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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賀州市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暫行辦法細則的通知

2010-12-20
賀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賀州市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暫行辦法細則的通知

賀政辦發〔2010〕2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區管委,市政府各副處級以上單位:

《賀州市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暫行辦法>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賀州市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學校幼兒園
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優化育人環境,加強對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安全管理,確保我市學校的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3 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 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暫行辦法》(桂政發〔2010〕3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管理均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是指學校、幼兒園及周邊輻射200 米以內存在的治安問題或可能引起治安問題的場所、設施、秩序、人員等綜合環境。

第三條 市、縣(區、管理區)成立以政府(管委)分管領導為組長,以同級教育、綜治、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住建、交通、衛生、工商、文化新聞出版、市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信、共青團等部門為成員的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教育部門。各級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對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 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建立校地共建、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各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各級教育、綜治、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住建、交通、衛生、工商、文化新聞出版、市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信、共青團等部門在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本細則履行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責。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共同維護全市學校的安全穩定。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五條 建立健全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長效機制:

(一)健全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綜治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查消除各類治安隱患和不穩定因素,開展專項整治和集中行動,維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安全穩定。

(三)建立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整治協調聯動機制。各有關部門嚴格履行職責,落實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每半年全面排查一次學校周邊環境的突出問題,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決,維護校園及周邊安全穩定,凈化學校育人環境,形成長效的聯動機制。

(四)建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工作。

(五)建立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制度,具體負責本單位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等相關工作。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通報情況,交流工作,研究解決具體問題。

(六)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各級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每季度上報一次綜治安全工作信息,每半年報送一份綜治安全工作總結到同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縣(區、管理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半年將本縣(區、管理區)綜治安全工作總結匯總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建立健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有: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會治安安全教育、食品衛生及傳染病預防教育、自然災害自救自助教育、預防觸電、溺水和煤氣中毒教育、校內活動安全知識教育、校外活動安全教育、生活常識安全教育等。尤其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緊急情況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時的安全保護等方面的教育。

(八)建立健全聯防工作機制。學校與當地派出所、街道、村委等有關部門建立周邊環境治理聯防工作機制,共同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的安全穩定。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六條 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整治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

依法查處打擊侵害學校、幼兒園及師生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合法權益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和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存在的流氓團伙和黑惡勢力犯罪;對學校及周邊地區外來人口進行清理登記,規范管理。加強學校治安、消防安全及禁毒工作的檢查指導。

(二)整治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文化市場環境。

加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和監督,堅決鏟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強化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文化市場日常監管,嚴厲打擊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文化經營單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堅決取締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非法經營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下簡稱“網吧”)、電子游戲廳、歌舞廳、音像書刊點、按摩室、發廊、浴室和無證及占道經營的攤點,依法清理整頓出租房屋和拆除違章建筑等。

(三)整治學校、幼兒園及周邊交通環境。

整頓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的交通秩序,加強學生上學、放學期間學校門前的交通管理工作,派專人疏導交通,并在學校門前的街道設置限速標志;嚴厲查處影響師生出行安全的“黑出租”、“黑校車”,加強對“三無”車船等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等。

(四)整治學校、幼兒園及周邊食品衛生環境。

對學校食堂和校園周邊的食品安全進行專項整治,排查隱患,預防群體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監管,嚴禁學校及周邊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等。

(五)整治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教學環境。

嚴厲查處社會上損害師生利益的非法辦學和非法招生中介機構;規范和加強對校外住宿學生及校外學生公寓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學校內部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其整改各類不安全隱患,堅決杜絕火災、建筑物倒塌、擁擠踩踏等各類事故的發生等。

(六)事故發生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及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工作方式方法

第七條 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日常管理、專項整治和集中行動相結合的方式方法。

日常管理是指各部門和單位及有關責任人按照校地共建機制,對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責任區進行管理。

專項整治是指某一個或幾個部門和單位針對一定區域內某一所或幾所學校、幼兒園周邊存在的突出治安問題或隱患進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

集中行動是指各級領導小組在一定時期內組織各成員單位,對轄區內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存在的治安問題或隱患進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集中統一行動。每年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兩次以上集中整治活動。3-5月為春季集中整治時間,9 -11月為秋季集中整治時間。

第八條 各縣(區、管理區)在定期排查矛盾糾紛和治安隱患的基礎上,對發現的問題逐一登記建檔、跟蹤督辦,按照“定部門、定學校、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效果”的要求,落實到成員單位、有關學校和責任人;針對存在的突出治安問題,及時開展專項整治和集中行動。

第五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各成員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履行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二)研究解決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及重大事項;

(三)指導和督促檢查本級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總結交流工作的成功經驗,推動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各級黨委、政府關于加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的部署要求,根據自治區綜治委和領導小組的部署,承擔本級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包括: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文件收發、會務籌備、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掌握、研判本地區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綜治形勢,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全體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向領導小組匯報本級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綜治工作情況,提出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集中整治和健全長效機制的意見及建議,并受領導小組委托協調處理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研究本地區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并制定相應對策措施;

(四)有計劃地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整治活動;

(五)加強與上級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聯系,及時報送工作情況;

(六)對下級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

(七)及時總結、推廣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八)開展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調查和理論研究。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下級教育行政機構和學校做好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落實教育部為進一步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六條措施,并將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綜治工作列入對下級教育行政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加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完善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制度;

(三)深化“平安校園”和“安全文明校園”創建活動,推進校園治安和防控體系建設,落實校園安全管理防控措施;

(四)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突出問題的整治;

(五)完善校園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指導學校、幼兒園深入開展“兩個排查”,有效化解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矛盾和問題,增加校園和諧因素;

(六)發揮學校教育特點,指導各級各類學校認真開展法制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國家安全教育,加強防災減災應急演練,全面提高師生安全意識、法制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救逃生能力,防范校園內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七)加強安全保衛隊伍建設和應急管理隊伍培訓,完善各種應急預案,不斷提高學校安全保衛工作水平;

(八)完成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十三條 綜治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將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統籌安排;

(二)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大平臺作用,指導、協調各有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各成員單位的組織、協調和督查工作,增強各成員單位齊抓共管合力;

(三)把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為年度綜治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加大評分權數,促使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四)完成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十四條 公安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落實公安部《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定期排查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的治安隱患,對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治安突出問題、熱點問題,適時組織有針對性的集中整治行動,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指導和督促學校、幼兒園建立健全各項內部安全防范制度,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確保內部安全;

(三)把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有針對性的開展治安巡邏,強化治安管理;

(四)根據需要指導學校、幼兒園配備校園保安人員,負責維護校園安全;

(五)加強校車管理,認真開展校園交通秩序及運送學生車輛整治;

(六)派出所及責任區民警要落實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固定的聯系制度和學校法制副校長及輔導員制度,深入開展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禁毒宣傳教育;

(七)加強學校、幼兒園周邊治安秩序的整治,會同職能部門聯合整治學校周邊“三亂”行為,為有關部門的整治工作提供執法保障;

(八)加強互聯網上以學校和學生名義的網站、貼吧以及各種娛樂場所、電子信息產品的監管,堅決打擊利用互聯網和手機短信造謠煽動師生非法聚集、上訪等違法行為;

(九)加強學校、幼兒園周邊流動人口、暫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做好福利彩票經營的監督管理和巡查工作,對違反規定距離標準在中小學校周邊開設福利彩票經營場所的申請一律不予核準;

(二)負責加強對弱勢人群的救助;

(三)協助有關部門對流浪乞討精神病人實施救助,按照救助管理相關規定負責將已救治的流浪乞討精神病人接回或護送回原籍;

(四)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及時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 司法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指導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充分發揮中小學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的作用,加強業務培訓和法律咨詢服務活動,努力提高學校師生及依法治校涉及相關人員的法律素質,積極推動依法治校管理水平;

(三)參與妥善調處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的矛盾糾紛,為維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秩序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相關經費保障工作;

(二)統籌安排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所需資金,并按計劃及時劃撥;

(三)監督檢查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經費使用情況,為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和部門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建筑項目的規劃管理和建設管理,將治安、消防、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統籌考慮列入總體規劃;

(二)將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納入學校建筑設計范圍并嚴格監管;

(三)加強對青少年活動場所用地的規劃管理,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執法檢查,依法及時拆除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的各種違章建筑,督促房屋所有權人及時加固、修繕和治理危險房屋;

(四)指導和監督中小學燃氣、供熱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及安全運營;

(五)加強校園周邊市容環境管理,促進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不斷好轉。

第十九條 交通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分別負責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管理;

(二)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規劃人行橫道以及其他必要的設施等;

(三)配合地方政府嚴厲打擊“黑校車”、“黑出租”等違法營運行為,特別是農村地區非法營運車輛運送學生活動,要依法加強對摩的、農用車、報廢車及“三無”車船等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二十條 衛生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幼兒園衛生防疫工作的指導,及時監測和防范各種突發性、流行性、傳染性疾病的發生,嚴防發生因飲用水污染等原因造成疫病傳播的學校公共衛生事件;

(二)依法查處各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宣傳和培訓工作,提高學校負責人和具體管理人員飲用水衛生和傳染病防控安全意識和管理能力;

(四)協助學校及時做好疾病傳染等安全事故的救治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經營單位營業執照的核準與市場管理工作;

(二)配合公安部門維護好市場的治安秩序;

(三)配合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開展“掃黃打非”行動,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四)配合衛生部門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五)配合文化新聞出版、公安等部門依法取締校園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校園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六)嚴格審批制度,把好市場準入關,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文化娛樂和服務業市場及其他商業網點的巡查,規范經營范圍和市場秩序。

第二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二)加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的文化娛樂場所、網吧、游戲機室的準入審批、監督管理,配合工商、公安、工信等部門取締中小學校周圍200 米以內的網吧、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嚴肅查處接納未成年人的文化娛樂場所;

(三)打擊各種涉及反動、淫穢、色情、暴力內容的文化經營活動,凈化校園周邊環境;

(四)支持學校組織開展各種有益的文化藝術活動,鼓勵和倡導各專業藝術表演團體舉辦學生專場演出,為青少年學生提供優秀的精神食糧,陶冶學生的情操;

(五)配合教育部門指導督促各類學校加強對訂購、使用教材、教輔讀物的管理;

(六)加強對學校及周邊地區印刷復制企業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印制活動;

(七)負責牽頭深入開展“掃黃打非”工作,加強校園及周邊出版物經營場所巡查,重點清查校園周邊出版物零售、租賃攤點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堅決查繳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以及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及偽科學內容的各類書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游戲軟件;

(八)嚴厲打擊通過互聯網、網吧、錄像廳、手機短信等傳播淫穢色情的各種文化垃圾和有害信息的行為,凈化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環境。

第二十三條 市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校園周邊市政設施的安全管理和維修;

(二)加強對校園周邊市容環境管理,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周邊占道經營攤點及流動攤點的清理整頓工作;

(三)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校園周邊違法經營場所的清理整頓工作。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導,加強對學校、幼兒園的食堂及學校周邊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嚴格審批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各種餐飲服務單位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開展經常性查驗工作,督促學校、幼兒園食堂和相關餐飲服務單位落實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防學校、幼兒園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三)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宣傳和培訓工作,提高學校、幼兒園負責人和具體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意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 工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管理,嚴格網吧接入的手續,認真執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二)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網吧管理工作,對于工商、文化新聞出版、公安等部門查處的“黑網吧”及違規經營的網吧,及時通知電信運營企業中止或終止其接入服務;

(三)配合相關部門集中打擊淫穢色情網站、性藥品廣告網站等危害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專項行動,努力凈化互聯網絡環境;

(四)配合公安部門加強互聯網的監管,堅決打擊利用互聯網和手機短信造謠煽動等行為,及時消除不利于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和不利于校園安全穩定的不良因素。

第二十六條 共青團組織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動青少年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的完善,協調有關部門針對預防青少年學生違法犯罪領域的突出問題,適時開展專項督查和整治;

(二)加強學校團、隊組織的建設;

(三)配合學校加強青少年學生的思想品德、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護教育;

(四)積極組織和引導青少年學生參加青年志愿者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參與安全文明校園和安全文明社區創建活動;

(五)落實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各項措施,增強學生對社會不良現象的免疫力,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街道辦、村委會負責學校、幼兒園周邊社區、村莊治安治理工作。大力推進治安綜合治理到村入戶進社區,落實群防群治措施,做好矛盾糾紛的排查和調處工作,確保學校、幼兒園周邊社區、村莊治安穩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的主要職責:

負責校(園)內的安全保衛及穩定工作。學校應當建立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園)長負責制。

(一)建立健全校(園)內綜合治理工作各項責任制度和各類應急機制;

(二)建立健全校(園)安全保衛制度,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三)建立校(園)外人員入校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園)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四)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托管;

(五)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發生,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六)切實加強學生宿舍和校外學生公寓管理,定期、不定期排查校園內的矛盾糾紛和治安隱患,防患于未然;

(七)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校外活動,要經主管部門批準,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八)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九)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十)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十一)按規定配齊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2次法制教育活動,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1次安全教育活動;

(十二)大力開展創建安全文明校園活動,努力優化學校育人環境。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學校、幼兒園違反本細則規定或執行不力,造成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治安秩序混亂,嚴重影響學校、幼兒園正常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嚴重危害師生人身及財產安全并產生嚴重后果的,由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一票否決,同時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各級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體系。地方有關責任人未盡職盡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整改通知、建議給予一票否決或者建議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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