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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城管局許昌市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設置技術規范的通知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城管局許昌市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設置技術規范的通知
2010-10-08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城管局許昌市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設置技術規范的通知
許政辦[2010]130號
許昌縣、魏都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市城管局制定的《許昌市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設置技術規范》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許昌市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設置技術規范
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設置管理工作,規范設置行為,維護市容整潔、美觀,美化城市環境,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許昌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設施,交通運輸工具,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戶外載體,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版裝置、櫥窗、燈箱、實物模型以及張貼等形式發布的介紹商品、服務或公益性內容的設施。
門店牌匾是指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場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圍內設置的,用于標明其名稱、字號或徽記內容的固定載體。
標識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其辦公場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圍內設置的,用于標明其單位名稱或徽記內容的固定載體。
標牌是指被作為指引(企業、商鋪、門店)方向和其地理位置的導視標志,不包括有關部門依法設立的公共性標牌。
第二條 設置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應健康、文明、規范,符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習慣。不得違反廣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其中藥品、農藥、醫療器械、食品、酒類、化妝品、煙草等特殊商品廣告的發布必須嚴格遵循有關專門性法規的規定,不應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內容,不得發布不雅觀產品或宣揚低俗內容的廣告。
(二)嚴格按照批準的地點、時間、規模、形式、面積、內容和標準等發布。保證在設置期間外觀完好、整潔、美觀和安全使用。
(三)必須與城市各區域的規劃功能相適應,其設計風格、造型、色調、規模、位置、材質等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在主要商業區域設置的戶外廣告和門店牌匾標識,其畫面應以有動感變化的為主。
(四)不得影響建筑物的整體形象。其支架不得銹蝕、裸露。在殘舊的建筑立面設置的,應進行建筑立面裝修,整體設計制作。外打燈廣告的射燈支架不得與廣告牌面分離設置,且顏色應與周邊環境、色彩相協調。
(五)不得影響航空安全。在國家航空管理法規規定的管制范圍內,禁止使用霓虹燈、閃爍光源、紅色光的戶外廣告及飛艇、升空氣球。
(六)市區內嚴禁設置下列形式的戶外廣告:跨街虹橋、圍墻(欄)廣告、彩虹門、氣球、過街條幅、門頭條幅、沿街燈箱、遮陽傘、掛旗、燈(線)桿廣告、垃圾收集箱廣告、出租車停靠站牌廣告、櫥窗廣告、交通護欄燈箱廣告、路名牌廣告等,有特殊需要,申報單位需向屬地城市管理部門申報,屬地城市管理部門報經市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設置。
(七)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在所發布的戶外廣告牌面內的右下角清晰標注《許昌市戶外廣告設置發布許可證》編號,霓虹燈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標注。
(八)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質量要求。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各類戶外廣告: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生產或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遮擋、損毀綠地,影響綠化景觀或利用行道樹的。
(五)規劃區內城市主要干道兩側、道路綠化帶內。
(六)遮擋水域、山體、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觀設施的。
(七)城市游園、廣場等重要城市景觀節點內及周邊。
(八)國家機關、學校、居民樓、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帶。
(九)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機動車停車線40m范圍內)設置占路式戶外廣告的。
(十)占用或影響殘疾人設施的。
(十一)占用機動車車行道凈空的。
(十二)妨礙消防通道,影響消防供應設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使用的。
(十三)遮擋建筑物特色裝飾細部,影響建筑物采光、通風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在建筑物二層以上、多層和高層建筑物的窗間墻、窗下墻設置非鏤空字的。
(十四)利用透空式圍墻、護欄、特色石墻設置的。
(十五)在建(構)筑物坡型、異型頂部設置的。在相鄰建(構)筑物之間跨越式架設的。
(十六)利用車輛的前身、頂部、車窗的。
(十七)非建設用地范圍設置圍擋式廣告設施的。
(十八)影響高壓輸變電設施安全使用的。
(十九)在人行天橋橋梁上設置的。
(二十)高速公路、高速鐵路出口兩側。
(二十一)在建(構)筑物上直接噴繪涂寫文字、圖形的。
(二十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的。
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設置的,需經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呈報市城市規劃建設委員會批準后方可設置。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
第四條 嚴格控制設置樓(屋)頂廣告、樓(墻)體廣告兩類戶外廣告。
允許設置的戶外廣告主要包括:單臂塔式(獨立圓柱鋼管支撐)廣告、建筑工地廣告(企業形象展示牌)、橋體(鐵路橋橋眉實體部分)廣告、公交候車亭廣告、閱報欄廣告、車體廣告、LED顯示屏、霓虹燈(利用霓虹燈光源)廣告等8類。
第五條 樓(屋)頂廣告按照下列要求設置:
(一)樓(屋)頂廣告不能破壞原樓建筑物頂景觀;不能影響建筑物天際線,并達到美觀、建筑透視的效果;突出城市建筑物頂部廣告牌夜間亮化效果。對現有破壞建筑物景觀、與周圍環境不協調外露鋼架影響市容的進行拆除;現有符合設置技術規范要求的,檔次較低的進行提升。
(二)高層建筑頂部廣告必須采用金屬或鋁塑板鑲邊、霓虹燈框邊不得少于四道,廣告畫面中心主要文字和圖案簡潔、美觀。
(三)不得遮擋建筑物頂部現有特色造型,不得破壞建筑物整體輪廓線,高度在10米以上、24米以下建筑物頂部廣告結構及廣告牌的總高度不得大于6米。
(四)高度24米以上、60米以下建筑物頂部廣告結構及廣告牌的總高度不得大于8米,底部構架的高度不得大于0.5米。
(五)高度在10米以下、60米以上的建筑物原則上一般不得設置廣告牌,如確需要設置,低層的建筑物要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高層建筑物必須與城市高層建筑燈光亮化工程相結合,確保城市建筑物頂部的亮化效果。
(六)廣告牌面應沿建筑物外墻持平設置,寬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
(七)廣告畫面下側與建筑物頂部或女兒墻之間,鋼結構外露不得大于l米,其兩側和背部鋼鐵結構外露部份應采用與建筑物色彩相協調的材料予以遮擋。
(八)在同一幢建筑物設置多塊廣告或在同一視角內多幢建筑設置廣告的,其廣告設置的造型、規格要相互協調。
(九)坡頂屋建筑頂部不得設置廣告;六層(含六層)以上樓房的樓頂設置戶外廣告的,應設置通透式廣告;一般建筑屋頂部不宜設置單面看版式廣告,屋頂廣告的看板及構架不得突出該設置屋頂樓層女兒墻外墻面,屋頂廣告底部構架的高度不超過女兒墻的高度。屋頂廣告支架必須進行隱蔽處理,可考慮采用圍合式的廣告塔或霓虹廣告形式。
第六條 樓(墻)體廣告按照下列要求設置:
(一)嚴格控制在樓體立面設置戶外廣告(二樓以上,樓頂以下);LED顯示屏、霓虹燈、標識、標牌可根據情況適當設置,應與建筑物立面相協調。
(二)平行于建筑物外墻設置的廣告牌面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高度,寬度與墻面相協調;不得在建筑主體的層與層之間的窗間墻上設置。
(三)垂直于建筑物外墻設置的廣告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原則上不得超出1.8米,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設在有上蓋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廣告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墻面的上端;廣告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壓導線凈距離不得小于1.5米;廣告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壓導線凈距離不得小于0.5米。
第七條 單臂塔式廣告(高炮式)按照以下要求設置:
(一)單臂塔式廣告的設置位置必須符合有關市政安全規范,要遠離高壓走廊,立柱落點不得影響地下管線的暢通,道路兩側廣告牌的邊緣不得外伸到車行道內。
(二)單臂塔式廣告造型須平穩,廣告牌牌面應盡可能與道路走向垂直。
(三)高速公路及交通性干道兩側立柱廣告外型應基本統一,城市廣場、商業街、娛樂場所等商業中心地段的立柱廣告造型允許多樣化。
(四)廣告高度應與周邊建筑布局和綠化配置相協調,單塊廣告牌最大尺寸:寬度18米,高度6米。
(五)沿城市道路設置的單臂塔廣告牌縱向間距宜在1000米以上,最少不得小于500米。
(六)沿高速公路兩側設置的單臂塔廣告牌間距宜在1.1—3公里,各廣場及立交橋的單臂塔廣告牌數量不得超過2塊。
第八條 建筑工地廣告(企業形象展示牌)按照下列要求設置:
(一)工地建筑企業形象展示牌高度(含牌面及支架)不得超過5米,寬度不得超過7米,工程完工后拆除。
(二)禁止設置于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他性質用地內。
(三)禁止設置于道路紅線內。
(四)禁止在道路綠地以內設置企業形象展示牌。
第九條 橋體(鐵路橋橋眉實體部分)設置廣告牌,上、下沿均不得超出橋體上、下沿,不得影響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橋體廣告設置應符合橋體特點設置;橋體廣告鼓勵應用大型三面翻式新型廣告。
第十條 公交候車亭廣告設置應遵循城市地理特征,人性化、功能化;采用有頂燈、頂棚、支撐立柱、燈箱等具有多功能性;且采用高檔材質、大小適宜,要與周圍環境協調;背景畫面宜采用時代人文、自然風光等可以體現文化底蘊的題材。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市區閱報欄設置數量;閱報欄廣告設置不得影響交通視線,路口50米以內不得設置;可采取公益與商業廣告相結合;具有夜間照明設施,方便夜間觀看。
第十二條 車體廣告按照下列要求設置:
(一)應當符合機動車輛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設置車身廣告應當整潔、美觀,不得對原車顏色全部遮蓋,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并與城市景觀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設置車身廣告不得遮擋或覆蓋車燈、發動機散熱口和進風口、空調進風口等車輛安全設施,且不得影響其正常使用。
(四)車頭、車尾部應保留原車顏色及結構,車體前后不設置廣告(含前后風擋玻璃內外)、車身兩側車窗、車門、車頂部和車輪不得設置廣告。
(五)車身廣告應該設置在車身兩側,廣告畫面上不得遮窗,下不超過車身底部,四面留邊且廣告邊緣線必須裁彎取直。車身廣告不得影響車輛各種安全設施和各種服務規范標識。除上述位置外,車身外其他任何位置均不能發布廣告。
(六)車身廣告不得遮擋或覆蓋線路牌和車門號。車身廣告的畫面和文字(畫面底色除外)與線路牌和車門號應當保持0.2米以上的距離。
(七)車身廣告色彩應協調美觀,并與車身原有顏色相協調,盡可能采用與車身識別色彩相近或相鄰色系,盡可能避免大面積使用反差過分強烈的對比色彩,做到色澤明快、色樣簡單、色調淡雅,富有美感,不能發布大紅、大綠、大黃、大藍和顏色太深的廣告,嚴禁發布城市管理部門明確禁止發布的廣告。
(八)車身廣告的畫面應當保持固定、完整,畫面設計不應動感過強,使人在視覺上產生眩暈和刺激感。
(九)車身廣告的畫面、文字比例協調,文字部分的字體高度不得超過廣告版面高度的1/3。
(十)公交公司及廣告發布單位在發布車身廣告前,應把廣告設計小樣和與車身搭配圖片報市運管處備案,并根據有關規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所有手續齊備后,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城管窗口辦理審批手續。
(十一)車身廣告設置單位應加強維護管理,保證車身廣告設置安全、牢固、整潔、完好,無破損、污跡和褪色。
(十二)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車輛車身廣告,必須按照規范要求設置。
第十三條 LED顯示屏禁止設置于居住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他性質用地內;禁止設置于臨近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或者城市交通次干道叉口處,若廣告臨近居住建筑,則必須與居住建筑保持不小于20米的距離;依附于建筑物設置的,不得破壞建筑物的立面景觀;設置不得遮擋公眾視線;廣場游園增設大型全彩顯示屏,設置不得對周邊環境及群眾帶來聲污染;LED顯示屏設置尺寸大小視區域大小、周邊環境而定。
第十四條 霓紅燈(樓體霓紅燈牌、字,小型霓紅燈牌)設置時其工程基礎結構的設計和加工制作,應充分考慮有關建筑工程的相關標準和規范,并應考慮材料和結構的承重強度、耐受當地最大風荷載能力、抗銹蝕及方便安裝或維修;材質采用彩色玻璃管,高度不得超過5米;霓紅燈的設置不得對周邊環境和行人造成影響。
第三章 門店牌匾設置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 門店牌匾按照下列要求設置:
(一)下列場所或情形禁止設置門店牌匾: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構筑物頂部;坡屋頂或具有特殊建筑風格的建筑物頂部;在本單位自有或租賃的場地以外;利用危房或設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在綠地內或影響園林植物生長、園林景觀的地方;影響居民通風、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在玻璃幕墻或采光玻璃內外側的;遮擋建筑物玻璃幕墻或采光玻璃的。
(二)沿街所有單位、門店實行一店一匾,在同一樓體或建筑物設置的牌匾,其高度、厚度、材質、顏色須保持一致,不得在建(構)筑物頂部設置門店牌匾。新設或更換的門店牌匾,必須按照門店牌匾設置技術要求進行設置,具有亮化功能。
(三)樓體上設置牌匾、標識,要保持原建筑物風格,不得破壞建筑物立面景觀。
(四)所有櫥窗、門楣、墻面及門柱禁止亂貼亂畫。
第十六條 門店牌匾設置技術要求如下:
(一)每個單位原則上只準在其經營場所自身范圍內設置一個招牌,一個場所或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先整體規劃,統一規格設計制作。
(二)門店牌匾的形狀、規模、色彩、圖案等應與建筑物及其周邊環境相協調。
(三)門店牌匾的設置應當制作精良,在殘舊的建筑立面設置招牌,應進行建筑立面裝修,整體設計設置。
(四)商業街(區)只可在其門面上方平行或垂直于建筑外墻面設置。
(五)在單層平屋頂建筑物設置的門店牌匾,其牌匾頂端不得超出女兒墻頂部,下部與門店上門沿平齊,牌匾總高度不超過0.8米;二層(含二層)以上樓體的門店牌匾頂端必須低于二樓窗戶底線或與涼臺底部平齊,下端不得低于騎樓或懸挑架空部分底沿,根據樓體高度的實際情況,門店牌匾總高度不得大于1.2米。所有門店牌匾厚度不得超過20厘米,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遮擋卷閘門,牌匾厚度不得超過30厘米。
(六)垂直于建筑物外墻面設置的,頂部不得超出該建筑物女兒墻,其門店牌匾標識的底部不得低于門頭的下沿,且距離地面距離不得小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20厘米。沿路建筑退讓規劃紅線的,廣告牌外挑距離,原則上不得大于2米;建筑物的同一立面上設置數量不得超過兩塊;同一建筑物上的門店牌匾標識,形式、高度應當統一。在四層以下建筑物上設置的,高度不得超過5米。四層(含四層)以上建筑物設置的,燈箱高度不得超過7米;高層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設置。
(七)廣告牌匾材質必須使用亞克力內透光、鋁塑板、吸塑燈箱、霓虹燈、閃爍光源或其他新型材料,不得使用噴繪布等低檔材料。賓館或酒店、商業大廈、商務寫字樓只可在其建筑頂部外墻面、入口處使用亞克力內透光字(不允許有裸露支架或線纜)設置。
(八)門店牌匾標識用字,字體高度及寬度不得超過牌匾高度及寬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體大,外文字體小。國際、國內統一品牌的連鎖店、專賣店,名家題字除外。同一樓體,門店牌匾標識用字要統一顏色、統一位置、統一大小、統一字型。
(九)同一樓體,門店牌匾顏色基本統一,要與樓體顏色、風格保持一致,不得使用反差過大的顏色,具體顏色要根據實際現場勘查情況進行規定。
(十)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現代建筑、城市標志性建筑、機關團體等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設置,只可在其入口處掛置相應規格的匾額。
(十一)商住樓只能在裙房商業門面上方使用燈箱、匾額、噴圖照明或鑲嵌立體字。
(十二)城市對外交通站場(如車站等)和醫院可在其門面上方、其建筑頂部外墻面、入口處使用鑲嵌亞克力內透光字(可泛光照明,不允許有裸露支架或線纜)。
(十三)城市快速道路、環路在行車視線影響行駛安全范圍內,禁止使用閃爍光源和紅色光形式的招牌。
(十四)禁止在下列地點和位置設置招牌:建筑物玻璃幕墻(鑲嵌亞克力內透光字除外)、窗戶、消防通道;道路兩旁的人行道、集散地、綠化帶、60米以上的建筑物頂部。
(十五)特殊門店如酒店、婚紗影樓、賓館、商場、大型品牌連鎖店等要進行外部裝飾,必須按照以下標準進行:
1.新建樓體不得進行外部裝飾。
2.破舊建筑物允許進行外部裝飾。
3.外部裝飾要根據建筑物立面進行單獨設計,但裝飾要求不得破壞建筑立面景觀和改變原建筑物結構,并與周圍的環境相協調,且采用較新穎、易清洗的外墻裝飾材料。
4.外部裝飾外立面貼面厚度不超過10厘米,相鄰門店外立面貼面須保持平齊。
5.外部裝飾標準要高,材料要好,造型要美,選用的顏色和風格應高雅清素,禁止用大紅大綠等顏色或以廣告畫面代替裝飾材料進行外部裝飾裝飾,需設置輪廓性燈飾或反光射燈,要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6.沿街多家單位門店進行外部裝飾時,應當堅持主體色調統一,使用材質統一,風格標準統一。
第四章 標識標牌設置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標識字設置規定如下:
(一)樓體設置標識字不得破壞建筑景觀。
(二)一幢樓體多家單位租用,且一樓牌匾位置已滿時,按照一店一牌原則,每家單位可在樓體(垂直于樓體豎型)、樓頂、樓層間墻體立面實體墻上設置一處標識字,由屬地管理單位受理、上報、監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現場勘查后,進行統一規劃、審批、設置。
(三)每幢建筑物墻面設置單位名稱的標識字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處(含建筑物冠名)。
(四)標識字的色彩應與該建筑物外觀主色調相協調(企業的統一標識字除外)。
(五)標識字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原則上要求亮化,且其配電等設施應當做隱蔽處理。
第十八條 標識牌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標識牌牌面高度不得大于1.8米、寬度不得大于1.2米,厚度不得大于0.2米,支撐高度不得大于0.6米。
(二)標識牌設置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三)標識牌設置應注意功能、視覺、材質提升;標識牌的狀態與環境的特征密切相連,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引導人流的運動方向。
第五章 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的安全質量要求
第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應由具備建筑結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制濫造。施工圖紙應蓋有設計單位圖章,并應由具備建筑、安裝資質的企業按圖制作安裝施工。較大型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單體面積≥50平方米、單體字≥3平方米)施工必須委托監理。
設置的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設施,其荷載應執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并考慮高度系數。
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采用鋼結構的,應執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
在屋頂和墻面設置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的,除考慮廣告設施自身強度外,還應保證廣告設施的載荷對原有建筑物沒有安全影響,并滿足其抗震構造要求。
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與原有建筑物的連接應確保連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二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設施應根據其所處環境,采取安全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擊和防電磁波侵入,應執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設施應以低壓配電,一般采用三相五線制供電,并確保接地和安全,可執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器設計規范》JGJ/T16。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設施在有效設置期限內,設置單位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做到整潔、安全和美觀。其續延使用時要進行安全檢測,符合安全指標的可續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門店牌匾、標識標牌用字,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且應書寫規范準確。禁止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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