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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09-07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2010〕8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七日




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治、妥善處理傷亡人員和進行責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衛生、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氣象、地震、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組織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等,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六)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學校完善技防物防設施,將學校校園及周邊的信息監控設備納入治安防控體系重點建設范圍;

  (四)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公辦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工資、校園安全保衛條件建設經費、校舍安全經費等費用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予以保證;每年應當安排一定額度的專項經費,用于實施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堂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學校校址安全進行鑒定,對遷建、新建學校校址進行評估,確保校址安全。

  第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四條 公安、衛生、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五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于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六條 水利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校舍所處地區的防汛信息,為洪澇災害易發區域校舍選址提出防汛要求,宣傳防汛知識。

  第十七條 氣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對校舍及附屬設施采取防雷擊避險措施;地震部門應當指導學校落實地震災害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 舉辦學校的當地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保證學校依據有關規定建設符合要求的安全保衛人員隊伍,配足配齊監控報警設施與防衛器械;

  (三)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四)每年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維修改造或者拆除;

  (五)為學校購買學生安全事故校方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下列各項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并組織實施:

  (一)門衛制度;

  (二)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和安全隱患報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實驗室和實訓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七)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學校用車管理制度;

  (九)突發地震、氣象災害預警應對制度;

  (十)其他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由校長負責、有家長委員會代表參加的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保衛人員。

  專職安全保衛人員配備的數量應該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確定。規模在500人以內的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安全保衛人員;規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學校,應當至少配備3名安全保衛人員;規模在1000人以上的學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規模的2‰增配安全保衛人員。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學生在校學習時間,非寄宿制學校不得要求學生上晚自習。學校應當及時打開校門安排學生入校,不得將學生拒之于校門外。

  學校應當保證教學樓、圖書館、宿舍、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暢通和樓梯安全,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學校應該根據需要在課余時間開放學習及各種功能設施,組織多種課余活動,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應當認真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上課時間實行封閉式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并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當地必修課程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選配優秀教師,保證課時,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聘優秀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等規定。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學校應當創造條件設立衛生(保健)室、心理咨詢室,對學生開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幼兒園與小學在入園、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需要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開展緊急疏散演練,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安全救護常識培訓和事故預防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游泳等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防范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不得將校園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學校校園內有教職工生活區的,應當將教職工生活區與教學區隔離開,并開辟不同的進出通道。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火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年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學校周邊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衛生、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地震、氣象、城市管理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建設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者高頻設備項目,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和學校集中的區域設立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打擊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的門前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依法施劃人行橫線,設置提示標志,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交通安全管理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條 文化部門應當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娛樂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娛樂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四十一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二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依法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五章 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十三條 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四十四條 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四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有關部門應當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防止新聞媒體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學校安全事故,保障學校及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安全是指高等學校校園和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安全。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學校安全管理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高等學校集中、治安形勢復雜、治安管理任務較重的區域,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立治安派出所或者警務室。

  第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辦學規模、學生數量和工作需要,設立保衛機構,統一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實,并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裝備。其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保衛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開展安全教育,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三)維護學校內部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

  (四)負責學校內部各種臨時工作人員和機構的治安管理;

  (五)對校內有輕微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教育;

  (六)協助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事故;

  (七)參加當地公安機關統一組織的治安聯防活動;

  (八)辦理當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安全保衛事項。

  第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校園常住人口(教職工、學生、離退休人員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備專職保衛人員。校園規模較小、區域分散、治安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增加。

  學校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學校不得聘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從事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轄區內學校安全管理的領導、協調、監督、檢查職責,維護學校及周邊秩序,保障學校安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綜合整治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共同維護學校及周邊安全。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依法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和考評;

  (三)指導學校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活動和制定校園安全管理應急預案;

  (四)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安全事件與事故;

  (五)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六)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將學校及周邊地區作為治安巡邏重點區域,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和打擊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在學校門前及周邊道路上設置完備的警告、限速、讓行等交通標志,完善各類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加強對學校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旁邊進行工程建設,在校園周邊建設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者高頻設備項目,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經營場所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占道經營、無證經營攤點、攤販。

  第十五條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取締學校周邊擅自設立的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規范學校內部上網場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及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對學校的教育設施、生活設施以及食品和飲用水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和督促有關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做好學生傳染病、常見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影響學校及周邊的噪聲污染、環境污染和飲食環境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氣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對校舍及附屬設施采取防雷擊等避險措施;地震部門應當指導學校落實地震災害預防措施。



第四章 學校內部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內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標,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對師生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師生員工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三)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及時排查并消除安全隱患,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組織師生員工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演練;

  (四)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五)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對學校安全事故進行救援和調查處理,妥善處理師生意外傷害事故。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門衛、值班、巡邏制度;

  (三)現金、票證、物資、產品、重要設備和儀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劇毒物品、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型活動申批制度;

  (九)機密文件、圖紙、資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公共場所和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制度和考核、評比、獎懲制度;

  (十二)需要建立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開設安全教育課程。安全教育應當包括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財產安全、網絡安全、疾病預防、心理健康、避災避險、防賭、防毒、防艾滋病、防傳銷等內容。

  學校應當在每年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進行安全教育,并組織開展有關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積極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掌握安全救護常識。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門衛管理,建立外來人員和車輛出入學校登記查驗制度。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學生宿舍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宿舍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電線及使用明火和劣質、大功率電器;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險物;禁止留宿異性;禁止飼養動物。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等規定。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學校食堂要有專人負責師生就餐期間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規則在校園內設置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除緊急救助車輛外,未經允許,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學校教學區、運動區和學生生活區。經允許進入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并在規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內重點部位和危險品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人,做好安全記錄。危險品管理、使用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后上崗。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保證教學樓、圖書館、學生宿舍、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暢通和樓梯安全,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園網絡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網絡信息造成不良影響。

  第三十一條 學校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根據活動的規模和性質,分別向有關部門申報,制定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身體和心理有異常狀況的學生做好安全信息記錄,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及時告知學生家人;不宜在校學習的,應當勸其休學或者退學。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經常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種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

  (二)安全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暢通;

  (三)值班室、消防控制室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四)體育教學設施、試驗設施、學校建筑、運動場地、供水用電設備、食品衛生、重大危險源等安全情況;

  (五)安全責任人、主管人、安全員的工作情況;(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突發公共事件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及時組織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

  第三十七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和安全責任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三十八條 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結束后,學校應當就事故發生的原因、處理程序、處理結果、責任認定、整改情況等以書面形式上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同時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九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對外發布信息的,由學校負責統一發布。新聞媒體對事故的報道應當客觀準確,禁止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組織設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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