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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滁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10-25
關于印發滁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滁政〔2010〕1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滁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滁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規模,增強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意見》(皖人社發〔2009〕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現“五個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統一基金財務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征收



第四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市本級(含瑯琊、南譙區,下同)和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的參保登記、人員信息變更、稽核監督等工作;工傷保險費由同級地稅機關按照《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組織征繳。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如實申報繳費基數,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一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計算;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計算。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其雇工繳費工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增雇工當年第一個月工資)之和確定。雇工本人繳費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計算;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計算。其中有雇工個體工商戶為雇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雇工的工傷保險繳費工資與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相同。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實行行業差別費率。風險較小行業(一類行業)為0.5%,中等風險行業(二類行業)為1%,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為2%。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性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按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繳費。行業類別劃分按照《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文件規定執行,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七條 工傷認定實行分級管理。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在48小時內向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工傷認定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市本級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工傷,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各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工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托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申請受理、調查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認定。

各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或復雜的工傷事故,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必要時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調查。

第八條 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



第四章 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第九條 實行保險基金預算制度,市本級和縣(市)要按照“收支平衡、應收盡收”的原則,認真編制、執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

每年年終,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市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編制年度基金決算,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復核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上報省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一存入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財政專戶。工傷保險費由同級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直接繳入同級國庫。市級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由市財政部門按月劃入市級統籌財政專戶;各縣(市)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由縣(市)財政部門按月上劃市級統籌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后,市財政每年撥付各縣(市)上年支出總額的25%作為預撥款。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季度提出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后,于每季度初5個工作日內報市財政,市財政在3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撥付各縣(市)財政統籌支出戶。如遇重大工傷突發事故,各縣(市)經辦機構可即時申報,經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財政,市財政及時撥付。

工傷認定調查費由市、縣(市)經辦機構依票據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市級經辦機構依票據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審核后撥付。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儲備金的使用。根據《安徽省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勞社〔2006〕73號)和《滁州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勞社字〔2007〕156號),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用于發生重特大工傷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依據基金收入情況分年提取,總量達到工傷保險費年征繳額的30%后,不再增加。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資金管理。

1.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市財政部門設立滁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基金財政專戶,原縣(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市、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基金專戶為市級統籌基金支出戶。

2. 各縣(市)統籌前歷年累積的工傷保險基金經審計部門審計后,全額上劃市級統籌財政專戶。各縣(市)參保單位的歷年欠費由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負責征繳,并及時上劃市級統籌財政專戶。

3. 市、縣(市)財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統一設立會計科目,市財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各縣(市)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分戶記賬、單獨核算管理。基金利息按各縣(市)當期基金結余比例分配。市財政部門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各縣(市)財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季對賬,每年年底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各縣(市)財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籌支出戶基金余額全額上劃至市級統籌財政專戶。

4. 各縣(市)工傷保險基金當期收支發生赤字的(第二年一季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核算),對完成當年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與征繳任務的縣(市),所征收基金不夠支付工傷待遇的,從該縣(市)的歷年結余中予以解決;仍不夠支付的,由各縣(市)政府解決。對未完成當年任務的縣(市),當年支付不足部分,由各縣(市)政府解決。

第十四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相關業務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的結果作出相應的調整。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



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實行分級管理,市本級參保單位發生的工傷,相關待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各縣(市)參保單位發生的工傷,其工傷保險醫療費用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由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審批;工傷保險醫療費用在3萬元以上的,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第十六條 每個季度末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分別對實際征繳收入與上繳市工傷保險財政專戶的金額、市工傷保險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與工傷保險待遇實際支出進行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第六章 定點醫療機構及工傷職工就醫管理



第十七條 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取得相應資格的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負責其考核管理工作。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傷醫療機構定點資格及服務協議實行互認制。

第十八條 除搶救外,工傷職工應當在本單位就近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治。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因病情和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出統籌地以外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由負責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報經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辦理轉院手續。



第七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條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市對各縣(市)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核算管理,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工傷保險工作直接責任人,負責做好工傷保險擴大覆蓋面、征繳、稽核、工傷醫療等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預防和宣傳工作。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和使用監督工作。地稅部門負責做好工傷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工傷保險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相關業務工作。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行政管理權限不變,所需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解決。

第二十二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各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實行聯網管理,使用統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工傷保險數據集中到市級數據中心,實行統一管理,做到全市工傷保險信息化工作“標準統一、資源共享、安全高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按原市勞動保障局、建委下發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實施,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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