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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2010-09-29
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現將《廣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廣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成立市政府法律顧問室(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室”),法律顧問室在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領導下具體開展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協助市政府領導處理法律事務。

市司法局參與對市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堅持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原則,必須忠于法律和事實,維護公共利益。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法律顧問室由市政府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若干名組成。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和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

(三)從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聲譽,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政治意識強;

(五)熱心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顧問室主任,主持法律顧問室全面工作并負責召集法律顧問會議。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法律顧問為政府法律事務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二)負責召開法律顧問室工作例會,聽取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匯報,并定期向市政府匯報法律顧問室工作情況;

(三)處理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分管領導兼任法律顧問室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所需法律顧問的專業類別、條件和人數由法律顧問室擬定。

法律顧問通過推薦選聘的方式產生。

第七條 法律顧問主要從執業律師和法學專家中聘用。執業律師由市律師協會提名推薦,市司法局審查;法學專家由相關機構院校提名推薦,市人事局審查;推薦名單經法律顧問室考察和征求意見并公示后,提請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市政府聘用的法律顧問由市政府頒發聘書。

法律顧問任期2年,可連聘連任,市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前解聘。

第九條 市政府聘用法律顧問應與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應明確規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間雙方的權力、義務及違反聘用合同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條 法律顧問室根據法律顧問的工作量支付相應報酬,包括固定報酬和具體案件代理費。固定報酬由法律顧問室確定,具體案件代理費參照收費標準,結合委托事項情況與受委托的法律顧問協商確定。

固定報酬按年度經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具體支付方式由法律顧問室與提名推薦單位商定。具體案件代理費按代理協議約定方式支付。

為市政府決策辦理法律事務和提供法律意見的不另行支付報酬。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室的主要工作職責有:

(一)為市政府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訴訟、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三)代理市政府的訴訟、行政賠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草擬、修改、審核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簽署的重要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件;

(五)參與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法律審核工作;

(六)根據需要參與市政府對外交往和重大經濟項目的洽談工作;

(七)對市政府辦理的信訪事項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協助市政府調處重大社會矛盾糾紛;

(八)就市政府日常政務活動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向市政府及市政府領導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九)承辦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條 市政府授權法律顧問室處理應訴、上訴、查封、凍結等緊急法律事項。

法律顧問室以市政府名義辦理緊急法律事項,使用“廣元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務專用章”。

相關文件中需市長簽署的,由法律顧問室按程序送簽。

第十三條 根據市政府委托,法律顧問室以市政府名義辦理有關法律事務時,使用“廣元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務專用章”。

相關文件中需市長簽署的,由法律顧問室按程序送簽。

第十四條 市政府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涉及法律事務的,應當通知法律顧問室派員參加或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主要為會議工作制和委托辦事制。

(一)定期召開法律顧問會議,由法律顧問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據會議議題可請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主要對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務進行研究、討論、提出建議。

(二)根據市政府工作和市政府領導安排,由法律顧問室臨時約請法律顧問,按要求提供有關方面的法律服務。根據承擔的相關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市政府領導預約會晤,交流情況,溝通信息,直接提供咨詢或論證意見。

(三)依法委托法律顧問代理相關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法律事項。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收費標準。

(四)對時間要求緊迫的法律事務,由法律顧問室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法律顧問進行咨詢,并對其提出的意見進行匯總,形成書面報告,供市政府領導決策參考;對情況較為復雜的法律事務,顧問室預先將相關材料送交法律顧問,并根據實際需要,以召開咨詢會、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進行咨詢、論證,或直接請法律顧問書面反饋咨詢、論證意見,而后進行匯總,形成書面報告,供市政府領導決策參考。

第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顧問會議。

法律顧問會議討論、研究法律事務涉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參加,介紹有關情況,并聽取法律顧問的意見。

法律顧問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經濟商貿、規劃建設、科學技術、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各方面領域的專家參加法律顧問會議。

法律顧問會議應當制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載明與會各方意見。

第十七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法律事務需要有關部門或單位配合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法律顧問室處理的法律事務涉及市政府部門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法律顧問室,并派員參加有關會議,介紹情況、聽取意見。

第十八條 市政府所屬機構處理涉及金額巨大或影響巨大的法律事務,經市政府領導批準,可交由法律顧問室承擔。市政府所屬機構應當及時辦理情況匯總、資料移交、證據收集,并按法律顧問室的要求配合。

本條所稱金額巨大的法律事務,指有關合同標的、爭議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具體行政行為涉及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上的法律事務。

第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向市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經法律顧問室主任審查并簽批,加蓋法律顧問室印章,按政府工作規則呈報。

第二十條 法律顧問室提出的經市政府同意的法律意見,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應當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顧問認為屬于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等重大涉法問題,可提出書面建議,提交法律顧問室,由法律顧問室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為法律顧問提供下列工作條件:

(一)確保法律顧問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確保法律顧問辦理市政府法律事務時能調閱有關材料;

(三)根據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顧問進行現場調研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三條 法律顧問對所出具的法律意見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務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及其行政首長報告訴訟、仲裁、債務和執行等涉及法律事務的動態以及處理結果。

法律顧問室應當發表年度法律顧問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務統計制度。市政府各部門、縣區政府應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向市政府呈報訴訟、仲裁、逾期未執行、處罰、債務等涉及法律事務的動態信息與文件。

第二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應有計劃地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驗交流與理論研討活動,以提高法律顧問隊伍為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服務的水平。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七條 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在工作中接觸到和了解到的國家秘密、市政府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保守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損市政府聲譽的言論,不得參加非法組織,不得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罷工等活動;

(三)保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按要求參加市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認真、細致、高效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各項事務;

(四)忠于職守,維護市政府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超越委托權限,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更不得以政府的名義從事與委托事項無關的任何活動;

(六)在訴訟或非訴訟以及仲裁活動中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托,辦理與市政府有利害沖突的法律事務;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其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與市政府交辦的事項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自行申請回避。

法律顧問還應遵守法律顧問室工作紀律及聘用合同的約定。

第二十八條 法律顧問室對法律顧問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并會同原提名推薦單位對其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法律顧問室應提請市政府及時解除聘用。

第二十九條 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或履行職責不適當,不能勝任此項工作的;

(二)不遵守保密責任,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的;

(三)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在訴訟或非訴訟以及仲裁活動中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托,辦理與市政府有利害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五)其他有損市政府形象和市政府利益的行為。

法律顧問在辦理法律事務中出現工作失誤,法律顧問室可以報請市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含法律顧問固定報酬、具體案件代理費、顧問室日常業務經費等),由法律顧問室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法律顧問室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一條 各縣區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及活動,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本規則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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