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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城市建設投融資主體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08-30
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城市建設投融資主體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常政規〔2010〕8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市級城市建設投融資主體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常州市市級城市建設投融資主體
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城市建設投融資主體資產和財務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政府城市建設投融資主體(以下簡稱投融資主體)財務總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總監,是指市政府委派的根據相關規定對投融資主體的經濟活動獨立履行資產與財務監督職能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 財務總監由市財政局推薦,經有關部門考察合格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確定,并由市政府委派。
  財務總監人事組織關系、工資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單位,委派期間不在其所委派的投融資主體享受工資福利待遇。
  第五條 財務總監委派實行回避制度。財務總監不得與其所委派投融資主體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等有利害關系。
  第六條 財務總監任職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且一般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五十周歲;
  (三)熟悉國有資產及財務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有較強的財務會計和經營管理知識。
  第七條 財務總監主要職責:
  (一)監督投融資主體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監督其執行,審核投融資主體的財務報表、報告;
  (二)審核、監督投融資主體財務預算的編制、執行;
  (三)審核、監督投融資主體融資、投資和擔保等重大事項;
  (四)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投融資主體重大決策事項實行財務總監聯簽制度。投融資主體重大決策事項應當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與財務總監共同審核并簽署書面意見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 實行聯簽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投融資主體重大資產處置;
  (二)發行企業債券、信貸等融資;
  (三)對外擔保業務;
  (四)土地收儲與開發;
  (五)較大數額資金、現金的調撥和支付;
  (六)對外報送或披露的財務信息;
  (七)其他與經營有關的重大決策。
  聯簽事項的具體資產處置、金額標準由投融資主體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商定。
  第十條 聯簽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凡屬聯簽的事項,投融資主體應當及時通知財務總監參加會議并簽署意見;
(二)財務總監對送簽文件,認為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簽發;確認依據不足的,應當及時提請董事長或總經理責成相關部門補充后,再行簽發;依據不足且提請董事長或總經理責成相關部門補充依據而未補充或補充不全的,應當拒簽;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拒絕認可財務總監拒簽理由而強行簽發或實施的,財務總監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一條 實行財務總監報告制度。財務總監對市政府負責,每年度終了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年度履職情況及相關建議,對投融資主體重大決策事項或其他可能對投融資主體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應當不定期提交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 實行財務總監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對財務總監續任、獎勵和處罰的依據。
  第十三條 財務總監任期三年,任職期滿,經考核合格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可以繼續委任,但應當重新履行委派程序,并不得在同一投融資主體委任。
  第十四條 投融資主體應當為財務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向財務總監提供其履職范圍內所需調閱的相關文件、材料和檔案,并就有關存疑內容作出解釋說明。
  第十五條 投融資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干涉或阻礙財務總監依法履行其工作職責的;
  (二)拒不提供或隱匿、偽造財務總監履職范圍內所需調閱的相關文件、材料和檔案的;
  (三)拒絕認可財務總監拒簽理由而強行簽發實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 財務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投融資主體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隱匿不報的;
  (二)因個人失職、瀆職行為造成投融資主體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在所任職的投融資主體違規享受工資福利待遇的;
  (四)對應當及時簽發的文件不及時簽發或拒絕簽發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市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常政發〔2003〕149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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