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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2010-09-29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國家機關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心理、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對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權、發展權、受教育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應當給予特殊、優先保護。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

  (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和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各自作用,動員社會力量,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檢舉、控告、申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掌握家庭教育和監護方法,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對未成年人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學習和醫療條件;

  (二)向未成年人傳授家庭生活、社會生活的知識和技能,鼓勵、支持未成年人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家務勞動、社會實踐活動;

  (三)對進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進行青春期教育;

  (四)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五)保證未成年人的休息、娛樂、體育活動時間;

  (六)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

  (七)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乞討等行為,預防其違法犯罪;

  (八)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以未成年人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保護未成年人。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三)溺嬰及其他殘害嬰兒行為;

  (四)歧視女性未成年人;

  (五)歧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六)允許、迫使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七)強迫未成年人賣藝、乞討;

  (八)非法侵占、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

  (十)教唆、誘騙、脅迫、縱容、放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十一)強迫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務工;

  (十二)其他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健康成長的行為。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互聯網,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電子游戲等。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防止嬰幼兒接觸電器、燃氣等危險設備和物品;指導未成年人根據其年齡階段和認知能力,正確使用電器、燃氣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設備、物品;對未成年人戶外活動給予安全指導;不得將未滿七周歲的未成年人長時間單獨留置家中。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應當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車安全,不得將未成年人單獨留在機動車內,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機動車副駕駛位置乘坐。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并告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就讀學校。

  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系,關心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情況。

  受委托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并將未成年人的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委托人和就讀學校。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遵循教育規律和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關于課時、作業量和作息時間的規定,不得增加學生的課業負擔,保證每天不少于一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保人員,加強校園保衛、校內巡邏和安全檢查。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夜間值班或者巡邏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置視頻監控和報警系統。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或者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當充分聽取未成年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見。未成年學生受到處分后已改正的,不列入品行記載。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正確使用互聯網,增強未成年學生的網絡甄別力和自制能力,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網服務。

  第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及時了解未成年人身體健康狀況,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健康教育輔導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提供心理咨詢,及時向有心理健康問題的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反映情況,并提供指導意見。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可以聘請政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具備相關資格的人員擔任法制輔導員,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與搶險、救災等應急救援。

  第二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人,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不得嘲諷、辱罵、恐嚇、貶損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視未成年人;不得隨意中斷未成年人上課;對未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歧視、侮辱、打罵等行為應當及時制止,預防暴力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農村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父母進城務工的留守未成年學生檔案,對留守未成年學生的基本情況、監護人情況、父母外出務工去向及聯系方式等登記造冊,全面掌握留守未成年學生的情況,加強與其父母和委托監護人的溝通,指定專人負責對留守未成年學生學習、生活、心理上的指導,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學校應當加強對寄宿留守未成年學生的管理,保障寄宿安全,為寄宿未成年學生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溝通提供電話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單親家庭的未成年學生、未成年學生中的孤兒、殘疾者,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幫助其克服學習、生活中的困難。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家長會和家訪制度。教師應當與家長保持聯系,反映和了解學生的情況,并協助家長進行家庭教育。學生家長應支持、配合學校和教師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其復學、升學。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五條 鼓勵創作、出版、發行、制作、傳播適合未成年人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信息、動漫和其他文化產品。

  嚴禁制作和傳播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誘發違法犯罪的文化產品。

  第二十六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以及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等場所,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

  科技館、文化館等科普基地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向未成年人開放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標準,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設立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七條 為未成年學生提供餐飲、臨時休息服務的午托場所應當依法經營,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教育、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管。

  第二十八條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游戲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和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并采取出示身份證件等措施禁止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校園周邊二百米之內不得開設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游戲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

  中小學校門口五十米之內不得擺設流動攤點。城鎮中小學校門口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監管,鄉村中小學校門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第三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指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社會實踐等活動;協助和參與對判處管制、緩刑、假釋以及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的未成年人的矯治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并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開展各種有益活動,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五章 國家機關保護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形式,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城市人口增長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的需求,將新增學校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加大投入,加強對公辦學校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建設和改造,按照所在地政府負責、公辦學校接納為主的原則,保障適齡未成年人就學。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并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將未成年人的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和設施建設,納入本地區城鄉規劃,省轄市、縣(市)應當至少建設一所綜合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新建或者擴建城鎮、居民小區,應當將適合未成年人的文化體育設施納入建設規劃。

  (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寄宿制學校,為寄宿學校的留守未成年學生提供學習、生活資助。

  (四)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場所和兒童福利機構,加強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和對孤兒、棄嬰的收留撫養、教育管理。

  (五)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或者提供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和設施,依法設立未成年人福利機構和保護基金。

  (六)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志愿服務、教育幫扶等活動,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權益保護、心理咨詢、生活資助、親情溝通等服務,營造關心、關愛留守未成年人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三十四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協調和推動本地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同級共青團組織,工作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相關制度,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

  (二)宣傳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督促、檢查、協調、指導有關單位和下級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定未成年人保護的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接受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轉交、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四)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收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進行初步審查后,轉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報告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統籌城鄉教育協調發展,建立科學的教育評價制度,綜合考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教學質量。

  第三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留守未成年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保證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有條件的地方要在中小學校校園或者其周邊設立警務室或者治安崗亭,幫助和支持中小學校建立安全監控報警系統,建立健全安全保衛組織,并配備相應專業安全保衛人員和必要的防護裝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校園周邊交通秩序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應當加強對校園周邊交通秩序的維護,并在交通擁堵路段安排專人負責疏導交通,保障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九條 公安、工商、文化、工信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音像制品、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電子出版物、互聯網的監管。實行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社會監督員制度,提高網絡從業人員素質。

  第四十條 衛生、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食品、藥品、玩具、用具等的安全監督檢查。在重大傳染性疾病發生時采取優先接種疫苗等措施保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方法訊問、審查和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可以聘請具備相關資格的社會工作人員,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和幫助,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工作人員,應當保護未成年犯的合法權益,管理、教育工作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

  第四十四條 在未成年人解除羈押、刑滿釋放后,實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檔案封存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和教育。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游戲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不設置明顯未成年人禁入標志或者未采取措施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小學校校園周邊二百米之內開設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游戲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的,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關閉、處罰。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批準在中小學校校園周邊二百米之內開設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游戲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城鎮中小學校門口五十米之內擺設流動攤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在鄉村中小學校門口五十米之內擺設流動攤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或者對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不及時查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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