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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九江市大九江規劃區農民建房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2010-06-28
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九江市大九江規劃區農民建房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九府廳發〔2010〕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山管理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共青城開發區管委會,云居山—柘林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駐市有關單位:
  《九江市大九江規劃區農民建房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九江市大九江規劃區農民建房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九江規劃區農民建房行為,改善農民居住環境,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城鄉統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構建大九江城鎮格局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規劃指導、合理布局,相對集中、區別對待,節約土地、改善環境,依法審批、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大九江規劃區范圍:
  (一)中心城區所轄潯陽區、廬山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全部行政轄區范圍及廬山風景名勝區所轄范圍;
  (二)《九江縣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規劃區范圍(沙河街鎮,西起長江二橋與寧樟高速連接段,東止105國道,北至八里湖邊,南至毛橋);城子鎮、港口街鎮、城門鄉、獅子鎮、馬回嶺鎮、岷山鄉的全域;新合鎮、新塘鄉、涌泉鄉沿雙瑞路以北區域;
  (三)《星子縣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規劃區范圍(南康鎮,東、南至鄱陽湖,北至白鹿鎮胡家壟,西至帥家灣)、白鹿鎮、溫泉鎮及環廬山公路外圍500米范圍內的各村鎮;
  (四)《湖口縣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規劃區范圍(雙鐘鎮,東至凰村鄉東界,南至馬影鎮南界,西至南北港湖區,北至長江)、馬影鎮以及凰村鄉、流泗鎮銅九鐵路以北區域。
  (五)《瑞昌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規劃區范圍(含湓城辦事處、桂林辦事處、賽湖農場行政轄區、南陽鄉部分用地、碼頭鎮)、九瑞碼快速通道兩側的白楊鎮、武蛟鄉。
  第二章 建設模式
  第四條 中心城區及九江縣、星子縣、湖口縣、瑞昌市(以下簡稱三縣一市)的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內采取統規統建(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的方式,按照新市民公寓的標準建設公寓式居民小區。
  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為東至城東工業基地、芳蘭大道、姑塘化纖工業基地;南至姑塘鎮、廬山風景名勝區、東泉路;西至賽湖東岸、城西港區西邊界線;北至長江。
  三縣一市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由三縣一市政府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自行確定。
  第五條 中心城區及三縣一市的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外,采取統規自建(統一規劃,自行建設)的方式建設農民集中居住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統規統建。
  第三章 規劃指導
  第六條 公寓式居民小區的選址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城市規劃的功能合理布局,按照公寓式城市居民小區的標準規劃設計,滿足農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農村社區向城市社區過渡的需要。
  第七條 農民集中居住點的選址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本著以人為本,方便生產和生活的原則,依托鄉(鎮)政府所在地以及自然條件較好、便于聚居的自然村落,合理擴展或整合成為農民集中居住點。
  第八條 公寓式居民小區、農民集中居住點的建設用地,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盡可能避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和鐵路、公路、國道等基礎設施的規劃用地。
  第九條 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內的公寓式居民小區的選址由市建設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潯陽區、廬山區、九江技術開發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詳細規劃由潯陽區、廬山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編制,經市建設規劃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外的農民集中居住點選址及詳細規劃由潯陽區、廬山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并報市建設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十條 三縣一市的公寓式居民小區、農民集中居住點的選址和詳細規劃由三縣一市政府審批。
  第四章 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民,可向村委會書面申請在公寓式居民小區購買或在農民集中居住點自建房屋。
  (一)經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房屋鑒定機構鑒定屬D類危房,且無其他居所的。
  (二)當地農業戶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積不足30平方米且農業戶籍子女符合分戶條件的。
  從當地農業戶籍遷出的服義務兵役的軍人、在校學生、勞改勞教人員可作為農業戶籍人口計算;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
  農民將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贈與他人的,不得再申請在公寓式居民小區購買房屋或在農民集中居住點自建房屋。
  第十二條 村組公示。村委會收到農民購買或自建房屋申請后,在村民小組、村委會公示7天,無異議的由村民小組、村委會簽署意見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三條 鄉(鎮)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月組織一次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及國土所相關人員實地調查,簽署審查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縣(市、區)批準。縣(市、區)政府每月集中研究審批,經批準同意的,向申請人核發在指定區域購買或自建房屋批準書,并在申請人所在地的村、組進行公示。
  第五章 報建程序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內的公寓式居民小區建設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規費收取按照保障性住房的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外的農民集中居住點建設按村鎮建設程序辦理。規費收取按農民建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內禁止農民在原址改建、擴建、重建、新建房屋。經批準符合在公寓式居民小區購買房屋條件的,一律憑縣(市、區)人民政府核發的購買批準書在指定的公寓式居民小區購買。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外,經批準符合在農民集中居住點自建房屋條件的,一律憑縣(市、區)人民政府核發的自建房屋批準書在指定的農民集中居住點建房。
  第十八條 經批準在公寓式居民小區購買房屋的,購買面積為人均不超過40平方米。購買價格為建設成本價,建設成本價由公寓式居民小區建設單位送縣(市、區)物價部門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經批準在農民集中居住點自建房屋的,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每戶自建房屋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50平方米。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條件,經批準在公寓式居民小區購買房屋或在農民集中居住點自建房屋的,原房屋必須拆除。并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原房屋屬于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內,經批準在公寓式居民小區購買房屋的,按照房屋拆遷辦法予以補償,原宅基地納入土地儲備。
  前款規定的中心城區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由市本級在土地出讓收益中專項安排,三縣一市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安排方式由三縣一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原房屋屬于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外,經批準在農民集中居住點自建房屋的,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原宅基地收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具備復墾條件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復墾。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優先保障公寓式居民小區、農民集中居住點的建設用地。市政府在每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專項下達農民建房用地指標,由縣(市、區)政府根據下達的專項指標,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市、區)政府逐宗審批,供應到戶。對利用村內空閑地、原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的,由縣(市、區)政府逐宗審批,供應到戶。
  第二十二條 對公寓式居民小區、農民集中居住點的房屋產權和宅基地實行登記發證,具體登記發證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公寓式居民小區購買房屋的農民,申請農轉非的,可以辦理城鎮戶口,其原承包的集體土地未被征收前可繼續耕種。
  第二十四條 中心城區公寓式居民小區的建設分別由潯陽區、廬山區人民政府及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三縣一市公寓式居民小區的建設主體由三縣一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七章 監管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轄區的農民建房的審批和監管工作,制定責任追究辦法,凡因違規審批和監管不力出現違法建設的,應立即制止和組織拆除,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嚴禁城鎮居民在公寓式居民小區、農民集中居住點購買或自建房屋。
  第二十七條 嚴禁在公寓式居民小區、農民集中居住點建設過程中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八條 市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大九江規劃區的農民建房進行指導、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一年后再修訂完善。
  第三十條 九辦字〔2010〕15號文件發布之日前的農民建房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經合法批準并已開工建設的,可以繼續建設;
  (二)經合法批準尚未開工建設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開工建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審批機關撤銷批準文件;
  (三)凡未經合法批準的違章建筑,在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內的予以無償拆除;在規劃建設用地及周邊重點控制區域外的,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經處罰后可以完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準。廬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可根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結合本辦法,制定本區域的農民建房管理辦法,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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