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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中市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0-09-29
晉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中市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政發〔2010〕65號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晉中市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晉中市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

實 施 辦 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若干意見》(晉政發〔2010〕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城區及各縣(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對縣(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是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監管。各縣(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稱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縣(市)發展改革、監察、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物價、民政、稅務及金融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相關工作。

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轄區居民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受理初審及申請材料上報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計劃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也可以采取市、縣(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以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施工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嚴格執行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標、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和必備要件。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十條 除拆遷、安置的需要,經濟適用住房戶型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戶區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隨國家政策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而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凡經濟適用住房,包括舊城改造、舊居民區、棚戶區改造和單位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的預收款項、建房集資款項,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具體的專戶管理工作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20%。配套建設的營業性附屬設施用地應按市場價有償使用。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其他各種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在征得相關企業同意后,可按下限減半計收。

第十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條件,并出具市、縣(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通知后,可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由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定價。經濟適用住房以現房銷售的必須按物價部門審定的價格銷售。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工程結束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到物價部門核定價格,物價部門要對經濟適用住房組織建設成本監審,并明確價外允許收取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銷售前應明碼標價,公示物價部門審定的價格和價外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具有當地城鎮戶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積的60%或無住房的家庭。

無住房的、租賃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購得經濟適用住房后應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離異、單身、單親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條件的,也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一)申請程序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實行社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縣(市)、市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提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與資料: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2.戶口本及同戶籍家庭成員身份證;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4.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5.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具備優先申購條件的申請人,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審核、公示程序

社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采取入戶調查、組織聽證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15日內提出核查意見。符合條件的,上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根據社區上報的證件與資料,采取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調查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在戶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屬同一社區的,同時應在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區的報送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會同同級監察、民政部門進行審核,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工作單位和戶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屬同一社區的,同時應在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監察部門牽頭,同級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協助進行復核。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監察部門申訴。

(三)輪候、購買程序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民政等部門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簽署審核意見,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優先條件,確定輪候順序。批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結果及輪候順序,要向社會公布。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持簽署審核意見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可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標準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監察部門、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認真履行審核責任,確保配售過程公開透明,配售結果公平公正。嚴禁委托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代理購房資格審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包括自住、閑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進行檢查,也可委托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定期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可以將相關委托內容作為招標條件,并在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示。

經濟適用住房屬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合同書中予以載明。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嚴格把關,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初始登記的住戶進行認真核對,對與公示名單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記。

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市、縣(市)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說明,并配合對其資產進行核查、公示。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或者經批準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個人是否已繳納相應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成交價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房產交易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交易過戶;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該家庭購買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

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價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的,依指導價格繳納相應的土地收益、交易稅費等價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由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立即責令退還。

違反規定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予以收回。

對其高消費行為不作出說明,不配合資產核查、公示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對有上述情形的購房人,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購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違反上述有關規定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有工礦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參照本實施辦法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晉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中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等兩個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發〔2004〕80號)中關于《晉中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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