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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評價數據由主要畜禽物種向次要畜禽物種外推的技術指南(試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水產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評價數據由主要畜禽物種向次要畜禽物種外推的技術指南(試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水產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
2012-01-12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評價數據由主要畜禽物種向次要畜禽物種外推的技術指南(試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水產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水產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的通知
農辦牧[20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委、辦)、飼料工作(工業)辦公室,有關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性試驗機構、安全性評價機構:
為規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安全性評價和有效性試驗工作,保證試驗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和《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評價數據由主要畜禽物種向次要畜禽物種外推的技術指南(試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水產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水產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F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評價數據由主要畜禽物種向次要畜禽物種外推的技術指南(試行)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水產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
3.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水產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評價數據由主要畜禽物種向次要畜禽物種外推的技術指南(試行)
1 總則
1.1本指南規定了在主要畜禽物種上獲取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數據向次要畜禽物種外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1.2本指南適用于為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進口飼料和進口飼料添加劑申報以及已經批準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再評價而進行的安全性和靶動物有效性評價。
1.3本指南所稱主要物種指豬、肉雞、蛋雞、火雞、肉牛、奶牛、肉用綿羊等食源性動物。
本指南所稱次要物種指除上述主要物種所列動物之外的食源性動物品種。
2 基本原則
2.1只有當申請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已被許可用于主要物種上時,方可允許將評價數據由主要物種向次要物種外推。如果在主要物種上獲得的評價結果顯示為正效應,也適用于主要物種和次要物種許可的同時申報。否則,次要物種的許可申報應按照對主要物種的相同要求開展具體的評價試驗。
2.2如果主要物種和次要物種在生理學上具有相似性,原則上可將相關數據由主要物種外推至次要物種。判斷物種間的生理學相關度主要依據胃腸道功能,其次考慮代謝相似性。表1列出了可認為具有生理學相似性的主要物種和與之對應的次要物種。
表1 生理學相似的主要物種和與之對應的次要物種
主要物種 次要物種
育肥;蛴示d羊 所有其他生長期反芻動物(如:山羊、水牛)
犢牛 其他幼齡反芻動物(如:山羊羔、綿羊羔)
奶牛 其他奶用反芻動物(如:奶山羊、奶水牛)
肉雞或肉用火雞 其他用于肥育的家禽(如:鴨、鵝、鴿子)
產蛋雞 其他產蛋家禽(如:鴨、鵝、鵪鶉、火雞)
豬 各種類型豬
3 安全性評價數據的外推
3.1 靶動物安全性
如果飼料、飼料添加劑在生理學相似的主要物種上表現出的安全閾值大于或等于10注 ,則不需要進行次要物種的耐受性試驗。
如果飼料、飼料添加劑在包括單胃哺乳動物、反芻動物以及家禽在內的三類靶動物上表現出的安全閾值均大于或等于10,則不需要對非生理學相似的次要物種(如:馬、兔)再進行耐受性試驗。
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要求,則需要對次要物種進行耐受性試驗。農業部指導性文件規定可以免除耐受性試驗的特殊情況除外。
3.2 消費者安全性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所有適用次要物種均應進行消費者安全性評價。但是,由主要物種獲得的殘留和代謝試驗數據可以外推至次要物種。
3.2.1 代謝和殘留試驗
3.2.1.1代謝試驗
如果飼料、飼料添加劑已經被許可用于主要物種,則生理學相似的次要物種可不再進行代謝試驗。
如果缺少生理學相似的主要物種的數據,應獲取飼料、飼料添加劑在次要物種體內的代謝轉歸數據。通過在擬申請許可的次要物種上獲得的體外代謝試驗(利用肝臟勻漿/切片、分離肝細胞或培養肝細胞并通過活性物質標記的方法)數據與已被許可的主要物種的已有數據進行比較,其結果可以推斷二者之間的代謝相似性。如果可以推斷主要物種和次要物種間具有代謝相似性,則可以將代謝試驗結果由主要物種外推至次要物種。
3.2.1.2殘留試驗
如果飼料、飼料添加劑在次要物種和主要物種飼料中的添加水平相似,則在以下情況下對次要物種可不進行殘留試驗:
(1)當表1所列的次要物種與主要物種具有代謝相似性時;
(2)當飼料、飼料添加劑在一種主要反芻動物和豬體內的殘留模式和分布具有相似性時,可不進行其在馬體內的殘留試驗;
(3)當牛(或綿羊)、豬和雞(或家禽)等代表不同代謝能力和組織結構的主要物種殘留模式和分布具有可比性時,其他所有食源性動物(包括兔)可不進行殘留試驗。
如果飼料、飼料添加劑在次要物種飼料中的添加量明顯高于主要物種,應提供可食組織和產品中殘留標示物的定量分析數據。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情況均應進行完整的殘留評價試驗。
3.2.2最高殘留限量(MRLs)的建議值
如果飼料、飼料添加劑在次要物種和主要物種飼料中的添加水平基本相同,則不同可食組織和產品中的MRLs值可在以下情況下外推:
(1)表1所列的生理學相似的次要物種。不限制根據實際開展的殘留試驗結果制定比主要物種更低的最高殘留限量;
(2)當一種作為主要物種的反芻動物和豬的最高殘留限量已存在時,可外推至馬;
(3)當牛(或綿羊)、豬和雞(或家禽)的最高殘留限量一致時,也可將該結果外推至其他食源性次要物種(包括兔)。
3.3 環境安全性
如果飼料、飼料添加劑在次要物種飼料中添加水平比主要物種小,則以下情況的環境風險評價結論可由主要物種外推至次要物種:
(1)次要物種與主要物種生理學相似;
(2)對于馬,當一種主要反芻動物的數據存在時。
對于兔,則應對每一類別或功能團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全面的環境風險評估。評估時可參照主要物種尤其是豬的評價數據。
4 有效性評價數據的外推
4.1當飼料、飼料添加劑在主要物種上的作用模式已經研究清楚,并且有證據證明與其對應的次要物種(如表1所示)具有相同的作用模式,則以下情況的有效性結論可以外推:
(1)當對主要物種的作用模式被普遍認可、并且能夠合理推斷在次要物種上具有與之相同的作用模式時,可直接推斷在次要物種上的有效性,不再需要開展更多的具體試驗。如多數酶制劑和微生物添加劑的有效性數據外推;
(2)在主要物種上的作用模式被普遍認可、但沒有或只有很少證據可證明在次要物種上具有相同的作用方模式,若能提供一個在次要物種上具有相同作用模式的研究證據,則可以將有效性的結論外推至次要物種。
4.2如果不存在上述關系,即:作用模式不明確或主要物種與次要物種的作用模式存在差異,應對飼料、飼料添加劑在次要物種上開展獨立的有效性試驗,以證明其有效性。
4.3當有效性是由生理學相似的主要物種外推取得,并且對于次要物種的有效性是根據相同的作用模式推斷的,如果最低有效劑量對生理學相似的主要物種的作用已經得到證明,則該最低有效劑量同樣適用于次要物種。
4.4通過試驗獲得的低于主要物種的最低有效劑量,單胃動物梯度試驗結果的顯著性水平應滿足P≤0.05,反芻動物梯度試驗結果的顯著性水平應滿足P≤0.1。
4.5由外推獲得的在次要物種上的最高推薦添加量不得超過與其生理相似的主要物種,除非提供新的研究資料證明其安全性。
附件2: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水產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
1 適用范圍
1.1本指南規定了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水產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的基本原則、試驗方案、試驗方法和試驗報告等要求。
1.2本指南適用于為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申報以及已經批準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再評價而進行的水產靶動物體內有效性評價試驗。
1.3 水產飼料產品的靶動物體內有效性評價試驗可參照本指南的要求進行。
2 基本原則
2.1應根據我國的水產養殖業生產實際開展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以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性。
2.2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應對受試物所適用的每一種靶動物分別進行評價,本指南4.2.2以及其他另有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2.3 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應由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和試驗技能的專業人員在適宜的試驗場所、使用適宜的設備設施、按照規范的操作程序進行,并且由試驗機構指定的負責人負責。用于產品報批的,評價機構和人員的要求另行規定。
2.4試驗動物應健康并且具有相似的遺傳背景;飼養環境不應對試驗結果造成影響;受試物和試驗飼料不得受到污染。
2.5在符合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可與靶動物耐受性試驗合并進行。
2.6試驗應證明受試物最低推薦用量的有效性,一般通過設定負對照和選擇敏感靶指標進行。必要時設正對照。
2.7當有效性評價試驗的目的是證明受試物能為靶動物提供營養素時,應額外設置一個該營養素水平低于動物需求量、但又不至嚴重缺乏的對照飼料。
2.8 應采用梯度劑量設計,并以此為依據確定推薦用量或用量范圍。
有效性評價試驗的梯度水平不得少于5個。
2.9 由于試驗條件的限制,可以根據受試物的特性進行多個有效性評價試驗以證明受試物的有效性。當試驗次數超過3次時,建議采用整合分析法(meta-analysis)進行數據統計,但每次試驗應采用相似的設計,以保證試驗數據的可比性。
3 試驗方案
試驗開始前,應根據受試物和靶動物的特點,對試驗進行系統設計,形成試驗方案。試驗方案應包括試驗目的、試驗方法、儀器設備、詳細的動物類別和品種、動物數量、飼養和投喂條件等,并由試驗負責人簽字確認。具體要求如下:
3.1試驗動物:類別、品種或品系(通用名稱后以斜體注明拉丁文名稱)、年齡、體重、生理階段和健康狀況。必要時注明體長和性別;
3.2試驗條件:明確動物來源、飼養條件、投喂方式;養殖設施的形狀、規格、水體體積、光照條件、水質和水溫;預飼期的條件要求;
3.3試驗分組:試驗組和對照組數量、每組重復數和每個重復的動物數、統計方法;
3.4試驗飼料:描述飼料的加工方法、飼料配方及相關的營養成分含量(實測值)和能量水平;應根據受試物特點和使用方法配制飼料,使用的原料應符合我國飼料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同一試驗保證所有原料來源和批次一致,各試驗處理組試驗因子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料型、粒度、加工工藝等)也應一致;
3.5受試物的測定:受試物及其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家、規格、生產批號、有效成分含量的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測試機構,受試物有效成分在試驗飼料中的添加量和實測值(可能的情況下);
3.6觀測項目和時間:檢測和觀察項目名稱、實施和持續的確切時間;
3.7疾病治療和預防措施:不應干擾受試物的作用并逐一記錄,例如疾病類型、解剖觀察結果(如照片等)及其發生時間;
3.8突發事件處理:動物個體和各試驗組發生的所有非預期的突發事件,都應記錄其發生的時間和范圍。
4 試驗方法
4.1受試物
4.1.1對于申請產品審定或登記的受試物,應與擬上市(或擬進口)的產品完全一致。產品應由申報單位自行研制并在中試車間或生產線生產,同時提供產品質量標準和使用說明。
4.1.2試驗機構應將受試物樣品送國家或農業部認可的質檢機構對其有效成分的含量進行實際測定。
4.2 有效性評價試驗的基本類型
受試物的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一般分為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和短期有效性評價試驗。消化率、氮或磷的減排等指征明確的指標可通過短期有效性評價試驗進行測定,生長性能、飼料轉化效率、體組成和繁殖性能等一般性指標必須通過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進行測定。
4.2.1 短期有效性評價試驗
4.2.1.1生物利用率、生物等效性、消化和平衡試驗均屬于短期有效性評價試驗。必要時,也可進行其他短期有效性評價試驗。短期有效性評價試驗應遵循公認的方法進行。
4.2.1.2 生物利用率是指活性物質或代謝產物被吸收、轉運到靶細胞或靶組織并表現出的典型功能或效應。生物利用率應通過可觀察或可測量的生物、化學或功能性特異指標進行評價。
4.2.1.3 生物等效性試驗用于評價可能在靶動物體內具有相同生物學作用的兩種受試物。如果兩種受試物所有相關效果均相同,則可認為具有生物等效性。
4.2.1.4 消化試驗可用于評價受試物在靶動物體內的消化率或其對某種營養素消化率(如表觀消化率、真消化率)的影響。
4.2.1.5 平衡試驗還可獲得營養素在靶動物體內沉積和排出數量等額外數據。
4.2.2 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
4.2.2.1 應針對受試物適用的靶動物,按照規定的試驗周期、試驗重復數和動物數量的要求開展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具體要求見附錄A。試驗動物分組、試驗組分布應符合統計學試驗設計原則。
4.2.2.2 附錄A中沒有列出的其他動物品種,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應參照生理和生產階段相似物種的要求進行。
4.2.2.3 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的必測指標包括:試驗開始和結束體重、飼料采食量、死亡率和發病率。其他必測指標根據動物品種和受試物的特殊功效確定。
4.2.2.4 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也可用來采集相關樣品以評價受試物對養殖產品質量的影響。
4.3觀察與檢測
4.3.1應根據受試物的作用特點和用途,增加相應的特異性觀測指標和敏感性功能指標。
4.3.2應按照國家標準、國際認可方法或經確證的文獻報道方法確定檢測方法。如果采用文獻報道方法或新建方法,應提供方法確證的數據資料,說明其合理性。
4.4 數據記錄
4.4.1在試驗實施過程中,試驗方案所涉及的內容均應逐一記錄。數據記錄應真實、準確、完整、規范、清晰,并妥善保管。
4.4.2數據的有效位數以所用儀器的精度為準,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推薦使用的單位。
4.5 統計分析
4.5.1以重復為單位,根據不同的試驗設計采用相應的統計分析方法進行數據分析。
4.5.2統計顯著性差異水平至少應達到P<0.05。
5 試驗報告
5.1試驗報告應提供試驗獲取的所有數據,包括所有試驗動物和試驗重復。統計分析中未采用的數據或由于數據缺乏、數據丟失而無法評價的情況也應報告,并說明在各組別中的分布情況。
5.2每個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必須單獨形成最終報告。每個試驗最終報告中應包含試驗概述(見附錄B)和報告正文。
5.3試驗報告正文至少應包括:
A、試驗名稱;
B、摘要;
C、試驗目的;
D、受試物;
E、試驗時間和地點;
F、試驗材料和方法;
G、結果與討論;
H、結論;
I、原始數據及相關的圖表和照片(含電子版);統計分析中未采用的數據或由于數據缺乏、數據丟失而無法評價的情況應具體說明;
J、參考文獻;
K、試驗機構和操作人員,包括試驗機構的名稱,試驗操作人員、試驗負責人和報告簽發人的簽名,報告簽發時間,加蓋簽發機構的單位公章或專門的分析測試章;委托檢測的數據應提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5.4 應對試驗報告每頁進行編碼,格式為“第 頁,共 頁”, 并加蓋試驗機構騎縫章,確保報告的完整性。
6 資料存檔
最終報告、原始記錄、圖表和照片、試驗方案、受試物樣品及其檢測報告等電子和紙質原始資料應存檔備查,保存時間一般不得少于5年;作為產品申報的,保存時間至少為10年。
附錄A:水產靶動物種類、試驗期和動物數量*
大類 亞類 試驗階段 最短試驗期* 最少試驗重復和動物數量
起始體重 結束體重
魚類 淡水魚類(代表物種:鯉、鯽、草魚、青魚、團頭魴、羅非魚、斑點叉尾鮰、虹鱒、鱘、鰻鱺、大口黑鱸) 1~50g 起始體重5~10倍,且不得少于10周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30尾
海水魚類(代表物種:鱸、鯛、大黃魚、大菱鲆) 1~50g 起始體重5~10倍,且不得少于10周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30尾
甲殼類 蝦、蟹
蝦:0.1~1.0g 起始體重5~10倍,且不得少于8周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50尾
蟹:1~5g 起始體重5~10倍,且不得少于10周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0只
爬行類 中華鱉 5~10g 起始體重5~10倍,且不得少于10周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0只
兩棲類 牛蛙 5~10g 起始體重5~10倍,且不得少于10周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0只
水產養殖動物親本 繁殖前期 繁殖期 12周 每個處理15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尾(只)
*注:以“亞類”中的任意代表物種進行的試驗,其結果可以推廣至該亞類,但是不能推廣至 “大類”。
附錄B:試驗概述表
試驗編號: 第1頁,共 頁
受
試
物 受試物通用名稱: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標示值: 有效成分實測值:
產品類別: 外觀性狀:
生產單位: 生產日期及批號:
樣品數量及包裝規格: 保質期:
收(抽)樣日期: 送(抽)樣人:
抽樣地點:(適用時) 抽樣基數:(適用時)
試驗
動物 試驗動物品種: 拉丁名:
性別: 生理階段:
起始日齡: 起始體重(體長):
健康狀況: 光照條件:
水質(包括溫度、鹽度、溶氧、氨氮、亞硝酸鹽、pH):
養殖設施 投喂方式
時間
與
場所 試驗起始時間: 試驗持續時間:
試驗場所:
設計
與
分組 分組設計方法:
試驗組數量(含對照組): 每組重復數:
每個重復動物數: 試驗動物總數:
受試物添加途徑:
飼料中有效成分添加量 飼料中有效成分含量
試驗組1
試驗組2
試驗組3
……
對照物質名稱:(適用時) 對照物質在飼料中添加量 對照物質在飼料中含量
試驗
飼料 飼料組成(營養素和能值)
計算值 實測值
成分1
成分2
成分3
……
飼料形態 粉料□ 顆! 膨化□ 活餌料□ 其他
檢測項目和
實施時間
治療和預防措施(原因、時間、種類、持續時間等)
數據統計
分析方法
突發事件的處理、不良后果發生的時間及發生范圍
結論
原始記
錄保管
備注
試驗人員:
項目負責人:
報告簽發人及簽發時間:
附件3: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水產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
1 適用范圍
1.1本指南規定了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水產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的基本原則、試驗方案、試驗方法和試驗報告等要求。
1.2本指南適用于為新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進口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申報以及已經批準使用的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再評價而進行的水產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
1.3 水產飼料產品的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可參照本指南的要求進行。
2 基本原則
2.1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的目的是為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以下簡稱為“受試物”)對靶動物的短期毒性提供有限評價;當受試物使用劑量超出推薦用量時,也可用來確立受試物的安全范圍。
2.2應根據中國的水產養殖業生產實際開展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以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性。
2.3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應對受試物所適用的靶動物分別進行評價,本指南4.3以及其他另有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2.4 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應由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和試驗技能的專業人員在適宜的試驗場所、使用適宜的設備設施、按照規范的操作程序進行,并且由試驗機構指定的負責人負責。用于產品報批的,評價機構和人員的要求另行規定。
2.5試驗動物應健康并且具有相似的遺傳背景;飼養環境不應對試驗結果造成影響;受試物和試驗飼料不得受到污染。
2.6在符合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可與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合并進行。
2.7 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應充分考慮實驗動物毒理學研究的結果。
3 試驗方案
試驗開始前,應根據受試物和靶動物的特點,對試驗進行系統設計,形成試驗方案。試驗方案應包括試驗目的、試驗方法、儀器設備、詳細的動物品種和類別、動物數量、飼養和飼喂條件、環境和水質條件等,并由試驗負責人簽字確認。具體要求如下:
3.1試驗動物:品種或品系(通用名稱后以斜體注明拉丁文雙名)、年齡、體重、生理階段和健康狀況。必要時注明體長和性別;
3.2試驗條件:明確動物來源、飼養條件、投喂方式;養殖設施的形狀、規格、水體體積、光照條件、水質和水溫;預飼期的條件要求;
3.3試驗分組:試驗組和對照組數量、每組重復數和每個重復的動物數、統計方法;
3.4試驗飼料:描述飼料組成及主要原料來源、飼料的加工方法、相關的營養成分含量(實測值)和能量水平;注意根據受試物特點和使用方法配制飼料,使用的原料應符合我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同一試驗應保證所有原料來源和批次一致,各試驗處理組試驗因子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料型、粒度、加工工藝等)應一致;
3.5受試物的測定:受試物的通用名稱及有效成分、生產廠家、規格、生產批號、有效成分含量的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測試機構,受試物有效成分在試驗飼料中的添加量和實測值(可能的情況下);
3.6觀測項目和時間:檢測和觀察項目名稱、實施和持續的確切時間;
3.7疾病治療和預防措施:不應干擾受試物的作用并逐一記錄;
3.8突發事件處理:動物個體和各試驗組發生的所有非預期的突發事件,都應記錄其發生的時間和范圍。
4 試驗方法
4.1受試物
4.1.1對于申請產品審定或登記的受試物,應與擬上市(或擬進口)的產品完全一致。產品應由申報單位自行研制并在中試車間生產或生產線生產,同時提供產品質量標準和使用說明。
4.1.2試驗機構應將受試物樣品送國家或農業部認可的質檢機構對其有效成分的含量進行實際測定。
4.2劑量與分組
4.2.1試驗分組: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至少要包括三個組,即對照組、有效劑量組、多倍劑量組。
4.2.2試驗劑量
對照組通常不應含有受試物,但是,對于某些動物機體的必需營養素(如氨基酸、維生素、微量元素等),可以添加,但添加量應維持在最低必需水平。
一般情況下,有效劑量組應該選用最高限量。如果沒有最高限量,應選用最高推薦劑量。如果沒有最高推薦量,應根據受試物的自身特性,選擇最低推薦劑量的2~5倍作為有效劑量。
多倍劑量組一般選用上述有效劑量的10倍。
如果受試物的耐受劑量低于有效劑量的10倍,耐受性評價試驗應能通過尸檢、組織病理學以及其他適宜的試驗方法提出反映受試物毒性的特異性指標,并計算出受試物的安全系數。
4.2.3試驗重復數:各試驗組和對照組的試驗重復數(或動物數)必須滿足附錄A的要求。
4.3試驗期
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需要的最短試驗期取決于適用動物的種類和生長階段,具體要求見附錄A。
4.4觀察與檢測
4.4.1臨床觀察
試驗期內應每天觀察并記錄試驗動物臨床表現、攝食情況、生長情況以及相關動物產品的產量和特性,也應詳細觀察和記錄正常和不良反應。對試驗中出現的不明原因的死亡應進行尸檢,如果可能,最好進行組織病理學檢查。
4.4.2血液學檢測
試驗開始和試驗結束(必要時增加試驗中期),各組試驗動物空腹24小時后進行取樣。每組隨機抽檢一定數量的動物,性別比例適當(適用時),分別采集血樣進行血液常規生化指標及其他與受試物相關的各種生理參數的檢測。每個處理的采血時間在2個小時內完成,并準確記錄采血時間。
血液常規生化指標主要指谷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基轉移酶(AST)、堿性磷酸酶(ALP)、總蛋白(TPRO)、白蛋白(ALB)、尿素氮(UN)、肌酐(CRE)、血糖(GLU)、總膽紅素(TBILI)等指標,以及相應的免疫和抗氧化指標。
4.4.3組織病理學檢查
4.4.3.1尸體解剖學檢查:試驗結束時,各組屠宰一定數量的試驗動物(如有必要,則性別比例適當),進行系統尸體解剖學檢查,為進一步的組織學檢查提供依據。
4.4.3.2臟器系數測定:試驗結束時,各組隨機屠宰一定數量動物(如有必要,性別比例適當),剖檢取內臟團、肝(胰)臟、脾等臟器稱重,并計算各器官與體重的比值。
4.4.3.3組織病理學檢查:試驗結束時,對多倍劑量組及尸檢異常動物的主要器官進行系統的組織病理學檢查,必須詳細檢查的器官和組織包括:肝(胰)臟和腸道組織,同時根據受試物的特點,對其主要代謝靶器官進行組織病理學檢查。對于以腎臟為代謝靶器官的試驗,要謹慎選擇可取到完整腎臟的品種。
4.4.4其他特異性觀測指標
根據受試物的作用特點和用途,增加相應的特異性觀測指標和敏感性功能指標。
4.5數據記錄
4.5.1在試驗實施過程中,試驗方案所涉及的內容均應逐一記錄。數據記錄應真實、準確、完整、規范、清晰,并妥善保管。
4.5.2數據的有效位數以所用儀器的精度為準,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推薦使用的單位。
4.6統計分析
4.6.1以重復為單位,根據不同的試驗設計采用相應的統計分析方法進行數據分析。
4.6.2統計顯著性差異水平至少應達到P<0.05。
5 試驗報告
5.1試驗報告應提供試驗獲取的所有數據,包括所有試驗動物和試驗重復。未納入統計分析的數據或由于數據缺乏、數據丟失而無法評價的情況也應報告,并說明在各組別中的分布情況。
5.2每個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必須單獨形成最終報告。每個試驗最終報告中應包含試驗概述(見附錄B)和報告正文。
5.3試驗報告正文至少應包括:
A、試驗名稱;
B、摘要;
C、試驗目的;
D、受試物;
E、試驗時間和地點;
F、試驗材料和方法;
G、結果與討論;
H、結論;
I、原始數據及相關的圖表和照片(電子版);未納入統計分析的數據或由于數據缺乏、數據丟失而無法評價的情況應具體說明;
J、參考文獻;
K、試驗機構和操作人員,包括試驗機構的名稱,試驗操作人員、試驗負責人和報告簽發人的簽名,報告簽發時間,加蓋簽發機構的單位公章或專門的分析測試章;外檢數據應提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5.4 應對試驗報告每頁進行編碼,格式為“第 頁,共 頁”,并加蓋騎縫章,確保報告的完整性。
6 資料存檔
最終報告、原始記錄、圖表和照片、試驗方案、受試物樣品及其檢測報告等原始資料應存檔備查,保存時間一般不得少于5年,作為產品申報的,保存時間至少為10年。
附錄A:水產靶動物種類、試驗期和動物數量*
大類 亞類 試驗階段 最短試驗期* 最少試驗重復和動物數量
起始體重 結束體重
魚類 淡水魚類(代表物種:鯉、鯽、草魚、青魚、團頭魴、羅非魚、斑點叉尾鮰、虹鱒、鱘、鰻鱺、大口黑鱸) 1~50g 10周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30尾
海水魚類(代表物種:鱸、鯛、大黃魚、大菱鲆) 1~50g 10周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30尾
甲殼類 蝦、蟹
蝦:0.1~1.0g 8周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50尾
蟹:1~5g 10周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0只
爬行類 中華鱉 5~10g 10周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0只
兩棲類 牛蛙 5~10g 10周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0只
水產養殖動物親本 繁殖前期 繁殖期 12周 每個處理15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尾(只)
*注:以“亞類”中的任意代表物種進行的試驗,其結果可以推廣至該亞類,但是不能推廣至 “大類”。
附錄B:試驗概述表
試驗編號: 第1頁,共 頁
受試
物 受試物通用名稱: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標示值: 有效成分實測值:
產品類別: 外觀性狀:
生產單位: 生產日期及批號:
樣品數量及包裝規格: 保質期:
收(抽)樣日期: 送(抽)樣人:
抽樣地點:(適用時) 抽樣基數:(適用時)
試驗
動物 試驗動物品種: 拉丁名:
性別: 生理階段:
起始日齡: 起始體重(體長):
健康狀況: 光照條件:
水質(包括溫度、鹽度、溶氧、氨氮、亞硝酸鹽、pH):
養殖設施 投喂方式
時間
與
場所 試驗起始時間: 試驗持續時間:
試驗場所:
設計
與
分組 分組設計方法:
試驗組數量(含對照組): 每組重復數:
每個重復動物數: 試驗動物總數:
受試物添加途徑:
飼料中有效成分添加量 飼料中有效成分含量
試驗組1
試驗組2
試驗組3
……
對照物質名稱:(適用時) 對照物質在飼料中添加量 對照物質在飼料中含量
試驗
飼料 飼料組成(營養素和能值)
計算值 實測值
成分1
成分2
成分3
……
飼料形態 粉料□ 顆粒□ 膨化□ 活餌料□ 其他
檢測項目和
實施時間
治療和預防措施(原因、時間、種類、持續時間等)
數據統計
分析方法
突發事件的處理、不良后果發生的時間及發生范圍:
結論
原始記
錄保管
備注
試驗人員:
項目負責人:
報告簽發人及簽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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