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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2010-08-17
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莆政綜〔2010〕125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單位,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經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重新修訂的《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



(2010年8月9日經莆田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資金的安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和省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意見》(閩建金管〔2007〕7號)有關精神,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轄區(qū)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轄區(qū)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并授權直屬(含城廂、北岸管委會、湄洲島管委會轄區(qū))、仙游、涵江、荔城、秀嶼五個管理部分別負責其轄區(qū)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日常業(yè)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轄區(qū)內開展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須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確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經審批確定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委托辦理公積金業(yè)務,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必須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應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并編制《上年度住房公積金預算執(zhí)行情況》及《當年度住房公積金預算》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凡本市轄區(qū)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持單位成立批文或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和經辦人身份證,到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受委托銀行要建立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與比例。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的工資總額統(tǒng)計項目計算。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各單位應嚴格按照省政府批準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部分。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方法。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受委托銀行在10個工作日內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的起訖日期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各繳存單位應于每年的7月1日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進行統(tǒng)一調整,一年一調。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審查工作,確保按規(guī)定標準及時繳存。

第十一條 單位經批準緩繳養(yǎng)老和失業(yè)保險金的,可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緩繳住房公積金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對超過期限的,應重新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十二條 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情形的,應當根據單位具體情況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的補繳主體后,才能辦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關事宜。單位發(fā)生撤銷、解散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視同職工工資予以優(yōu)先償還。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由企業(yè)在破產清算資產中解決。新設立和改制后的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當年度繳存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按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個人公積金存儲余額及利息歸個人所有,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條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已采取自然人擔保方式辦理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在還清借款前借款人和擔保人不得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一)購買自住住房(含異地購買自住住房)

1.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稅務發(fā)票、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同時提供售房單位在銀行的開戶名稱、開戶行及匯款賬號。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總額,款項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申請?zhí)崛r限為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之內。

2.購買二手房。提供已過戶的房屋產權證、房地產交易收費票據、完稅發(fā)票、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提取金額不超過完稅發(fā)票上的交易價格,申請?zhí)崛r限為完稅之日起1年之內。

3.拆遷安置購房。提供拆遷安置協議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發(fā)票(拆遷補償款可視為首期交款)、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并提供拆遷人出具的開戶名稱、開戶行及匯款賬號。提取金額不超過拆遷安置差價,款項劃入拆遷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申請?zhí)崛r限為拆遷安置協議簽定之日起1年之內。

(二)自建、翻建自住住房

在城區(qū)的提供土地證(用地批文或拆遷安置協議)、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工程預算、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在農村的提供鄉(xiāng)鎮(zhèn)一級土地所及村建站批準的自建、擴建或翻建手續(xù)、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土地證)、工程預算、夫妻至少一方戶口在農村的證明、身份證。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工程預算總額,申請?zhí)崛r限為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批準之日起1年之內。

(三)大修自住住房(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下同)

提供房產證、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需住房大修的鑒定證明及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工程預算、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提取金額不超過工程預算總額,申請?zhí)崛r限為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批準之日起1年之內。

(四)離(退)休

提供離(退)休證或相關部門的離(退)休批準文件、身份證。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

(六)出境定居

提供出境定居證明、護照、身份證。

(七)償還貸款本息

1.提前結清公積金貸款。提供提前一次性還款清單(蓋貸款銀行的業(yè)務章)、身份證。提取金額不超過一次性還款的金額,申請?zhí)崛r限為結清之日起1年之內。

2.償還住房公積金按揭或抵押貸款。提供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累計還款總額。

3.償還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提供購房合同(或房屋產權證)、購房稅務發(fā)票、貸款合同、貸款還款對賬明細單(蓋貸款銀行的業(yè)務章)、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累計還款總額。

4.部分結清貸款。提供購房合同(或房屋產權證)、購房稅務發(fā)票、貸款合同、貸款部分結清清單(蓋貸款銀行的業(yè)務章)、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提取的金額不超過部分結清的金額。

(八)提取支付房租

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房租發(fā)票或收據、身份證及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明。提取的金額不超過上年度實際支付的房租總額。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提取人身份證、與死亡職工的身份關系證明、及經公證的繼承證明或者遺贈證明。不能提供經公證的繼承證明或者遺贈證明的,提供繳存單位同意提取人代辦提取的證明,提取資金劃入繳存單位銀行賬戶內,由繳存單位負責處理。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認后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調到省外

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文件、調入單位證明文件、身份證。

(十一)其它特殊情況

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發(fā)生《福建省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閩勞辦[1999]72號)和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wèi)生廳、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基本醫(yī)療保險門診甲類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勞社[2000]442號)所列特殊病癥,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出具縣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職工家庭收入證明和提取申請人與患者之間配偶或直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扣除醫(yī)療保險支付部分后的余額。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有效證明材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十六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別墅除外)的專項住房貸款。職工購買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購房、二手房。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受委托銀行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供開發(fā)企業(yè)資信與所開發(fā)住宅項目合法性審查資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審查樓盤合法性,審核借款人身份、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借款人購建房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抵押物和保證人擔保能力。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審查、額度審批、監(jiān)督受委托銀行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fā)放和結算,并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必須是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以上(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職工。借款申請人征信記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在申請時點兩年之內取得或續(xù)存的各類貸款,單筆連續(xù)逾期不超過3期(含)累計逾期不超過6期(含);(二)申請時點兩年前取得或續(xù)存的各類貸款,單筆連續(xù)逾期不超過6期(含)累計逾期不超過12期(含);(三)單筆信用卡借支,逾期不超過6期。

第二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提供相關材料后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建(修)房承擔單位、住房置業(yè)擔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或者二手房交易資金托管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一)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稅務發(fā)票、身份證。同時提供售房單位的開戶名稱、開戶行及匯款賬號,申請貸款時限為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之內。

(二)購買二手房。提供房地產交易收費票據、完稅發(fā)票、身份證和住房置業(yè)擔保公司同意擔保的書面證明或者提供買賣雙方與受委托銀行簽訂的二手房交易資金托管業(yè)務協議。同時提供住房置業(yè)擔保公司的開戶名稱、開戶行、匯款賬號或者二手房交易資金托管單位的托管收款賬號,申請貸款時限為完稅之日起2年之內。

(三)拆遷安置購房。提供拆遷安置協議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發(fā)票(拆遷補償可視為首期交款),并提供拆遷人在銀行的開戶名稱、開戶行及匯款賬號,申請貸款時限為拆遷安置協議簽定之日起2年之內。

(四)自建、擴建、翻建自住住房。在城區(qū)的需提供土地證(用地批文或拆遷安置協議)、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房屋平立面圖、工程預算。在農村的需提供鄉(xiāng)鎮(zhèn)一級土地所及村建站批準的自建、擴建或翻建手續(xù)、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土地證)、房屋平立面圖、工程預算及夫妻至少一方戶口在農村的證明。同時提供承建單位的開戶名稱、開戶行及匯款賬號,申請貸款時限為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批準之日起2年之內。

(五)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產權證、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需住房大修的鑒定證明及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工程預算。同時提供承建單位的開戶名稱、開戶行及匯款賬號,申請貸款時限為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批準之日起2年之內。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及期限

貸款額度根據借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購(建)房總價、抵押物價值等因素綜合計定,就低確定。

(一)住房抵押擔保。貸款額度依抵押物的評估價(框架結構的房產抵押率為60%;磚混結構的房產抵押率為50%;劃撥土地的抵押率為30%;住房用地為出讓土地的,抵押率隨房產的抵押率;住房用地為商業(yè)用地,抵押年限為10年,抵押率為50%)、借款申請人的償還能力及新購(建)房的總價綜合計定。

(二)按揭貸款。按揭比例根據借款申請人的償還能力及新購房的房價綜合計定。

所有類型的貸款額度都不超過所購(建)房產總價的70%,每戶家庭(夫妻)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每戶家庭(夫妻)每次購建自住住房只能申請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沒有還清公積金貸款之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負有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責任的職工,擔保責任結束前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正式收入的50%;若有多筆貸款的,月貸款總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正式總收入的55%)、借款申請人的年齡及借款申請人的申請要求等綜合計定。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期限為貸款時點到借款申請人、共同還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以年限短的為準,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0年。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住房抵押貸款。購、建自住住房的職工,可提供自有的或他人的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房產作為抵押物,所抵押的房產需事先進行價值評估。

(二)按揭貸款。職工在本市轄區(qū)內購買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提供按揭的樓盤的商品房,可辦理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

(一)借款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及購(建)房手續(xù)(原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領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

(二)借款申請人按要求填寫表格備齊所需材料(見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的貸款所需材料目錄),經借款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由借款申請人將材料送至借款申請人所屬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對借款申請人送達的材料進行受理、審核、審批。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將審批結果告知借款申請人,借款申請人到受委托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

(五)受委托銀行發(fā)放貸款。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借款申請人申請起15個工作日內,確定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將決定告知借款申請人。15個工作日內未辦完手續(xù)的,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借款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貸款,受委托銀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與借款申請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xù);相關手續(xù)辦理完整后,受委托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合同約定的賬戶。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方式采取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兩種償還方式,具體償還方式由借款申請人自行選定。自借款合同生效的次月起,借款人必須按合同約定,及時將應還的貸款本息存入借款合同約定的賬戶內,由受委托銀行直接扣收。借款人按時分期償還貸款本息一年以上,可提前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八條 職工調動工作時調入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后,職工憑工作調動證明等有效證明材料辦理轉移手續(xù);職工調動工作到另一設區(qū)城市的,職工憑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賬戶證明及個人工作調動證明、要求轉賬的申請等材料辦理轉移。原賬戶已經封存的,可直接辦理轉移手續(xù)。賬戶轉移原則上采取轉賬方式,不能轉賬的,也可以電匯或者信匯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對于調到省外工作的職工,允許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并辦理相關銷戶手續(xù);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將職工賬戶暫時封存。

進入封存戶的職工與原單位恢復勞動關系或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續(xù)繳住房公積金的,原單位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在20日內為職工辦理啟封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手續(xù);

  (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轉移和封存手續(xù);

  (三)按時足額地將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代扣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專戶;

  (四)建立并妥善保管本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冊;

  (五)為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查詢;

  (六)定期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向工會通報本單位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七)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職工情況、工資表以及相關財務資料。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應加強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將監(jiān)督情況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通知受委托銀行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的。

(四)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的。

(七)借款人連續(xù)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受委托銀行應按照委托協議申請法院處理抵押物、要求擔保人和擔保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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