗位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學校領導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學校內部安全管理崗位培訓;

(五)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六)建立定期檢查督導制度,每季度組織所轄學校進行一次安全工作督查;

(七)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協助做好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動態,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和監管學校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四)做好當地學校校園周邊治安環境的整治和協助突發事件的處理。

第十條 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實施對學校及周邊生產經營企業的綜合監管,遏制安全事故發生;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做好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衛生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管理和學校飲用水、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生活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四條 公安、衛生、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五條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于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和完善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選派和管理,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在學校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加大涉及學校矛盾糾紛的調解力度,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穩定。

第十七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基本設施符合辦學標準,保證學校有安全完善的圍墻、校門、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合格的飲用水源,辦學條件應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應當配置應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應及時予以拆除改造;

(四)組織學校管理者參加安全業務培訓,對學校安全工作督查和進行考核獎懲。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民辦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管,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學校進行整改。



第三章 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校園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園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和充實保安力量,所有學校必須配備2名以上保安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參加公安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切實履行安全保衛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園安全委員會”制度,成員由學校領導、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干警、學校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負責人、家長代表構成;校園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學校安全問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的行政領導值班、教師值班和門衛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校園準入制度,校外人員入校應進行登記,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進入校園,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設置安全、完善的圍墻和校門,城市學校、農村中心學校以上的學校應設值班(保衛)室,并在校園大門、食堂等重要關鍵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與公安部門聯網。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園安全定期檢查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建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鍋爐、配電室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教育部頒布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和衛生部頒布的《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建立食品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定期檢查制度,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三十條 學校食堂的炊具、用具和食堂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學校不得從無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課間餐、營養午餐食品,不允許過期、變質食品、“三無”產品進入校園。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場所的顯眼位置。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嚴格的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教學實驗用的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學生人數600:1的比例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人員;學生人數不足600人的學校,配備專職或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學校應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初級中學以上學校應當設立心理輔導(咨詢)室,配備專職的心理輔導老師,其他學校應配備兼職的心理輔導老師。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對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第三十六條 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宿舍內不準私接電線,不準使用電熱器具、充電器等容易引發火災的器具和使用蠟燭等明火,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和危險物品;學校宿舍的內部設施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聘用素質較高、責任心較強的人員擔任宿舍管理員,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接送學生的車輛應當使用規定顏色標識、檢驗合格并安裝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學校應當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輛接送學生;接送學生的車輛不得超速超載。

第四十一條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每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凡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迅速向當地教育部門報告,同時按有關規定報告所在地的政府相關部門,并全力組織搶救,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的臺賬。

學校安全工作檔案和臺賬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四十五條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管理人員所承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定期檢查體育器械的安全可靠性,籃球架、足球門、滑梯、單雙杠、平梯等器械安裝要牢固,發現有松動、腐朽、生銹等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進行維修并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學和放學時與監護人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推遲離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給無關人員。

第五十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行政領導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五十一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設立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殊心理狀況,家長或監護人應當及時向學校提供相關信息或資料;家長或監護人不履行告知義務,通過技術鑒定、社會調查等途徑確認的,相關責任由家長或監護人承擔。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對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的心理干預和心理輔導;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辦理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五章 安全教育職責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制訂的安全教育實施綱要要求,使用規定教材,按照規定課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五十九條 學校開展的安全教育課程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應當讓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知曉。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時,應突出下列重點:

(一)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二)結合當地實際,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水塘、江河、水庫等水域戲水、游泳的安全教育;

(三)對學生進行用火、用電、防踩踏、網絡安全、飲食衛生、防范侵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對寄宿學生重點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四)對學生進行實習實驗中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護教育。

第六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傷害等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六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商,選聘優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師生的法制觀念。

第六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崗位培訓。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六十六條 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第六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規定投保校方責任保險;學校鼓勵和提倡監護人自愿為學生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



第六章 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條 教育、公安、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工商、質量監督、交通運輸、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于學校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聯動執法對學校安全隱患進行集中整治,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學校安全。

第六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周邊建設工程,禁止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和設施。

第七十條 公安部門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十一條 公安、城市綜合管理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校園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限速、慢行、讓行等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安全設施,以保師生通行安全;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十二條 公安、交通運輸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接送學生的校車進行管理,對校車超載、超速和使用故障車、拼裝車、報廢車等接送學生的違規違章行為堅決予以制止,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七十四條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校園周邊飲食單位、商店的監督檢查,依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場所。



第七章 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七十六條 教育、公安、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工商、質量監督、交通運輸、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學校等部門和單位,對于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十七條 教育、公安、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工商、質量監督、交通運輸、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相關職責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將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因此造成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校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學校應依照本細則落實、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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