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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市積分制入戶暫行辦法》和《東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東莞市積分制入戶暫行辦法》和《東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0-09-26
關于印發《東莞市積分制入戶暫行辦法》和《東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東府〔2010〕8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積分制入戶暫行辦法》和《東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東莞市積分制入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優化人口結構,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增強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0〕32號),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制入戶,指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分區排名、依次輪候”的原則,對申請人申請入戶的條件進行量化評分,當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即可在計劃指標數額內按個人得分從高到低依次排名輪候獲得入戶資格。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經商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且已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繳納社會保險的,可按本辦法申請入戶。
第四條 積分制入戶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統籌。各部門、各鎮街按照職責權限做好積分制入戶的規劃、資料受理、資料審核、社會公示、入戶辦理、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積分指標體系由省統一指標和市自定指標兩部分構成。省統一指標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0〕32號)確定;市自定指標由本市根據產業發展和人才引進政策設定,可根據實際適時調整指標項目和分值。總積分為省統一指標和市自定指標的累計得分(見附件)。原則上申請人積滿60分可申請入戶,具體入戶分值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當年積分制入戶計劃和積分排名情況確定并公布。
第六條 積分制入戶管理采取個人自愿申請的方式。申請人在積分輪候過程中,指標項目分值有調整的應每年按照規定的受理時間及時申報。
第七條 申請人所得積分由受理其申報的鎮街按得分高低進行排名,排名在該鎮街積分制入戶指標數內的,經公示無異議者,獲得入戶資格。在積分相同情況下,連續辦理居(暫)住證時間較長者優先獲得入戶資格。
第八條 按本辦法規定入戶的人員,其戶口遷入自有產權居所單獨立戶;不能單獨立戶的,可遷入申報積分時所在鎮街的新型社區。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條件的,按規定排隊輪候辦理。
第九條 已婚育齡婦女申請人在入戶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懷孕的可以生育外,從戶籍遷入之日起,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十條 申請人入戶本市后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 對達到入戶積分條件取得入戶本市資格,但不愿意將戶口遷入本市的人員,實行城市居民居住證制度,并在其《廣東省居住證》上作相應的標識,持證人除享有《廣東省居住證》持證人享有的權益和公共服務外,還可在居住地享受其他基本權益和公共服務,具體項目由各鎮街參照粵府辦〔2010〕32號文有關規定自行確定,有效期最長為3年。取得入戶本市資格,當年未辦理入戶手續的,次年需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 符合《東莞市引進人才暫行規定》規定的,可直接向相關部門申請入戶,不納入積分制入戶管理。本市制定的其他現行入戶政策將用2年時間逐步統一整合為積分制入戶管理。在市內就業的本市農業戶籍人員申請遷入城鎮戶口的,參照本辦法優先辦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各級新莞人服務管理部門舉報弄虛作假騙取入戶資格的申請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個人,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資格,該申請人自被發現偽造或提供虛假資料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積分制入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新莞人服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2009年5月31日發布的《東莞市企業人才入戶辦法》(東府〔2009〕63號)同時廢止。
附件:《東莞市積分制入戶計分標準》(略)
東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我市積分制入戶管理制度,根據《東莞市積分制入戶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經商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且已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繳納社會保險的,可按本細則申請積分制入戶。
第三條 市政府統籌組織全市積分制入戶管理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積分制入戶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年度積分制入戶計劃,每年年初根據省下達的計劃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各鎮街入戶指標數額。
市新莞人服務管理部門負責開發和維護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指導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開展積分制入戶申請受理、資料分類送審、信息錄入及處理相關投訴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申請人在莞連續居住年限審核、違法犯罪記錄審查并評分,以及辦理入戶手續。
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申請人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競賽獲獎情況、勞動合同等相關資料審核并評分。
教育部門負責申請人學歷審核并評分。
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申請人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審核并評分。
計生部門負責申請人計劃生育相關證明審核并評分。
科技部門負責申請人發明專利或優秀科技成果相關證明審核并評分。
衛生部門負責申請人獻血相關證明資料審核并評分。
民政部門負責申請人參與社區志愿服務、慈善捐贈相關證明審核并評分。
房管部門負責申請人自有居所權屬情況審核并評分。
工商部門負責申請人投資情況審核并評分。
稅務部門負責申請人納稅情況審核并評分。
團市委負責志愿者志愿服務情況審核并評分。
市政府其他職能部門及其在鎮街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相關組織機構,負責及時審查各級新莞人服務管理部門移交的申請人材料,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積分制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逐步建立積分制入戶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推動各職能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完善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推動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與公安機關警務綜合信息系統流動人口管理子系統對接,分階段實現積分制入戶網上報名、網上審核資料、自動積分管理等功能,推動積分制入戶管理工作信息化、網絡化。具體實施規劃由市新莞人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五條 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設立積分制入戶申請受理窗口,統一受理積分制入戶申請。接受積分制入戶申請報名時間為每年2月至5月。
第六條 申請人原則上向自有房產居住地所在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申請積分制入戶;無自有房產的,向工作所在地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申請積分制入戶。申請人須按規定填寫《東莞市積分制入戶申請表》及相關表格,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廣東省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歷年流動人員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若在省內其他城市參加社保的需提供參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并按《東莞市積分制入戶計分標準》設定的計分指標提供相關資料(以下為加分項目,不能提供相應資料的不得分)。
(一)文化程度。提供學歷證書、學歷驗證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提供由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查驗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在本市參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在省內其他城市參加社保的,提供省內各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及復印件。
(四)參加獻血。提供省內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捐獻證明及復印件。
(五)參加社區志愿服務、志愿者服務。提供縣級或以上志愿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及復印件。
(六)慈善捐贈。提供慈善組織捐贈證明及復印件。
(七)表彰獎勵。提供榮譽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八)科技方面。提供發明專利或優秀科技成果相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九)技能競賽方面。提供參加國家、廣東省及本市行政主管部門主辦或與行業組織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獎項相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工作年限。選擇以在我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年限計分的,由社保部門根據申請人身份證號碼直接核實;選擇以工作年限計分的,提供經人力資源部門(勞動)鑒證過的勞動合同及復印件。
(十一)在莞連續居住時限。提供居(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二)居所情況。提供自有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或已辦理合同備案的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十三)個人投資。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相關憑證及復印件。
(十四)個人納稅。提供個人繳稅憑證及復印件。
(十五)納入本市計劃生育屬地管理。提供辦理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的相關資料及復印件。
第七條 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負責接收申請人提供的各類資料,經確認原件與復印件信息一致后,將申請人基本信息錄入積分制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并出具受理回執。
第三章 資料審核
第八條 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按照所涉及的部門分類整理,按月將資料移交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審核。
第九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和機構在收到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移交的資料后,安排專人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登錄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對審查資料所涉及的指標內容進行評分。審核完成后,相關部門要將各類資料交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
第十條 申請人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的,一經部門審查發現,不予納入積分制管理;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終止其積分資格,所得積分清零。
第四章 積分及公示
第十一條 東莞市積分制入戶計分標準將于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申請人最終積分根據其個人提交資料的審核情況,由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計算生成。
第十二條 進行申請人資料審核及評分時,以申請人截止至當年1月31日的資料為準。申請人當年未獲得入戶資格的,須由申請人于下一年的申請受理期間到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憑二代身份證或廣東省居住證對輪候狀態進行激活后,繼續輪候;個人信息有更新的,須同時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核屬實的,調整累計積分。連續兩年不激活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居住證期滿后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延期的,由居住證功能中止之日起自動中止積分。
第十三條 申請人積分實行分鎮街按分數高低排名,排名在該鎮街積分制入戶指標數額內,經公示無異議者,獲得入戶資格。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憑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登陸東莞市新莞人服務管理局網站查詢個人積分及排名情況。具體查詢時間由市新莞人服務管理局公布。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總積分相同的情況下,連續辦理居(暫)住證時間較長者優先獲得入戶資格。
第十六條 積分排名工作完成后,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應根據申請人積分高低,按鎮街入戶指標數額,確定入戶候選人員名單,提交轄區計生部門、公安部門分別核查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是否在近5年內受過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核查工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于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由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以電話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已婚候選人員提供女方現居住地鎮街或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鎮街計生辦根據相關證明材料對候選人員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加具意見;不能提供《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或相關證明材料的,予以減分處理。
第十七條 積分制入戶申請受理及核查工作全部結束后,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按照本鎮街入戶指標數額,根據積分高低在入戶候選人員名單中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報本鎮街黨委政府審核。經審核通過的擬入戶人員名單,由各鎮街通過網絡、報紙公示15天,并向市發展和改革局報備。
第十八條 擬入戶人員名單公示期間,社會各界如有異議,可通過來信、來電等形式向各級新莞人服務管理部門舉報或投訴。各級新莞人服務管理部門統一將投訴或舉報材料移交相關部門或機構核查,相關部門或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復議。經審查確實存在問題的,按照計分標準扣減其分值,并按扣分后的排名核定其入戶資格,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直接取消其入戶資格,該申請人自被發現偽造或提供虛假資料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積分制入戶。空缺的入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高低依次補上。
第五章 入戶管理
第十九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由市新莞人服務管理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聯合出具《東莞市積分制入戶通知書》。申請人可在3個月內,持入戶通知書到申請地公安分局辦理入戶手續。
第二十條 通過積分制入戶的申請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其戶口遷入自有產權居所單獨立戶,不能單獨立戶的,可遷入申請積分時所在鎮街的新型社區;其父母符合投靠入戶條件的,申請人入戶3年后可向戶口遷入地公安部門提出入戶申請。任何組織、機構及新型社區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具有入戶資格的申請人入戶,不能向入戶人員收取工本費之外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通過積分制遷入本市戶籍后,其享受的權益和承擔的義務從本市戶籍人口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已通過積分制入戶的申請人,如發現其在積分入戶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違規舞弊行為的,根據公安部《關于對弄虛作假非法落戶被注銷戶口人員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06〕360號)規定,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
第二十三條 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納入市電子紀檢監察體系,由市監察部門進行實時監督。
第二十四條 社會各界對有關部門、鎮街實施積分制入戶相關工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監察部門申訴或提出異議,由監察部門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核查存在錯誤的,由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有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鎮街、各部門及相關行政人員要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不得利用積分制入戶工作收受利益,不得違背客觀事實評分。監察部門將定期抽查和綜合評定各鎮街及部門積分制入戶管理工作情況,依法處理各類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在市內就業的本市農業戶籍人員申請遷入城鎮戶口的,參照本細則優先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政府根據本市形勢變化、產業發展和人才引進政策,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適時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新莞人服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0年9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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