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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株洲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08-17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株洲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株政辦發〔2010〕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株洲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開展全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關于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意見》(湘發〔2009〕26號)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是指為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規模經營、人口集中居住、產業集聚發展,推動城鄉統籌協調發展,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平臺,統籌規劃,聚合資金,整村推進對田、水、路、林、村實施綜合整治的項目。
  第三條 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縣級人民政府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市國土、財政、規劃、農辦、發展改革、建設、交通、水利、農業、林業、電業、教育、衛生、民政、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綜合整治的要求,各負其責,共同做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選址、規劃、建庫、立項

  第四條 項目選址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其中,省、市新農村建設示范點和已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或未實施但符合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申報條件的優先安排。
  (二)項目區土地權屬清晰,界址清楚。
  (三)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耕地質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四)有利于減少農村粗放低效建設用地,節約用地指標,置換用于城鎮建設。
  (五)有利于推動農村土地流轉,促進土地規模經營,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六)領導重視,項目所在地村民自治組織班子強,村民積極性高,項目所在地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字同意。
  第五條 項目規劃編制:市國土資源部門統籌協調,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主要內容包括:
  (一)村域國土資源狀況。村域自然地理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土地利用特點和存在的問題。
  (二)村域土地利用結構調整。落實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域內各類用地的總體結構與布局。重點是耕地、基本農田、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的結構布局。
  (三)村域建設布局。包括農村居民點建設總體布局、風格、規模、次序安排;村域內交通、電力、通訊、飲水、燃氣、商貿、文化衛生站點等公共基礎設施布局建設安排。
  (四)村域國土綜合整治。主要是村域內以土地開發整理為平臺的山、水、田、路、林、村綜合整治的布局與安排;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增減掛鉤置換方案等。
  (五)村域產業發展。主要是村域內農業結構調整和現代農業發展布局;村域內其他產業發展安排(如農產品加工業、旅游休閑觀光產業、礦產資源開發等)。
  (六)村域生態環境保護。主要是村域內生態用地的布局與生態系統的建設,包括村域環境污染整治和地質災害治理安排。
  (七)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六條 建立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庫。項目規劃完成后,由市國土資源局提請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市國土資源局將其納入全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庫。
  第七條 項目立項條件。
  (一)基礎條件。項目區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基礎設施較好,耕地相對集中連片。
  (二)規劃條件。項目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并通過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審查,已納入全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庫。
  (三)增減掛鉤條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建設用地置換指標潛力較大,項目實施后集體建設用地減少。
  (四)新增耕地條件。項目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扣除用于增減掛鉤和農民住房安置占用的耕地)。
  (五)其他條件。符合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規劃產業發展要求,體現規模經營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內容等。
  第八條 項目立項申報材料。
  (一)縣級人民政府立項申請。包括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項目申報文件。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規模、投資概算、新增耕地、建設用地置換指標估算、產業發展、規模經營、農民意愿等。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摘要書。
  (三)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規劃。
  (四)縣級國土、財政、農業、水利等項目涉及部門及所在鄉鎮政府論證意見。
  (五)縣級財政部門整合農業、交通、水利等部門相關工程配套資金的承諾或社會投資者投資綜合整治的具體實施方案。
  (六)產業化經營方案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意向書。
  (七)項目涉及地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項目實施的簽字表。
  (八)縣級人民政府房屋拆建方案、拆建資金預算文件,農戶同意按縣政府房屋拆建方案進行拆建、調整承包地的簽字表。
  (九)相關土地權屬調整初步方案(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
  (十)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立項報批。市國土資源部門初審后提交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進行會審。會審通過后按規定程序進行立項報批。

第三章 項目設計和預算編制及審查

  第十條 項目立項后,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資質的測量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項目區現狀進行測繪,測繪比例尺一般不少于1:2000。
  第十一條 項目區測繪工作完成后,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依據項目立項批復和有關技術規范編制項目設計和預算。
  第十二條 設計方案形成后,縣級人民政府在項目區進行公告,并召開聽證會,征求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項目設計預算進行審查(初審)。市各有關部門按資金來源渠道具體負責相應子項目設計預算的審查(初審),或按規定程序進行送審。共同對整個項目設計和預算審查把關。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準備。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下達的項目建設任務書和預算,制定項目實施計劃,完成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項目實施方案包括:項目建設目標和主要技術指標、工程公開招投標方案、工程監理組織形式、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財務、權屬、檔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全面及時掌握項目實施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的問題。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違背農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應實行公告、工程招投標、項目法人、工程監理等管理制度。項目建設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項目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工程及標段的項目經理,對出現質量問題和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負責返修或返工。中低產田改造等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要按耕地質量的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因違反項目設計、施工合同延誤農時或造成其它損失的,依法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要依照項目設計、有關技術標準和相關合同進行工程監理,對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進行控制,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組織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做好工程設施移交工作。

第五章 項目權屬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項目土地權屬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開的原則,確保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立項和設計階段,應明確土地權屬和土地利用現狀,有權屬爭議且一時無法調處的土地不能納入項目區范圍。需要調整土地權屬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征求有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意見,編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相關部門同意后,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批準后,應按規定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批準立項后,應凍結土地權屬變更,一般不作權屬調整和土地利用現狀變更。
  第二十三條 項目竣工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權屬,及時移交土地和有關設施,明確管護責任,落實耕種,進行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金在市、縣政府的統籌下,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專項管理、統籌安排、各計其功”的原則,聚合土地整理、增減掛鉤、農村公路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等涉農資金集中使用,以項目設計和預算為依據,按照土地整理、基礎設施建設、村莊整治等實際工程量確定。具體按《株洲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資金撥付和使用必須控制在項目預算范圍之內,不得辦理超范圍、超預算和虛列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金撥付工作應遵循嚴格管理、實事求是、追蹤問效的原則,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和有關規定撥付,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和項目專帳,準確反映項目資金使用和會計核算情況。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七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從開始實施到竣工驗收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續建工程除外)。工程竣工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工程結算審計。
  第二十八條 項目初驗。項目完成后,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以及農業、水利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項目初驗。初驗合格的,向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項目工程驗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工程驗收。項目初驗合格后,市國土、農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按資金來源渠道對相應子項目進行工程驗收。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條 項目行政驗收評估。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后,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國土、規劃、農業、交通、水利等相關部門進行項目行政驗收評估。申請項目行政驗收應當提供申請報告、工程驗收報告、土地權屬報告、工程監理報告、財務決算報告、項目資金使用審計報告等資料。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項目驗收評估意見。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對掛鉤周轉指標和新增耕地面積予以確認。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明確項目實施和管理的責任目標,并對責任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獎懲。
  第三十三條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項目實施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廉政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績效考核

  第三十四條建立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將縣市區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的工作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對縣市區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建立綜合整治組織領導機構、落實工作責任、完成項目規劃編制任務、資金整合配套項目資金落實情況、土地綜合整治各子項目同步組織實施情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土地綜合整治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其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安排專項經費,對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好的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予以獎勵。
  第三十六條項目未能按期按質完成的,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整改期內不再安排新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并適度核減下年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株洲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計算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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