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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源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2010-10-06
遼源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69號


《遼源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六屆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代市長 姜有為



二0一0年十月六日    







遼源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局是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管監察支隊負責城市建成區內的市容監督管理工作;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城市建成區內的環境衛生具體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環保、衛生、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應結合各自職責,配合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搞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管理發展計劃,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依據國家規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經費定額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六條 所有單位和公民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并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七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促進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習慣。

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

城市街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廣告、牌匾上應設置光源進行亮化,增加城市夜間燈光景觀,美化城市夜景。

第九條 城市中的道路、給排水、供熱、燃氣、環衛設施、停車場、照明、交通、人防、供電、通訊、園林綠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維護,保持完好、整潔。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已建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改造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監督架空管線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實施改造。

第十條 主要街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立面有污漬不潔的應當及時清洗,顏色褪色的應當粉刷,破損或不整齊的應當及時修飾或更換。

第十一條 主要街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前(涉及文物保護的除外),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池、草坪作為分界。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改造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監督建筑物或構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定期改造。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準搭建的臨時性非永久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在批準的期限內因建設或城市管理需要應無條件自行拆除。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的臨時性非永久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批準期限屆滿及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必須立即拆除;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可以設立的,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在公共場地開設集貿市場、擺攤設點經營。沿街店鋪不得超出店鋪范圍進行加工、修理、經營或擺放經營設施和商品以及貨物。

夏季占道從事早市、夜市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在市政府確定的地點經營,早市停止經營的時間不得晚于7時30分;夜市的經營時間不得早于17時。

占道經營節日商品網點應當合理布局,一般節日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一周,春節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臨街庭院、物業小區內禁止從事影響市容的經營活動,禁止堆放影響市容環境的物品。

第十四條 設置牌匾、商幌、畫廊、標語牌、指示牌等,應當符合我市城市市容專業規劃;在我市尚未制定規劃之前,應當符合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并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 牌匾、商幌、標語牌、指示牌、廣告牌、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到期或廢棄的,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六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必須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利用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等,應當經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禁止采用刻畫、噴涂、膠貼等方式進行廣告宣傳行為。

零星宣傳品應當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指定的公共宣傳欄張貼。

廣告色彩應協調,畫面簡潔明快、整潔美觀。音頻廣告應符合環保部門的具體要求。車體廣告不應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戶外廣告需使用市政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的,應當交納有償使用費,批準期限屆滿應當拆除;需延長期限的,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并交納相關的費用。

第十八條 原有已設戶外廣告設施,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清理方案進行清理。對經批準但期限屆滿的戶外廣告和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戶外廣告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拆除。

第十九條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地面、燈(電)桿或者其他設施上任意刻畫、涂寫、粘貼,其產權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負有維護設施容貌完好無損的責任,出現刻畫、涂寫、粘貼等情形應當及時清洗、修復。

第二十條 禁止在主要街路兩側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吊掛或者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兩側、廣場范圍內堆放物料及雜物。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園林綠地挖掘、取土、耕種。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景觀照明規劃。城市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廣場、綠地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照明裝飾。景觀照明建設方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設計,并經專家論證。

第二十三條 城市中建筑工程、拆遷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封閉圍擋和警示標志,并采取防塵、除塵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城市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廣場、橋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設施,已確定維修、養護單位的,由維修、養護單位負責;未確定責任人的,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范圍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范圍由街道辦事處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專人負責。

(三)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綠地、車站、停車場、商品交易、展覽、賓館、餐飲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單位自行負責。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由使用權人負責。

(六)宗教活動場所由管理者負責。

(七)穿越城市的鐵路及其管理區域,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八)河道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負責。

上述規定以外的責任區、責任人,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環境衛生責任區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劃定后,將責任區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單位。責任單位須及時成立環境衛生責任組織機構和保潔隊伍,并將環境衛生責任負責人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備案。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要加強對實現物業管理的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責任人應當保證責任區符合國家或我市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保持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加強對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并將垃圾收集后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運送到垃圾處理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清運和處置垃圾。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和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

第二十九條 從事環境衛生作業的,應當嚴格遵守作業規范,達到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人員,應當定時清掃,全日保潔。

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應當每日清掃,垃圾日產日清。

城市供熱、供水、排水等設施出現跑、冒、漏水等現象,管理單位應及時修復,并及時清除積水和冬季結冰。

第三十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以及臨街辦公、經營場所應當按時將生活垃圾袋裝收集,投放到指定的地點或倒入環衛保潔車內。

居民投放垃圾的時間為:夏季(5月1日—9月30日)5時30分—7時30分、18時—20時;冬季(10月1日—下年度4月30日)6時—8時、17時30分—19時30分。

臨街辦公、經營等場所投放垃圾的時間為:夏季(5月1日—9月30日)6時—8時、16時—17時;冬季(10月1日—下年度4月30日)6時30分—7時30分、13時30分—16時30分。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處置各類建筑垃圾。

鼓勵對建筑垃圾實行綜合利用。提倡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單位、個人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單獨收集,并及時清運,堆放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公共廁所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組織收集、清運。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清。

經營性水洗廁所、單位自有廁所自行負責清掏、清運,也可委托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有償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由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三十三條 車輛清洗、車輛維修、廢品收購等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邊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油污四溢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四條 利用公共場地舉辦大型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與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協商保潔事項,及時清理場地。

第三十五條 各種檢查井、雨水井清掏出的污泥、雜物,管理單位要及時清運,不準存放在街路上和居民小區內。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雜物、枯葉。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產生的枝葉、余土等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 城市道路的冰雪應當及時清除。清除冰雪預案、清雪責任的劃分、組織實施等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或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煙蒂、紙屑、口香糖、飲料瓶、包裝袋等;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拋撒、焚燒冥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禽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飼養寵物應當遵守市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寵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飼養人應當立即清除。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中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處置,具體辦法按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會第10號公告的規定執行。其他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收費標準、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政府確定,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確定的收費標準,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運輸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體、流體的車輛應當全覆蓋或者密閉,不得遺撒、滴漏。禁止各種機動車輛輪胎帶泥在街路行駛。

第四十三條 開發建設住宅區、城市街路、商業網點、集貿市場、旅游景點、文化、體育、車站、停車場等公共建筑和場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

第四十四條 環境衛生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正常安全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占用、損毀或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遷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拆一還一的標準補建或補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路設置垃圾箱等環衛設施。

第四十五條 公共廁所應當合理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

公共廁所應當統一設置明顯、規范的標識和指示牌,專人負責保潔,不得收費。

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舉辦單位應當設置足夠的臨時公共廁所。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將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分類建設無害化垃圾處理場(廠)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立垃圾處理場(廠)和糞便處理場(廠)。

第四十七條 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問責制度。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檢查。

第四十八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修改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以及各項有關規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濫用職權,損害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依照法定程序公正、公開、文明執法。

第五十一條 對舉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接到舉報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1 0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開設集貿市場、擺攤設點經營,超出店鋪占道進行加工、修理、經營或擺放經營設施和商品以及貨物,責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不能停止占用的暫扣其經營物品,并可視其情節,處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牌匾、商幌、畫廊、標語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規劃或者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清理的,由市城市市容管理機構組織清理。

第五十五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影響市容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清理的由市城市市容管理機構組織清理,并處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利用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采用刻畫、噴涂、膠貼等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對行為人處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罰款。

在違法刻畫、噴涂、膠貼的廣告中標明其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并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已接受處理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部門予以恢復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地面、燈(電)桿或者其他設施上任意刻畫、涂寫、粘貼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主要街路兩側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吊掛或者堆放有礙市容物品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建筑工程、拆遷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現場未作封閉圍擋和警示標志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任區的責任人未履行清掃保潔責任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2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和處理的及未經批準處置和運輸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10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裝修垃圾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的單位運輸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車輛清洗、車輛維修、廢品收購的經營者造成污水外流、油污四溢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瓜果皮核、煙蒂、紙屑、口香糖、飲料瓶、包裝袋等,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拋撒、焚燒冥紙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除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飼養禽畜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飼養的禽畜,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未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1 000元以上5 000元下罰款。運輸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丟棄、遺撒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運輸單位限期改正,并處5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一般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未改的,處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處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應當受理的事項不予受理,或者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者查處的;

(二)違反規定收費、處罰的;

(三)毆打、辱罵當事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置或者侵占當事人財物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3日發布的《遼源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市政府第21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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