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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通知

2010-09-28
關于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通知

交水發[2010]533號


各有關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

  2002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確立了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目前已有3000多家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無船承運人)通過交納保證金方式,取得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的實施有效規范了國際海運市場秩序。
  為進一步完善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緩解無船承運人資金壓力,保障有關各方合法權益,按照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與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自由選擇”原則,經與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商,我部決定,在現有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之外,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供無船承運人選擇。自2010年11月1日起,無船承運人可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與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均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采納的財務責任證明形式,兩者并行存在,供申請人自行選擇。無船承運人選擇繳納保證金方式的,依照現行保證金制度執行。
  二、保險機構
  承辦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三)保險產品經交通運輸部認可,報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或備案;
  (四)簽署《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承保承諾書》(見附件),并按承諾書規定履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相關義務。
  三、投保形式、保險期間和范圍
  為便于管理,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申請人及其分支機構原則上應采用同一財務責任證明形式,即均采取保證金或保證金責任保險形式。
  保險期間由申請人和保險機構自行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僅用于無船承運人清償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當所產生的債務,不能用于支付罰款。遇有罰款情況,無船承運人應另行支付。
  四、操作程序
  (一)新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2010年11月1日以后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申請人,如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應依照《國際海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提交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和保險費繳費發票,以及《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第五款除外)、第十四條(第五款除外)規定材料。
  (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退出:
  1.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退保程序:
  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申請退保、終止資格的,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書面申請,由交通運輸部將該申請事項在交通運輸部網站(www.mot.gov.cn)公示30天。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含退款賬號信息,由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2)已注銷“無船承運業務”內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4)稅務部門開具的已繳銷無船承運業務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證明(如未領取,出具稅務部門相關證明或《發票購領簿》發票購領記錄頁的復印件);
  (5)境外無船承運人須提供與境內接收退款機構的協議書。
  公示期內,有關當事人認為無船承運人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取得司法機關已生效的相關判決或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相關裁決,由保險機構依照保險合同規定進行賠付。
  公示期屆滿未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交通運輸部書面通知有關保險機構辦理退保手續,收繳《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登記證》,注銷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并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結果。保險機構應在收到交通運輸部書面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退保手續,并將結果書面告知交通運輸部。
  2.終止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申請的退保手續:
  申請人因故終止經營資格申請的, 應向交通運輸部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應明確退款接收賬號信息,由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交通運輸部完成審核程序后,書面通知保險機構辦理退保手續。保險機構在收到書面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退保手續,并將結果書面告知交通運輸部。
  (三)現有無船承運人以投保方式繼續從事無船承運業務:
  2010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如選擇以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繼續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可申請退回已繳保證金,但應先行辦理投保手續。申請保證金退款,并以投保方式繼續保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 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以及保險費繳費發票;
  2.保證金退款書面申請:申請應注明本公司退款賬號,由公司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3.《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交通運輸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對該無船承運人保證金退回申請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
  公示期內未出現《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的,交通運輸部通知無船承運人保證金專戶所在銀行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并為無船承運人重新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注明“責任保險”字樣)。
  (四)無船承運人更名手續:
  以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申請更名,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1.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名稱變更申請表;
  2.《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3.舊版及新版提單樣本;
  4.境內無船承運人須提交《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原名稱和新名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境外無船承運人須提交企業注冊國有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文件(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交通運輸部將向無船承運人核發新名稱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并書面通知保險機構該無船承運人名稱變更事宜。
  保險機構在收到交通運輸部變更書面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結果書面告知交通運輸部。
  (五)無船承運人延期手續:
  以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申請延期,應在經營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提前30天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1.延期申請書;
  2.經營資格有效期內無船承運業務開展情況說明;
  3.已續保保證金責任保險證明材料(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以及保險費繳費發票);
  4.《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5.境內無船承運人提交已增加“無船承運業務”內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無船承運人提供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復印件;
  6. 已簽發提單(正本)復印件10份。
  如無船承運人在其經營資格有效期滿前未及時辦理延期手續,交通運輸部將不為其辦理更名等手續,屆滿后將終止其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五、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使用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是供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申請人選擇的一種財務責任證明形式,當因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根據司法機關已生效的判決或者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裁決應當履行賠償責任時,用以履行賠償,不得用于其他責任的償付。
  六、主管部門和聯系方式
  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電話:010-65292650 65292655
  傳真:010-65292648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
承保承諾書


  為降低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責任風險,減輕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經濟負擔,維護委托人經濟利益,配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管理,現就承辦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事宜作出以下承諾:

  一、本機構系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具有合法保險從業資質的獨立法人實體。
  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有關功能,積極開發、完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產品。提供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產品應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可,并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備案)。
  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關于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通知》(交水發〔2010〕533 號)要求,承辦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確保所簽發保險單、保險費發票及相關單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四、未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在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期間,不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辦理保險退保手續。
  五、在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終止日前30天,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名單及保險期限屆滿等情況,書面通知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便啟動保險終止公告程序。對于保證金責任保險到期、未及時續保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及時書面告知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六、對司法機關請求司法協助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索賠案件,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應予賠付,并收到書面賠付通知函件的,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賠款轉至司法機關指定的賬戶,不以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未履行保險條款約定的義務為抗辯理由拒絕支付賠款,并將賠付情況書面告知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七、在收到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無船承運人名稱變更通知后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名稱變更手續,并將變更結果書面告知交通運輸部。
  八、建立、維護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服務網絡平臺,提供投保信息,供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查詢相關信息。
  九、根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需要,定期提供有效保險單的統計數據(包括投保人名稱、保險期間等信息)及其他必要的承保和理賠等信息。
  十、應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配合做好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宣貫工作,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供必要的保險咨詢和培訓。
  十一、對承辦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中獲知的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相關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十二、及時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本承諾書未盡事宜,以及具體承辦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責任保險中出現的不明事項,并溝通解決。
  十三、如出現未按本承諾書履行相關義務情況的,同意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承諾人(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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